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锐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社区教育的实质范例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例

来源:锐游网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文1

矫正在不同语境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如果将它作为一个制度性概念,尤其是论者想要借此活化整个司法预防的运作就必须有标志性确认。我个人认为,社区矫正不等同于行刑社会化,“矫正”本身也只表达了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而非全部特征。社区矫正是与场所性处遇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社会环境下,由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社区组织与社会志愿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或有犯罪危险的人进行行为矫治、生活扶助的活动。

1 .沿着司法预防圈由外向内划定社区矫正范围

根据犯罪学的通说,所谓司法预防包括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置和对有犯罪危险的人的特殊行政处置。由于剥夺自由刑处于我国刑罚运作的绝对中心地位,特殊行政法在刑法外围又构筑了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等预防犯罪的措施,因此,由司法机关组织的犯罪预防方式大多在场所内完成,具有封闭特征。关键在于,尽管监禁刑执行直接导致了犯罪恶习的交叉或深度传染,受刑人存在重返社会的困难,行刑机关仍会为实现报应犯罪而视其为一种必要的代价,这表明社区矫正措施对在押罪犯的行刑而言至多起到补充作用,它的真正有所作为应当是增加限制自由刑刑种的适用和改善缓刑督导制度。另一方面,从理论上看,既然剥夺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同样存在于其他场所性处置之中,除必要的封闭性强制治疗须与社会康复方式结合外,其他劳动教养(包括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甚至工读教育的对象似乎更适宜于采用各种社区矫正的方法。①

客观地说,在现行刑事法或特殊行政法机制中,那些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改革思路相关的制度尝试大抵可归人社区矫正措施。即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 1 )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 2 )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罪犯;( 3 )暂缓不起诉人;( 4 )除毒瘾强戒对象以外的受教养人。

2 .根据司法预防需要,澄清“矫正”之意

“矫正”字义与强制改造相通,但是目前国内社区矫正的试点做法实际超出了这一特定范围,据各地经验,除对受处置人采取行为督导外,限时强制公益性劳动、生活扶助等都是其重要的制度内容,其中强制公益性劳动主要具有社会补偿的意义,生活扶助则具有救助、扶持的性质,这本身已经很能说明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既然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它必然被划分为行刑方式、刑的附随处分和其他保安处分等不同种类,因此,用一套固有做法应对不同情况是不合适的。对此我们不妨从国外学者有关社会处遇制度的理论归类人手,说明细化和突出各种方式特点的必要性。日本学者把社会内处遇分为假释、保护观察、改造应急保护、社区服务命令和损害赔偿命令等具体方式。② ;假释借用的是保护观察手段,但具有执行刑罚的心理强制特性;保护观察除作为假释缓刑督导的方法外,本身可以针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或违法少年作为终局性处分;社区服务令通过无偿劳动替代自由刑执行;损害赔偿令作为缓期宣告、缓刑或假释的条件命令犯罪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以上多数做法可以交叉适用,但有的做法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比如保护观察是最普遍的做法,强制无偿劳动则只能针对16 岁以上受刑人。

目前国内社区矫正的试点中,责令被矫治人参加公益性劳动似乎较为普遍,其用意可能是:无偿劳动可以替代监禁成为新的行刑方式;社区通过劳动时限可以有效控制特定对象的活动;通过公益劳动,行为人可以对社会做出一定程度的补偿;通过公益劳动,矫治对象可以增强自身的社会连带意识和责任意识等等。问题在于:( 1 )社区矫治的对象不限于受刑人,至少对缓刑罪犯附加强制公益劳动的必要性有待论证。无偿劳动既有公益性补偿作用也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它用以一种对被判处管制刑或者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方式不存在多少争议,但缓刑是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方式,它与管制刑执行的质的区别似乎不能采用无偿劳动的时限差别予以体现。( 2 )即使针对受刑人,一律责令公益性劳动也未必合适。目前已经有人从现行刑法规定的角度对强制假释罪犯进行公益劳动的做法提出了置疑。③ 而从理论上看,假释虽是监禁刑的变更执行方式,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却有着与其他执行方式不同的涵义:附条件指受刑人通过自己的守法行为顺利重返社会,提前释放意味着假释人处于基本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鉴于假释人须致力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增加其强制劳动的惩罚内容可能过多干预假释人的再社会化进程,因此,对假释罪犯的行为督导理应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

此外,在处理有直接被害人的严重违法或犯罪案件时,以被矫治人对被害人做出损害赔偿为条件启动缓刑、相对不起诉制度或替代场所性教养,并予以必要的行为督导和生活扶助,对于修复犯罪侵害和缓和社会紧张关系来说,有着比强制公益劳动直接积极的社会效果,它同时能够体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优位保护。至于采取金钱赔偿还是劳动赔偿方式,确定什么样的赔偿力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对象特点与可能条件具体择定。比如针对严重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选用劳务方式对被害人做出一定程度的补偿可能会收到较好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看,通过社会提供有偿劳动实现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值得做出制度尝试的。所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应是行为督导、生活扶助,强制无偿劳动和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对象。

