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 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 羁押 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 、 二审 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延迟羁押期限。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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