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 专用 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是指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 缴纳 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的普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 抵扣进项税 额的凭证. 这其实是国家对于农业发展的一个优惠扶持,首先,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这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然后,考虑到市场流通环节的规律,如果像其他免税产品一样,进项不允许抵扣,收购企业就会因为没办法抵扣而不向农民收购了.所以,一方面为了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促进农业发展,为农民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为了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负,才有此种特殊规定,允许按照买价的13%扣除率进行抵扣 因此,购买农产品凭收购或者农产品销售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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