无论在哪个国家,社区矫正法律机制都是公法机制中最具综合特性的部分,它集中了国家、社会与个人共同抗制犯罪的资源和能量,但在貌似相同的运作方式背后有着不同的支配力。如果社区发育较为成熟,来自民间的主导作用足以让政府充当扶助角色,如果社区矫正活动尚须依赖政府推进,规范国家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行为,促使其有效分工合作,就成了启动权力机制良性运作的关键环节。

1 .国家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社区矫正管理的主体部分

在我国,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社区矫正管理的主体部分既有现实起点也有历史根据。社区矫正所以能够有计划地在较大范围试点推行,直接得益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建议对宏观决策思维的积极影响。社区矫正的合理性原本不存在理论疑点,刑事法学者对行刑社会化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价值论证程度甚至让人已有陈词滥调的感觉,但即使如此,社区矫治仍然很难成规模地进人操作层面,相反刑事政策对犯罪处理的态度存在某种程度的分裂,一方面“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被明确为总体指导思想,另一方面,透过历次“严打”和专项犯罪的治理,我们所看到的是以打为防的具体思路。这对刑事法运作产生的影响是性的,只不过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传统重刑理念被包裹上一层西方报应主义的外衣,所谓法律公正异化为这样的结果:定罪量刑始终是刑事法运作的重心,行刑制度越来越走向封闭、僵化。。近年来,监狱系统为加快监狱文明化和行刑开放化进程致力于推行罪犯分类制度,却始终没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原因在于制度尝试缺乏必要的外部条件;劳教管理部门完善执行制度的种种努力也因其前期运作的不合理而无力扭转颓势;更严重的是“严打”所造成收容场所的拥挤现象,已使得整个执行系统处于超负荷、低效益运作状态。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对推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论证和提出可行性方案,既是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又符合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

自2002 年初以来,上海、北京等地先后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从试点地区的矫正管理体制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部门联手协作,重在解决矫正对象的选择和协作分工;常设办事机构设置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后者具体负责组织矫正工作和落实矫正责任。④

转贴于 2 .落实公、检、法等部门的职能联动

按往常做法,采取综合管理机制展开司法活动能够产生运动式效果却很难形成制度。远一点说,劳教审批委员会在名义上是一个综合机构,实质由公安部门代行职责,近一点说,这些年来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很难落实到位,多少也要归咎于“综合治理、谁也不理。”照此看来,如果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部门联合办公的做法,最终变成司法行政部门的一家之事,尾巴支配一切的结果就不言自明了。因此,在法律有待完善之时,宏观协调机构如何利用政策杠杆有效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公安司法部门都负有刑罚和其他强制人身罚的执行职能,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场所内的矫正,公安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所外执行劳教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由场所执行向外延伸,必然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能发生交叉,这在公安部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双方配合可能会大于磨擦,但是社区矫治毕竟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意味着责任的加重。随着社区矫正中种种困难的出现,责任不明就可能导致双方的推诱,从而影响社区矫正的后续性发展。

。。⑤ 其三,从执法便利角度看,检察机关在决定启用暂缓起诉制度后,可由主诉官负责考察特定对象的行为表现。目前河北、南京已有两起暂缓不起诉案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它们采取社区矫治方式虽不很成熟,有些经验还是值得推广的。此外,检察机关如何在法律监督环节,支持社区矫治制度的发展,也关系到法律完善与机制成熟的有效磨合。

总之,社区矫正是在现行司法机制中配置的新功能系统,它超出了任何一个司法机关的能力范围,宏观协调部门介人具体实务活动,至少目前可以解决现实问题。

3 .利用和保护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在我国,居委会和村委会既有群众自治特征,又有“准国家管理”性质,它们无疑是社区矫正依靠的力量。此外,有组织的纯民间力量进人社区矫正程度目前只是象征性的参与,其自发因素较少。社会慈善组织把更多精心和有限资源放在希望工程和各种社会救助上是可以理解的,况且它本身还有维系生存的需要。但与政府单方行为相比,社会慈善力量积极介人矫正,对被矫正人产生的感召力更大,对中国传统罪孽观念的冲击更大,因而更能唤起民众的连带责任意识。从国外行刑历史与现状看,如果没有早期圣公会教友会的积极支持和监督,美国近代的监狱改革实践无从谈起,如果没有数量可观的社区志愿人员的倾力支撑,西欧各国的社区矫正不会如此深刻的影响到整个行刑格局的变化。纯民间力量如果能与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共同介人社区矫正似有更便利条件,这一共同体应具有两方面的法律作用:第一,有权监督政府行为;第二,能够落实矫正措施。这显然需要打破整个司法预防的神秘和专属色彩,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转变执法观念。当然,我国社会民间力量自发矫正违法犯罪人行为,存在另一些方式。家庭甚至家族对被矫正人的规导作用较大,学校次之。。这些力量也应以同样方式进人以上共同体。

目前社区矫正的难点在于本身制度化程度不高,矫正方法有待逐步完善;由于社区条件有限,对被矫正人的行为督导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而公众对矫正个案的失败缺乏必要的容忍度也会影响社区矫正的持久推进。。

