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67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
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25 【实施日期】2005.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671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我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经批准,决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1 / 2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陕西省、甘肃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08分钱、0.45分钱。宁夏自治区燃煤机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33分钱、0.28分钱。宁夏自治区、青海省有关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其他省(区)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水平另行下达。电价调整后,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青海省、宁夏自治区、自治区均取消超发电价(对超发电价已有合同约定的外商投资电厂除外),电厂在省(区)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定价水平。甘肃省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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