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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大楼专柜提供合同

来源:锐游网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相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营地点

1、甲方同意提供本公司(百货大楼A楼、百货大楼B楼、王城商厦) 卖场 平方米场地。由乙方开设 类商品专柜进行经营。

2、实际使用场地由双方现场确认。

第二条:经营场地内装修及设备: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设置的专柜进行装修和设备安置。

2、由乙方提交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并附装修平面图和施工图,在获得甲方确认后,在甲方的监督下,按协议面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并保证室内原有消防等设施完好无损,所需设计、装修费用及装修所用的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施工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00元以上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除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并由乙方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1-5倍支付违约金。

4、双方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撤离其经营场地时,不得破坏原有装修格局,不得带走专柜的硬件设施。乙方制作的形象专柜等设施(含地面地板、天面灯具及线路)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5、乙方在甲方商场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照明等设备,其电费及维护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经营范围

1、经营项目: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经营项目或增加经营品牌,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保证不断补充当季商品,确保专柜的商品充足。

2、乙方如需更改经营项目或品牌时,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改。

3、合同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时,不得更改合同主体或将权利转让第三者,不得做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遇甲方商场调整如:天面、地面及楼层品牌场地位置调整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同时对乙方原有专柜装修、设施等,甲方不予补偿。乙方新专柜的设计、装修及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商品管理

1、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证、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商标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如有规定年检的,交年检后证照复印件),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将上述所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由甲方存档备案,如因相关证件不齐或失效,造成甲方或顾客的损失或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

2、乙方在经销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其进口的、有效的有关手续资料的副本。如乙方的进口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商品不得上柜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3、乙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商品,乙方经营的商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图案权等知识产权。如因乙方原因,损害了顾客利益或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处,乙方须负全部责任,承担相关费用及一切损失,并按给甲方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额的二倍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产品“三包”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货规定》等规定,做好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属乙方(含乙方指定或委托的负责机构)负责售后安装、调试、维护等的商品,在售后安装、调试、维护中发生对顾客利益和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有违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经营的商品在同一时期内,同样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及网上销售价格,违反者,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价格进行调整。如该商品有有效期的,乙方商品上柜时不得超过该商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期限,否则乙方承诺甲方可对该商品进行清货促销处理。以上因价格调整及清货促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价格标签、办公及销售单据、促销宣传品和包装等物品,费用由乙方负担。

7、乙方货品实行零库存管理。在非甲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在专柜内存放单件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金银首饰、钟表类等贵重物品,否则因此出现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贵重物品如需交由甲方进行保管的,必须事先办理有关保管手续,并按甲方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应保管费。

8、乙方提供的商品如有净含量标示的,必须附带《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并加盖印章,如未提供则由双方协商有偿代检。如遇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商品进行抽检,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结算

甲方与乙方按实际购进商品进价结算,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于每月11日后与乙方结算货款,结算前乙方必须于每月8日前开具与所结货款等值、合法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货清单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有关证明不真实,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因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按相应的损失金额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用乙方货物抵扣,用以弥补甲方因此的损失。

第六条:商场管理

1 、乙方专柜的开业日为 年 月 日。

2、乙方必须在前款约定的开业日期前将商品按要求进入商场,若未能按甲方要求如期进场,影响开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专柜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相符。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本商场的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做广告宣传,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及安置设备。

5、由于乙方专柜人员违反商场管理规定或过失造成商场的财产损坏时,乙方应对损坏部分予以修理或赔偿。

6、为维护知名品牌的形象及销售终端的管理,甲方同意乙方自聘促销员,乙方对自聘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若因此造成的劳动用工纠纷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对本场所消防安全负全责。

2、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用电有关规定,装修施工用电和经营照明用电必须经过甲方后勤保障部专业人员到场负责接送电,并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否则不予送电。严禁乱接乱拉电源用电,如有违反,每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

3、甲方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乙方负责配备该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甲方检查发现乙方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5、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火灾和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及补充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为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乙方同意甲方的各种函件、通知、告示等文件的送达地一为:乙方在甲方的经营场所;二为: ,甲方将上述文件送达该处后不管乙方是否签收即认同乙方正式收到。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到甲方查封乙方有关资产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公章)后方正式生效。

第十条: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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