1 .完善观护手段,落实行为督导

目前关于强制无偿劳动的时限与具体组织方式,各地已有了一些制度方案,公安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条例》 为其行为督导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但社区矫正包括行刑社会化和教养社会化,它的原意是通过社会化处遇让不同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犯罪,如果矫正方式用之不当,潜性扩大行刑范围就会与这一取向相背。比如强制公益性劳动有公开示辱的特性,它的适用面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即使是对受刑人来说,直接在本社区从事无偿劳动可能影响其融人社区,一般情况下隔区安排无偿劳动会更好一些。这一点已有成功范例,2001 年5 月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曾对一桩暂缓起诉的案件适用了社会服务令,犯罪人被责令在另一社区从事规定时限的无偿劳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里,我个人虽对本案适用社会服务令的合理性存有异议,但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另外,社区观护有更深的寓意。日本学者认为“保护观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少年回到社会环境里生活,在周围市民的协助下,给他们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导,监督他们不再重犯。保护观察的实施者与接受者之间,会产生一种相互信赖的感情纽带,使少年能战胜外部的诱惑。”⑥ 可见,社区观护制度应当看重的是培养行为人的自律意识,督导者更多是扮演观察的角色,只在必要时予以行为指点和生活扶助。因此,如何把握行为督导与权利保护的分寸,如何既与被矫正人保持适度距离又不致让督导者懈怠职责,是一个有待继续解答的制度性问题。

2 .更客观地建立社区矫正的评估指标,坚持矫正社区化方向

在社会面临犯罪的严峻形势时,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将是一个极度艰难的过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既是利用社会力量优化预防犯罪效益,又得通过法律示范引导公众行为。一般来说,社会舆论与公众在总体上能够形成综合治理犯罪的理性看法,但涉及具体案件的社会化处置,其对犯罪的恐惧心理会冲淡理性,他们转而支持重刑政策,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回应要么冷漠,要么反对。尤其是在社区矫正的具体个案处理上,公众不能容忍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失败。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评估须有更切实可行的标准,至少应当给予这一新兴事业生长的有利环境。

其实,对制度创新的压力不只是来自公众。。南京对某犯罪人实行暂缓不起诉案件引起极大争议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检察官本着犯罪人社会化需要而启用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被“上纲上线”:检察官造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难保社区矫正的推进过程中不出现类似情况,“唯轻刑是论”可能就是一顶现成的帽子。其实,既然现行法律给予检察官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法律确认缓刑、假释、管制刑等开放化处置的存在,就已经表明刑事法价值的多元取向。关键在于司法部门与社会志愿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化付出长久不懈的艰苦努力。

当然即使这样,社区矫正中出现失败个例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各试点地区确立的社区矫正指标应具有合理性。

注释:

① 在大多数国家,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限于对精神病人和酒精、麻醉品中毒者的治疗,与之相关的是社区康复的概念。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人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而有犯罪危险的不具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外围的制度教养具有“准刑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至少在客观效果上它与现行刑法的犯罪评价存在冲突,与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相距甚远。因此,把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制于犯罪人,这一制度弊端只会日趋明显。反之,借社区矫正方式改善刑事执行和淡化制度教养,能够启动整个司法预防制度的良性运作。

②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 .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258 一292 。

③ 天津司法局政研室,实行罪犯社区矫正的可行性研究[J ] .中国监狱2003 , ( 3 ) 。

④ 阂征.上海市社区矫治的做法[J ] .中国监狱学刊,2003 , ( 5 ) 。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文2

【摘要】保安处分与刑法关系的厘定,一直是刑法学中争论的话题。修正案八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两者二元论的刑法地位。但是,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司法领域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许久的立法与司法的完善。笔者,通过域外移植的视野来展开本文的讨论,并希望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能有所启示。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缓刑令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的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决定、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的恶习,并促进其顺利的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

英国社区矫正的性质是独立刑种的性质。美国社区矫正具有执行刑罚的性质。而日本则是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而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在理论上存有争议的,具体包括:保安处分说、非监禁刑罚执行说、多重说等[1]。社区矫正的定性主要应建立在刑罚与保安处分关系的明晰的基础上,在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经历的漫长的时间,从菲力提出的一元论到李斯特的二元论,各国对其定性的选择也多根据各国国情加以选择,笔者在这里不主张一元论的看法,其与刑罚存有本质的区别,其仅仅是对于犯罪人的矫正,或预防教育缺少惩治的目的。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结构

1.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团、社工四部分组成。2.工作机制:政府主导推动,社区自主运作。即公安和司法机关及公务员,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团、社工等自主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运作。3.工作对象:5种人,即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被裁定假释的犯人。4.工作程序和内容: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送达街、镇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登记报到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开始。社区矫正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进行鉴定,期满时,同样按期宣告社区矫正期满。期间主要工作是由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提供咨询进行教育、组织集中学习和从事非营利性公益劳动等。

 

