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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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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期限。只要债权存在,质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质押权才消灭。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一、动产质权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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