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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锐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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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X某某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某某市本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某某市本级党政机关,是指某某市党委各部门,某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某某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某某市政协办公厅,某某市各某某党派、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某市本级各单位)。

第四条某某市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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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室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按照培训计划申报类别,报某某市委组织部审批,某某市财政局、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某某市本级各单位根据当年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全市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变更或者增加培训计划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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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开支X围和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等场地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时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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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某某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第八条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地区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场地费、住宿伙食资料费、其他培训类别 合计 费 费 交通费、费用 师资费 区外一类400 100 170 30 700 培训 区外二类340 100 130 30 600 培训 区内一类270 100 100 30 500 培训 区内二类220 100 100 30 450 培训 高考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中统一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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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某某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培训实行某某市本级、县市(区)分级管理,某某市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市(区)以下。

第十一条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X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要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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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邀请国(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国(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X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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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X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经分管市领导审批的临时变更或者增加培训计划的,还应提供分管市领导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X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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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某某市委组织部、某某市财政局、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一)临时变更或者增加培训计划是(二)

否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培训费开支X围和开支标准是(三)

否符合规定;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四)

定;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六)

行为;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七)

为;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九)

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某某市委组织部、某某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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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某某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某某市本级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细则。

第二十三条某某市委组织部、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某某市本级各单位承担国家部委及自治区的相关培训项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某某市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某市财政局会同某某市委组织部、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某某市本级培训费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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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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