二、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概况及发展

(一)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延展

发达国家(地区)社区矫正的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了。早在18世纪,英国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改革理论,其后的形事近代学派的代表龙勃罗梭,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双重方法,论证了教育、劳动与社区矫治犯罪心理与行为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引发了李斯特等人对于该制度的发展,提出的假释、缓刑、不定期性、保安处分等现代刑法制度。二战后社会防卫学派又提出了对犯罪人的社会化及人道主义理念。1995年联大举办会议通过《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6年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这些文件都在强调社区矫正的重要性。[2]20世纪下半夜以来已形成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当今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等佣有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优势的立法评析

国外社区矫正要比国内社区矫正发展的早很多,该理论的发展也经历了由轮廓式的提出到发展再到日臻完善的过程,与中国的社区矫正相比也更为突出刑罚现代化、人道化以及对罪犯人权主义的精神。自十八世纪至今,通过其发展进程可将其概括为如下特点。首先应该是社区矫正的递进性性与宽泛性;[4]其宽泛性主要指社区矫正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主体及定罪量刑的不同程度可以适用不同的社区矫正的种类。

 

1.社区矫正立法上的宽泛化

以英国为例,英国社区矫正的种类包括:缓刑令、假释、社区服务令、宵禁令、的治疗与检验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行为规划令。。缓刑令是一种主刑,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人的改造,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居住在私人住所,也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监督机构,特别是对于一些对社会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及一些吸毒犯。2.假释:其主要是指犯罪人执行了一定阶段的刑期,附条件的将其从社区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使犯罪人在监督之下完成剩余的刑期。3.社区服务令:其要求犯罪人在社区内无偿劳动的社区矫正刑。。4.宵禁令:其主要要求服刑人员限制其在家里,防止他们在夜间外出,从而限制减少某些犯罪的目的。如盗窃及寻衅滋事等。5.的治疗与检验令:是英国政府率先在1998年开始试点并于2000年的立法案中得到了确立的位置。该种社区矫正不具有强制措施,只有在犯罪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他们进行检测并强制到戒毒中心进行戒毒。6.出席中心令:其主要适用于10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对成年人的犯罪。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通过教师、警察、监狱管理者等志愿者组成并在每周的周六、周日在学校、少年宫举办,教会这些青少年罪犯怎样学会人际交流,怎样面对生活、社会等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内容。7.监督令:将青少年交给地方当局或缓刑官员监督。一般对青少年犯采取一些当面会面及准确记录、有效监管的措施,最长不会超过九十天。8行为规划令:主要也是适用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其要求犯罪人按照规划令的行为刑事,接受监督。澳大利亚其社区矫正多达十五种,其包括:定期监禁、工作释放、家庭监禁、缓刑、罚金、补偿金、没收财产、社区服务令、报告中心、保证金、咨询辅导、法庭警告、限制自由、保释、假释。[4]

 

2.社区矫正在立法上的规范化

加拿大为例,在加拿大《刑法典》对刑事犯罪、刑罚和相关的刑事程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社区矫正的规定。在1992年又进一步颁布《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成为现今成年犯的主要社区矫正法规。[5]在英国2000年也颁布了《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对社区矫正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而中国的社区矫正也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当中。

3.社区矫正标准设立的科学性

科技与法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法律能够规范,保障科技的发展,而科技同时又要促进法律的发展。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越来越需要法律对于科技界定明确的界限,科技能够造福人类,同样也能毁灭人类。同样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科技的手段来协助法律的实行。在社区矫正的实行过程中同样需要一些科学的标准。例如:对于社区矫正的改造评估标准需要一个科学的标准,对未成年犯罪的心理辅导也需要一套科学的辅导方式使其回归家庭,回归校园与社会。同样关于的治疗与检验更不能脱离科学检测而武断治疗。

 

4.社区矫正应体现了人文刑罚的精神

笔者认为这与人道主义精神进入刑法领域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是民权刑法与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诚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所言:“随着人类心灵在社会状态中的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要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6]从某种程度上讲社区矫正也是人类向非监禁刑罚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人类走向文明刑罚时代的重要标志。

 

5.社区矫正有较强的程序性

以澳大利亚为例,进人社区矫正程序来自三个渠道。一是被地方法院直接判非监禁刑的;二是法院判决执行完监禁刑后再执行非监禁的;三是假释委员会决定假释的。经地方法院判决非监禁刑进人社区矫正的一般程序是:警方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设置专门法庭的地方也可直接向法庭起诉。地方法院作出决定后,移交给相对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接受后,首先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矫正计划,专人负责执行矫正,完不成计划的送回法庭。

 

(三)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劣势的警惕

国外矫正制度有其优点,但他们的不足之处也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以防止我国的社区矫正重蹈覆辙。其不足之处概括如下:1.泛人道化倾向削弱了刑法的威慑性。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行,要求执行者具备专业的知识背景和一定的实践能力与经验。怎样不失刑法的威慑力又能完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其量的把握不仅仅给执法者带来挑战,更给立法者带来挑战。2.过于技术化的倾向是否过于机械,难以达到矫正的目的。在上文中笔者也提到这一点其科学化的手段应该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在实践中要是将其绝对作为客观标准或风险评估标准,可能会导致机械化,不利于行为人的有效回归。

