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厦门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一)家庭申请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7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7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二、申请厦门保障性住房的的流程
(一)意向登记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事处(镇)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的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二)摇号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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