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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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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

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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