 

三、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社区矫正已在我国的立法上有了明确的地位,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后续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法有关社区矫正程序论的规制,同时关于执行主体的标准也应采用立法形式详明。笔者认为现今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种类过于单一,在立法条件成熟是有待于扩充。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还很短,相关立法不能直接域外移植,在立法上可以统筹兼顾但不是全顾,还应建立符合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社区建设

社区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为了能和社区矫正很好的接轨,还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配套设施建设。例如,定期的谈话记录室、社区服务场所、评价罪犯委员会的建立、社区心理辅导站、社区报告中心等。

 

(三)完善执行主体的范围与地位

对于社区矫正的主体范围、相关人员的服务事项、主体资格的认证标准,志愿者的服务期限与任职标准等都应该进行相关的规定。

(四)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监督体制

怎样能过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不流于形式,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现今,我国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监督机制,不能说我国没有监督机制,而是我国的监督机制正遭受着严重的挑战。如环境监管制度,某医药总厂排污严重超标,我们的监管者在哪里,福建紫金铜污染事件发生后,再问监管者在哪里。食品监管也有问题,三鹿奶粉事件虽然已过去,但这难道不能说明些问题吗?只有出现了大事故,他会引起监管。国外的诸多法律制度在国外实施的很好,怎么一被引进国内就出现了巨大水土不服,究其原因,我们的问题出在那里?——监督体制。这是作为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好的植物需要好的土壤;同样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好的监管体制,只有这样我们所移植来的域外制度才能更好的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的被本土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也同样如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陈冉.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谈我国社区矫正本土化发展[j].中国司法,2008,(5).

[2]刘晓梅,英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的启示[j].犯罪研究,2006,(3).

[3]刘强.各国(各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37-139.

[4]李冰.澳大利亚市区矫正制度[j].犯罪研究,2006,(6).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文3

关键词:经济转型; 职业教育; 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9-131-0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这份纲要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要求,即职业教育要向终身教育发展,职业教育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将实现经济体制的更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提升,支柱产业的替换等。归根到底,就是将我国当前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升级甚至淘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资源高耗型、环境污染型经济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转变,从一个制造大国转变为一个制造强国、创新大国,从而实现中国梦。

经济转型,将为职业教育注入新的动力,也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转型的初期就是要淘汰大量的劳动密集的、能源消耗高产业,这对我们当前的以培养生产一线工人的职业教育来讲,是一个较大打击。那么,如何实现经济转型下,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是我们职业教育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1.职业教育的现状

职业教育发展至今,在方方面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础,然而,职业教育仍然摆脱不了贡献与问题并存的局面。

1.1职业教育很难深入人心

职业教育,从字面来理解应该就是和一个人的职业有关,为人将来的职业打下扎实基础,而人要想在社会上生存,离不开谋生的手段,也就是人需要职业,所以职业教育应该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应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教育。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职业教育尤其是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只是成为那些初中或者高中毕业,没有高中上,没有大学上的孩子,在家长的无奈举措下,才不得已接受的教育。致使整个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出现参差不齐,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以及自身的素养普遍不高、职业学校面临着管理压力大等客观情况;在某种程度上看,职业教育嫣然成为了一个小小的”落难收容所”。

1.2职业教育特色不强

职业教育发展改革至今,除了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生产工人、服务行业人员以外,很难有其他的、较为突出的贡献,全国大大小小职业教育院校数以万计,但是专业大同小异,培养模式并无太大差异。虽然职业教育院校也有国家重点、省市重点等等,但其吸引力无法和国家重点普通高校、重点高中相提并论。主要是我们的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还是生产环节最底层的工人,尽管有一些高薪的工种,但是由于工作环境比较艰苦,吸引力也不是很强。当然,工作是不分高低,贵贱的,关键在于职业教育如何能改变目前现状,加强特色建设,在中国人的心目中真正有一席之地。

1.3职业教育在政府层面影响力不高

虽然国家目前投入职业教育的力度很大,但职业教育在政府层面影响力还是不如普通高等教育,这一点从不同层面的政府智库里面的专家学者就能看出来,大到国家,小到地方政府的智库中,很多都是普通高校的专家学者,职业院校的专家学者的比例相对少得多,所以职业教育在政府层面的影响力是不够的,当然,这种影响力也是与职业教育对关键经济作用,人才培养的力度有关的。

2.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为经济转型做出贡献

2.1以经济转型为导向,加速专业结构调整

职业教育的优势之一是以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以往的职业教育发展缺乏统筹,不少职业院校盲目地迎合社会紧俏人才的需要,没有做好市场评估和人才预测,一哄而上开设“热门”专业,刚开始就业形势看似一片大好,可几年办下来之后,却发现问题越来越多,从而引发此类专业点过剩,导致毕业生就业难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其中计算机、会计等专业就是典型的例子。还有些职业院校为了节省办学成本或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大多开设一些经济、管理、商务和文法等专业,这些专业都“华而不实”,使得学生毕业后在就业市场上,很难找到一份自己当初所设想的工作,从而降低了学生、学生父母以及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期望。因此,职业教育要以本次的经济转型为导向,加速专业结构调整。

