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CNG购销合同
卖方:
买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卖方)与 (以下简称买方) 为买卖压缩天然气(CNG)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在充分考虑卖方天然气供应实际和买方用气现状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
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
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
1.1 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1.2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
1。4 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 1。5 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 1.6 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 1.7 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 1。8 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
1。9 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10 交付点压力:指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 1。11 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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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2.1 天然气交付点为 。
2.2 交付点后,压缩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
2.3 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按国家规范范围内的供气压力不超过20MPa〔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3。 供气期间、数量、计划与衔接
3.1 供气期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合同气量:根据卖方气源现状和买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供气期间内天然气合同气量暂估为 万方,合同气量最终以合同终止时买方与卖方交接计量确认单的天然气累计总量为准。
3。3 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卖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并平稳用气。
3.4 若买方用完年合同气量还需要增加用气,需提交用气申请,若卖方条件允许可以增供,其增供部份的天然气的价格为 元/立方米。若卖方气源无法满足买方增加用气的需求,应在 日内通知买方。
3.5 计划与衔接
3.5。1 卖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天然气调运,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
3。5.2 年度计划:买方在每年5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分月计划提交给卖方,作为双方衔接下一年度供用气合同量的依据.
3.5。3 季度计划:买方应在每个用气季度开始前,提前至少40日向卖方提交该季度每月的期望提取量,对季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独注明.
3.5。4 月度计划:买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分日月度计划提交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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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核准过的月度计划反馈给买方,对月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独注明。
3。5.5 周计划:买方应在每周四10:00前将下一周每日提取量计划提交给卖方,对周计划工业用气量单独注明。
3。5。6 日指定:买方应在每天9:00前向卖方提交第二天的日指定提取量.在实际运行中确遇危急情况发生,无法执行日制定时,双方及时沟通,确认后将核准后的日指定提取量作为最终的双方负有义务的交付提取量。
3。5.7 买方增加新的用气项目前,需提交用气申请,在取得卖方同意后方可安排新增用气计划,否则不予安排新增用气计划。
3。6 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在卖方每月具体月度供气计划安排中,买方可根据输送或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在每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月用气量调整要求,但日气量的调整原则应在日均合同气量± 5 %的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 10 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的调整要求。若买方未提出下月用气调整要求,卖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气源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计划。
4。 质量
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2012中所规定的 二 类天然气。
5. 计量
5。1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付点计量值为准.
5。2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为温度20℃(293.15K),绝对压力10l。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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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程执行。
5.4 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买方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机构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格,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合格,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5.5 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
5。6 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护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护,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
6. 价格及调整
6.1 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供应的压缩天然气价格为 元/立方米(含税),合同总额暂估为 万元(含税),大写 。
6.2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天然气价格调整,或政府部门调整水、电价格造成压缩天然气成本变动,则本合同价格从调价之日起作相应调整。
7。 检修
7。1 对压缩天然气生产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用气情况的变化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由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同步计划检修
7.2。1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买方应予以配合,尽量同步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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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临时检修
7。3.1 合同一方因生产、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 72 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
7.4 在卖方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修的,则卖方只能根据实际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结算和付款办法
8.1 付款时间:本合同规定,对于天然气商品价款实行按月预收结算制度。买方应根据提报月度计划量,在每个月的规定日期内将预付天然气商品价款分别汇至卖方指定的账户上,卖方将以买方预付款的账面余额作为核准计划和日指定量的主要依据。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首付款应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个月的合同款,预付金额为买方上报的该月计划量乘以单价得出的金额。在 年 月 日前汇到卖方账户。预付气款用完之日,若卖方未收到买方下期预付气款,将不再通知买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买方自行负责。
8。1。1用户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按次月用气计划量支付气款。
8.2 卖方以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值为气款结算依据。从1月份至11月份的结算量截止到25日早8:00,12月份结算量截止到31日早8:00.
8。3在月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实际销售气量大于当月计划时,买方及时补交增加气量气款。
8。4付款方式:买方应通过电汇方式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预付气款。未经卖方单位正式书面通知,买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如卖方随后希望改变卖方指定帐户,应在不晚于改变指定帐户15天之前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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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免责条件及认定
9.1 本合同免责条件是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9.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水灾、飓风、战争、动乱等。
9。3 其他免责条件:卖方产输气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买方用气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但前提条件是该方已经采取一些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阻止、避免或消除这些事件的发生.
9.4 买方动态调整母站天然气运行平衡,因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9。5 因秦沈、大沈输气管线检修、停气或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向买方供气,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6 若发生上述9。3、9.4、9。5之免责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 10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对方的证明。
10。 违约责任
10.1卖方违约责任
10。1。1 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 1 %的违约金。
10。1.2 若因卖方原因(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未供够合同气量,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欠供部份气量的气款的 1 %的违约金。
10。1。3 买方已预付下期气款,但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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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在 72 小时内供气,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供之时到开始供气期间应供气量计算的气款 1 %的违约金.
10。2 买方违约责任
10.2。1 因买方原因(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 1 %的违约金。
10。2。2 如买方在依照条款9约定的应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项,则买方应向卖方按每日1 ‰交付滞纳金。该滞纳金应从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及其滞纳金由买方付出之日止。
11.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1.1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 11.2 合同的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形式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3 合同的解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1.3.1 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3。2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11.3。3 买方不能预付气款,卖方依本合同约定停止供气时间达 个月以上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3.4 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 30 日或发生严重影响买方或卖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11.4 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2.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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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3。1。2方式解决:
13.1。1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1。2 向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依法裁决。
13.1.3 因内部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双方上级解决。
14. 其他约定
14。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有效期满后的 3 年内(保密期),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自对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14。2买方提供至卖方CNG母站拉运压缩天然气管束车的检定报告,如不能提供或管束车不符合安全要求,卖方将不为其充装。
14。3买方拉运压缩天然气管束车进场充装前向卖方CNG母站出示相关证件和检验报告,进场车辆及人员符合并遵守属地安全管理要求,否则卖方将不为其充装.
14。4 其他协商条款: 无 。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双方各执 3 份;副本 / 份,卖方执 / 份,买方执 /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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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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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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