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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