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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

来源:锐游网
化学与化工学院

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创新性学术成果的规定

(化学研字〔2016〕02号)

根据国家、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我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我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完成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为第一作者或完成单位发表(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科研)成果(论文形式体现的成果以公开出版为准)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源刊上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IF≥3或Ⅱ区及以上) 2、在SCI源刊上发表3篇(至少两篇为英文)

3、在SCI源刊上发表2篇英文学术论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有获奖证书); ②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署名前5位; 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署名前2位; ④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篇; ⑤获授权发明专利。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Ⅰ区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在SCI源刊上发表2篇IF≥3或Ⅱ区及以上的学术论文 3、在SCI源刊上发表4篇(至少两篇为英文)

4、在SCI、EI源刊上发表3篇英文学术论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有获奖证书); ②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署名前5位; 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署名前2位; ④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篇; ⑤获授权发明专利。

三、理科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源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发表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篇;

3、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前三位); 4、获发明专利(以获得公开号为准)。 四、工科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不包括

增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发表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1篇;

3、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前三位); 4、获发明专利(以获得公开号为准)。

五、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创新性学术成果的规定》(2012年2月13日修订)、《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2012年11月8日)、《硕士研究生未达学术成果要求申请答辩签订承诺书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送:校长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培养办公室

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化学与化工学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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