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睢市监 字〔 〕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 ,本局根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或者睢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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