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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通知书修改版

来源:锐游网
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沪仲字第 167 号

王某某:

本委已接到你(单位)诉上海市某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诉书,经审查符合仲裁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应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委。

三、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预交受理费 5771 元,处理费 100 元。其他具体仲裁事项另行通知。 四、请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你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受到损失的证明材料。 2、被申请人上海市某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住房和合同不符的材料。

2015年3月19日

(盖章

)

说 明 1. 本通知书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2.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如有要求申诉人补充其他材料等事项,可在通知书第四项下行增条续写。

2. 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7日内送达申诉人。

4. 送达本通知书,应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两份,如果申诉人是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5. 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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