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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融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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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x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x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x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xx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和地方的产业。

在中国现有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

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一、中小企业融资实施:

首先要选择风险投资公司,这是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甚为重要的一环。如果对投资者不进行调研和选择,就容易造成无谓的四处推销,从而拖延中小企业融资过程。

在选择投资者时,通常应考虑到地域、行业重点、发展阶段以及所需资金量等因素。其它一些因素也同等重要,例如投资者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是否为主投方,已投资过的企业是否会与你的公司进行互补或竞争。

其次是向投资方递交商业计划书。如果投资者对计划书感兴趣,他就会与中小企业融资方联系,进行合作洽谈。投资者要对企业的经营前景、管理团队、所处行业、财务预测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双方会对合作细节作充分的洽谈,有时需要中小企业融资方根据资金方的要求对中小企业融资方案或企业条件作修改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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