2.1.1广泛调研,了解经济转型市场人才需求,提高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吻合度。

2.1.2控制供过于求专业的招生规模,使专业招生规模与经济转型相适应。

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因而专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必须与时俱进。在专业招生规模上,那些曾经的“热门”专业,如今大多已经呈现出饱和状态,因此,对于这些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使得招生规模与经济转型期的市场需求相一致。

2.2以区域经济发展为基础,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的实用人才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突出,区域经济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它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各种物质基础、环境基础,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水平。当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帮助学校教学设备的更新和教学条件的改善等,并能为其学生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进而推动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当经济发展状况不佳时,势必会影响其对职业教育的投人,进而导致学校在专业建设、教学日常开支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经费的短缺,就业机会也相对减少,这些问题会影响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好的在职业教育发展较好的长三角以及珠三角地区,区域经济有着不可磨没的贡献。

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人才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职业教育所培养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其经济发展重要保障。由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因此,职业教育所培养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最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职业教育要以区域经济发展为基础,实现原先的培养熟悉劳动者和中初级人才模式向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中高级人才模式转变。

2.3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提高职业教育的影响力

社会经济转型一部分,就是将原有的劳动密集的代工企业型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要想大力发展创业型经济,除了要培养人的职业技能外,更要加强培养人的创业、创新能力。

创业型经济下的职业教育不能被认为仅仅是技术教育,更不能认为是传授单一定向化的、以工作为本的培训。职业教育要考虑为所有的社会职业人的创新、创业做准备,注重学生创业能力与职业技能双重能力。而创业、创新能力是一种核心能力,它对激发个人在各种工作领域的创造力和革新性至关重要。当代职业教育是培养具有高级技能或技术的人才、促进人与产业匹配的职业教育。而随着知识经济、创业型经济的到来,技术创新带来的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人才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职业教育必须培养出与产业升级、产业调整相适应,具有创新能力和高质量专业技能或技术的可再持续发展的职业人。

2.4政府积极引导,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政府是主办体,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一个地区职业教育搞得好不好,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专业的设置,发展方向都需要当地政府部分引导和支持。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相应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现状,确立在职业教育中需要重点扶持的关键专业与特殊专业,在国家给予的各项政策之外,制定地方特殊政策,加大对职业教育资金、人才引进的扶持力度;可借鉴目前如火如荼的大学毕业生想进军的策略,从而提升早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

职业教育必须依据市场的需要、行业发展、岗位群人才配置要求,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培养途径、教学模式等,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以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健.地方政府在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职教论坛》,2013年第4期

[2]邓佐明.珠海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吻合度研究,《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第2期

[3]高荣.苏州经济转型升级中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难点与建议《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年第34期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文4

关键词:学生宿舍 社区化管理 高职生 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57-03

一、学生宿舍社区化运行对高职生教育管理的新考验

(一)学生宿舍社区化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共同发展的产物

学生宿舍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重要阵地,也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高职院校综合水平和学生素质的高低。随着高职院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校园难以满足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严重冲击以前按院系行政班级管理的模式。特别是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校园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开放学校市场,允许社会上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开发校内市场,学生宿舍管理转向社区化运行,学生在消费的同时也树立了教育投资理念,对学校教学生活条件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导致二者容易产生摩擦。。

(二)学生宿舍社区化管理与传统的宿舍管理相比在功能上有很大的拓展

高职教育是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的互动过程,学生既是教育管理对象,又是学校服务工作对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寓于服务工作之中,没有良好的服务就没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生成才环境。这就要求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心由班级向学生宿舍转移,创新学生宿舍社区化管理,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上注重“以人为本”。学生宿舍工作涉及岗位专业多,服务质量高,服务的点多面广线长,持续时间长,安全责任重,在规范、监督操作流程的同时,强调服务的过程化,注重整体把控和应急反应能力的提升,发现问题,按不同等级和程度,对学生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识别,识别出防火、防盗、防意外等因素若干,按照可控、不可控做出分类,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学生宿舍社区化运行对高职生教育管理的新影响

众所周知,宿舍社区化管理对高职院校的发展、稳定及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学生宿舍管理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工作,新时代的高职生特点多,变化大,服务学生过程中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一)学生服务工作的旧有体系满足不了学生生活的高需求

1.学生宿舍发展不均衡增加了管理难度。虽然高职院校学生宿舍在整体上取得了较大发展,学生宿舍的规模在扩大、条件在改善、管理在规范,服务在提升,整体态势良好。但均难以做到整齐划一,新旧宿舍、不同规格宿舍仍然将长期存在。由于硬件设施和客观环境的不同,宿舍规格的差异而出现多种住宿收费标准,高职院校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应对。即便学校分别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学生通过比较也总是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和不满意感。

