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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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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下列条款: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一、民法典质权如何设定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债务人转移占有的动产享有质权,如果债务人未能按要求履行债务的,可以对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商标权质押协议如何签订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

三、质押无书面合同是否生效

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没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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