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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定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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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定金具备的法律特性有:1.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定金担保合同无效;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实际交付后定金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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