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已经没有暂住证,只有居住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需要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定意义上是对“暂住证”替代,宁波的“居住证”分为两个内容:临时居住证、居住证。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层级的外来人口,所以“居住证”内含一定的当地的导引作用。
宁波长期居住证作用是《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宁波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宁波报名参加统一高考,执行宁波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二)、在当地注册工商 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和科技项目资助,参加科技项目竞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四)、在宁波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
(五)、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宁波机关的聘用;
(六)、列入宁波当地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参加有关人才、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在宁波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
(八)、国(境)外人员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宁波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九)、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宁波各种社会保险;
(十)、符合条件的可在宁波当地申请购买房屋;
(十一)、在金融、通讯、互联网络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宁波当地户口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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