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伤情鉴定做好了,是轻伤二级,我是在市里做的,对方要求重新做,请问可以重新做几次??我伤情鉴定做好了,是轻伤二级,我是在市里做的,对方要求重新做,请问可以重新做几次?没有重新鉴定的次数,但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具有正当理由,经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重新鉴定,否则不予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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