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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郭欣
一、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背景和趋势
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由于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反倾销法存在差异,且许多国家在立法上侧重于本国贸易与经济的利益,使得其国内反倾销法带有浓重的保护主义色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成为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传统贸易保护手段。而从另一个方面,自1990年以后,
发展中国家在运用反倾销措施上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在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九个使用者中,除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之外,其余五名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是印度、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和巴西。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不仅数量增长,在对象的选择上也具有一种比较明显的报复动机。这种报复主要是针对那些曾对其国内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发达国家,对其进行报复和威慑。发展中国家在主动采取反倾销措施上取得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我们也看到,从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量的角度,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仍是发展中国家。
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案件行为增加的原因分析
这些发展中国家提起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增加与WTO下的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有直接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开始运用反倾销迅速增长的时期恰恰是WTO成立前后贸易自由化取得大幅度进展的时候,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就关税减让和约束作出了重大的承诺。关税的下降和数量的限制措施取消或削减使发展中国家国内产业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大大削弱,受到进口冲击的风险大大增加。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开始转而求助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来抵挡因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削弱而可能发生的进口冲击,这些维护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发展。
关税的削减、配额限制与反倾销措施此消彼长的关系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案件增长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倾销的实质在于进入、占有、保持、扩大国际市场,通过销量最大化来保证长期利润的最大化;而生产的目的也在于利润的最大化,倾销实际是协助生产完成其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被控倾销的产品一般集中于贱金属(主要是钢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机电、纸制品这六大类,其反倾销的数量占到了反倾销总数量的80%以上。这些产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生产技术看,大规模或大批量生产对降低这些产品的生
产成本有重要的意义,导致了大量生产这种产品,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第二,这些产品具有广泛的工业用途或是生活消费用途,在没有剧烈的经济波动下,其需求规模很大而且比较稳定;第三,这些产品虽然存在差异,但是一般都属于成熟产品。因此,一国主要被控倾销的产品几乎来自于该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同时进行大规模生产的行业。比如美国、
俄罗斯等国倾销钢铁、加拿大倾销农林产品、印度倾销纺织品等等。而竞争优势又与行业的生产要素条件、规模、需求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相联系。
首先,我们来看看竞争优势与生产要素的关系。生产要素是厂商从事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自然资源等基本要素,倾销商品通常是大宗生产的成熟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生产要素的差异。本国丰裕的生产要素可以支持大规模生产,如果一国拥有比较丰裕的某种或者若干种要素,则利用这些要素的制造工业一般说来会有比较充分的发展,有条件利用这些丰裕的要素进行相关产品的大规模生产,比如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倾销钢铁、加拿大倾销农林产品等都与这些国家拥有比较丰富的相应资源和技术有关。要素的可得并不仅仅限于天然,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从其他国家获得某种资源要素,则也可以进行大规模生产,从而该种产品也可能成为倾销产品。
其次,规模经济与企业的竞争优势也有关系。无论是行业还是厂商,规模生产都意味着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意味着具有成本的比较优势,倾销总是与大规模生产联系在一起的。在厂商垄断的情况下,规模生产一方面有赖于倾销,倾销要求具有大规模的生产;另一方面大规模的生产又为倾销创造比较优越的前提条件。由于倾销商品基本上是成熟的商品,因而与大规模生产有关,同时又普遍为各国所生产,在规模经济的刺激下,各国成熟产品生产的不断扩张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利用倾销动机的欲望就会更为强烈。
再次,产品的需求规模与企业竞争优势二者的关系。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厂商进行投资、生产和销售的主要依据是本国需求状况,而且最初的销售也是从本国开始的,所以某种产品能否进行倾销首先要考虑国内市场的大小,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倾向集中于内部市场大的国家,而国内市场的大小主要又取决于该国人口的多少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同时该种产品是否能进行倾销也取取决于外国需求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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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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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需求的相似性越大,本国的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就越有意义,厂商进行倾销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后,社会经济结构。它指的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与社会物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倾销作为大规模生产下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现象,历史上首先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经济结构相联系,倾销一方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一方面也反映着国际市场背景下的出口国与进口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倾销与大规模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那么社会经济结构中能够导致企业进行大规模生产的所有因素都能够导致该种产品具有比较优势,进而造成该种产品的倾销。所以说,工业化进程、人口的城市化及其收入水平、政府作用、商业、运输等因素是倾销的前提,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上直接或者间接地为大规模生产创造了条件,也为商品进入倾销创造了条件。
以上我们主要讨论了倾销产品的竞争优势与行业本身所有因素的关系。其实,倾销也与竞争优势的转移有关系,而这种转移有水平和垂直两种。从倾销的历史演变看,某种产品最初只由一个或者少数国家进行倾销,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参加进来。某些产品的倾销起初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进行,逐渐转向以发展中国家为主,或者说发达国家基本上退出了这些产品倾销的行业,而由发展中国家取而代之了。这是一种描述的趋势,而真正能详细说明这个趋势的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产品从创新阶段到成熟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产品创新在这个过程中的相对优势逐渐削弱,直至优势的转移。这种转移是在该种产品已经成为成熟产品的基础上发生的,其结果导致该种产品出现许多生产者,导致国际竞争的加剧,自然而然的增加了倾销的可能性。竞争优势的垂直转移则与特定国家工业化进程相联系,它反映了一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但由于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各影响因素发挥作用的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各国之间普遍存在不平衡的现象。
三、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行为增加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与贸易大国,我们也成为了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与我国有着相同的国情、经济结构、工业化进程的国家是印度,而印度既是世界上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又是近年来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印度的反倾销法产生于1985年,1995年之后又陆续对其做了一系列的修改,使其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与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致。但对印度反倾销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及其反倾销法与《反倾销协议》不一致的事项中,印度坚持认为其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优先适用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我国与印度不同。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明确承认“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即我国反倾销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及其反倾销法与《反倾销协议》不一致的,我们必须以《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优先适用。50
另外,印度政府把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视为成员保护幼稚产业和落后产业的有力武器,因此在1999年、2001年两次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强化了印度反倾销法规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而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为了取得入世谈判的胜利,做出了较大的让步,承诺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国内许多尚需保护的行业如纺织、农业等的关税税率降到很低的程度,没有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期限和过度期限,同时我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又太笼统,存在许多漏洞。因此,印度的反倾销法具有我国所没有的自由裁量权和保护力度。但印度的一些做法却值得我们借鉴。印度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反倾销事务的反倾销总局,这个机构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处理效率:其处理反倾销重大案件的初裁时间可以缩至二个半月到三个月;而我国从立案到终裁却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此外,印度的这个反倾销总局不仅总揽反倾销调查的事务,还加强与利害关系方的协调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这些都详细规定在其反倾销法之中;而我国的反倾销调查除了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进行外,还有海关总署、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会同”进行,这种主管机关的“会同”“会商”固然体现了我们的分工与合作,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模糊或笼统,实践中会出现由于权责不明而重复管理或无人管理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我们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效率。因此,我国应致力于以下的方面:其一,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从案件申请的受理到立案、调查、终止、裁定以及其中具体的技术细节都应规定完全。其二,
明确各部门权责,主管机构的设立上应该简化,可以借鉴印度设立反倾销总局的做法。最后,规范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反倾销法的角度完善反倾销的管理体系,增强其规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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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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