2.行政化的学生教育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仍然存在。以往高职院校一般实行在学生工作处直接领导下的、以辅导员为中心的绝对的学生管理方式,管理事务多服务意识少,对学生训导多权益保护少,不从方便学生、服务学生的角度出发,其管理思维基本上属于管、卡、压,强调对学生的严格规范管理,强调管住学生,制服学生,让学生听话,而忽视了学生内心的诉求,使学生处于从属的被动地位,未能摆脱“缺漏补漏”的“消防”式的工作局面,未能真正从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去认识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停留于解决局部问题、完成单项工作任务、应付工作检查的状态,无法与高素质教育相适应。

(二)服务学生工作的网格化机制不健全

1.难以保证有效的学生管理组织。学生管理工作中,围绕学生工作的辅导员、保卫人员、后勤保障员队伍发展不均衡,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相对于学生而言不但理论修养不够高,从事学生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也欠缺,基本上处于经验化工作水平,专业化程度低。

2.难以形成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学生宿舍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多个方面,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会有截然不同的观念和措施,以致出现协调上的困难。表现在:学校的要求和学生的需求总是难以达成一致,甚至出现矛盾对立的局面;后勤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脱节,服务育人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学生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文化设施不足,文化活动单一,未能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等等。

三、学生宿舍社区化运行下高职生教育管理的新对策

(一)理顺关系,网格化管理,推动宿舍社区建设

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要实现“把学生培养成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热爱祖国和人民、有奉献精神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之目标,必须把学生工作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学生工作是全方位的管理,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学校的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一致理顺各部门关系,形成合力,以应对学生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1.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组织协调。在当前条件下,高职院校学生宿舍管理已不仅仅是对“人”或“物”的管理,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这项工作要求学校教育管理、安全保卫以及后勤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为统一指导和协调学生宿舍多方面的工作,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之类的领导机构,并根据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职能成立相应的工作部门,理顺学生管理系统各部门、层次、岗位的职责、权限关系,培养一支辅导员、保卫人员、后勤保障员专业化的学生工作管理队伍,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到人,责、权、利一致,形成网格化管理体系。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工作计划和任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工作部门的运作,各部门则根据既定的任务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从而使学生宿舍管理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工作体系。

2.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年级宿舍辅导员制。一是宿舍辅导员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核心,要积极探索以学生宿舍为社区平台的“年级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管理系统,强化以学院(专业)为单位的年级管理,进一步增强班级管理与专业教学之间的融合力度。二是辅导员要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及时处理学生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辅导员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特殊学生档案。。三是宿舍辅导员要在宿舍设置服务队、信息员,这样既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又促使辅导员从烦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辅导员要指导学生进行宿舍规范管理,弄清楚怎样对宿舍进行检查评分,指导学生认真做好宿舍的清洁卫生,做到:“三线”,即:鞋摆放整齐一线、毛巾排列一线、衣物晾晒一线;“一规范”,即:书桌、书架、日用品摆放规范;“一整洁”,即:被子、床单、枕头整齐干净;“五无”,即:无违规电器、无麻将牌桌、无异味、无违纪行为、无不文明礼貌行为。使安全、卫生、纪律、文明礼仪、文化建设,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二)转变职能,多元化管理,推动文明寝室建设

。抓好“环境育人”的心灵课堂是文明寝室建设的目标,营造“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学生宿舍成为主流。

1.学生工作职能从管理学生转向服务学生。宿舍社区化的管理,学生是缴费入住的,这就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入住学生提供生活上的服务。。二是宿舍设置“有事请找我”告示牌以及“温馨教育与提示”公示栏、黑板报、爱心箱、意见薄等帮助学生解决日常困难和问题,为其排忧解难。。

2.宿舍社区化突出学生自治职能。宿舍社区化的学生管理是以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的、以宿舍辅导员为调节的、以学生自治为中心的相对的教育管理方式。学生是学校的主体,是学校生存之本,重视学生的主题地位,尊重学生的价值,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学生本身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变被动管理为自我管理,不单纯的把学生看作是教育管理的客体,消除被管理的逆反心理,改变学生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从属和被动的角色,增强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制能力,建立一支以宿舍长、楼层长为基础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三自队伍”。促进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锻炼了自己,既“学到知识”,又“学会做人”。同时,大力实行学生社团组织进宿舍活动,按区域分组建立宿舍安防的学生志愿者组织,加强学生宿舍楼层长、生活部干部、干事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宿舍日检和夜巡、信息反馈、文化活动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学生宿舍的住宿、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的检查常态化,根除安全隐患,处理好学生在宿舍的各类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层层落实,强化责任。

[本文为基金项目: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2011-2012科研立项课题《宿舍公寓化下高职生思想教育及管理的实践与研究》(浙教后勤【2012】1号)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1C053)]

参考资料:

2.王振洪.社区的思维方式:高职院校学生宿舍管理角度的一种新构建[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5)

3.王海龙.高职院校学生宿舍社区化建设浅议[J].企业导报,2011(7)

4.黄磊.关于新形势下高职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思考[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5.周宗辉,杨乃鹏.高职院校学生宿舍社区化管理模式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文5

