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原告辩论的方法:首先,原告和其代理人应当就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发言。然后,在被告及其搭理人答辩完毕后,双方就对方的主张进行质证。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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