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 房屋买卖合同 反悔。 第二种: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第三种: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种:因贷款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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