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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

来源:锐游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4.20 2010.04.20 浙交[2010]99号 水运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浙交[2010]99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舟山、台州市港航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准确把握《规定》内容。《规定》对船舶交易行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船舶交易经纪活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我国船舶交易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船舶交易产业随着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目前在船舶交易规模、交易服务水平等方面处于国内前列。《规定》的发布为我省进一步推动船舶交易产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从源头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为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建设港航强省提供了重大机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上海宣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船舶交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规定》及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二、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做好《规定》普及工作。要加强《规定》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为宣传,及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宣讲《规定》,达到各单位全面掌握、自觉执行《规定》要求的宣贯目标。

三、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省、市两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根据《规定》中明确的船舶交易管理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覆盖沿海、内河各航区的船舶交易服务网络,我省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或服务网点。

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除《规定》第七条明确的五类船舶外,100总吨以下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下沿海普通货船、50客位以下国内航行客船的交易须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省港航局备案,并将材料抄送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省港航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对其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应进行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现有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于4月2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各市港航管理机构应抓紧确定船舶经纪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船舶交易双方应选择在出售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如果出售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未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则在船舶交易后的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如果出售船舶和购入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均未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则按照就近原则在其他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八、船舶交易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遵守船舶市场秩序;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侵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船舶交易管理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和追究责任。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王竹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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