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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

来源:锐游网
王某在2001年10月投保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过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内为由拒绝赔偿要求。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经调查取证,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应,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五年。2005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昏。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 王女士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死,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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