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6、法律、行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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