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计算机网络、电子游戏机,或者到赌场的。
3、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场所、人员充当保镖,为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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