根据我们的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除、青海、海南省外,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成或在建118个职教园区(表1)。就浙江省而言,早在1998年,温岭市就斥资1.5亿元,率先在浙江省建成了面积10.2万平方米的职教园区,园区以“理顺体制、建设平台、科学规划、科教联动”为发展思路,突出校企互动和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出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创新了职业教育制度。为了解职教园区建设状况与发展路径,我们在2011年6月至8月,对浙江省第一个职教园区——温岭职教园区进行了调研,考察了温岭市职业学校及职教园区,访谈了温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一、阳光招生,促进学校有序竞争

多年来,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基本是自主招生。招生期间,可谓“爆炸式宣传”、“地毯式搜索”。2010年前,温岭市中职学校的招生也是各自为政。每年中考后,各校的宣传与招生手段花样繁多,从最初的分发招生宣传资料,到初中学校设点宣传招生,再到直接到学生家里宣传招生。在宣传与招生过程中,从互指对方学校的不足之处,到互相抵毁、拆台,甚至出现“贿招”现象,导致职业学校的信誉度整体降低,市民满意度不高。针对招生的恶性竞争,2010年开始,温岭市教育局开始实行中职学校“阳光招生”。 宣传与招生工作由教育局统一安排。每年6月,教育局组织全市九年级班主任集中解读中职学校招生政策,参观各个中职学校。招生与高考一样,实行网上“志愿填报、公开录取”。各中职学校接收的新生必须是通过招生办统一录取。在学生奖学助学政策方面,各校一视同仁,对5%的优秀中职学生发放奖学金,每人1000元(该项目每年经费总计达2800万元);对就读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困难学生统一免除学费,每人每月资助营养餐费150元。一系列政策规范了中职学校招生秩序,促进了学校的有序竞争,推进了学校健康发展。

二、共享资源,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

园区建设伊始,就注重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在基础设施方面,继1998年市政府财政投入1.5亿元后,2002年投入2200万元建成4幢学生公寓,2003年投入1900万元完成4号校区建设,2005年投入1200万元建成体育艺术馆;2008年投入6600万元用于置换温岭师范校产;2009年投入500万元整修第二职教中心。在办学设施方面,2003年以来,用于专业设施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财政性投入、财政性奖励资金2亿多元。资源共享是园区建设的核心价值,也是园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在硬件资源共享方面,主要是共享园区的先进设备、外部资金、学生公寓、体育场馆、实训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等;在软件资源共享方面,主要是共享园区的高新技术、信息资源、图书资源、师资队伍等教学资源。十几年来,温岭职教园区通过资源的整合和重组,形成了规模效益,提高了社会影响力,吸引了企业参与,实现了政府、企业和职校三方优势资源的互补。

三、错位发展,突出专业特色

2006年,温岭市中职学校(含民办学校)达到17所,在校学生人数略超普高学生人数。但各校的专业设置重复度很高,基本上每个学校都有数控、机电、汽修、财会、计算机等热门专业,由于各校争夺师资,导致各个学校重复的专业都做不强,各校的发展难有特色;特别是园区内公共实训中心无法满足学生实训需求,于是各校纷纷自行添置设备,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2010年,温岭市教育局对全市职业学校进行整合,全市11所职业学校整合为4所,另外4所民办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委托公办学校管理,另有3所学校停止招生。同时,根据学校原有基础与办学传统,适切温岭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对4所职业学校的专业也进行了大幅度的整合和调整,从原先的69个专业精简为29个专业,4所学校之间的专业尽量不重复,让各校形成各自的专业特色与专业集群。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以数控、机电、餐饮宾旅为特色专业;温岭市太平高级职业中学以金融、计算机、制鞋为特色专业;温岭市职业中专以汽车维修为特色专业;温岭市技工学校以模具制造与设计为特色专业。经过历练,园区办学的组合效应、聚集效应显现,职业教育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10年,温岭市4所职业学校中,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评为国家级教育改革示范校,温岭市太平高级职业中学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温岭市技工学校获批筹建台州市第一技师学院,温岭市职业中专争创省一级重点职校。园区成为了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开展技术研发、培训企业员工的基地;成为了学校人才培养、素质提升的基地;成为了教师开展理实一体的基本载体;成为了学生学习、实习、创业的场所。

社区教育的实质范文6

一、从少年身心特点及我国刑事司法现状来看,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应有所扩大。

少年因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犯罪类型主要为小额财产类犯罪或伤害型犯罪,多数少年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影响,失学学生及外地流动人口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等。正是因为少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少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少年犯的刑事处罚上应有别于成年人。

实践中对于少年犯适用最多的是短期监禁刑、罚金刑及缓刑。构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少量条文涉及到少年司法制度。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理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机制。现阶段的主要矫治措施大部分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少年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是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以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少年犯之间交叉感染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我国目前有3 亿多青少年,每年判刑的不过3.5万人,而且其中65%左右是有严重犯罪行为的。这说明我国对少年犯罪的方计是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司法惩处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而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则应该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造,让少年犯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目前,由于缓刑的标准不好掌握,为防止少年犯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外来的流动人口和缺少监护人的少年,好多法官倾向于将少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但事实上,短期内并不足以使这些少年洗心革面,多数在释放后仍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只要不是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少年犯,就应当考虑可以适用缓刑,而对于过失犯罪的少年犯一律应当适用缓刑。

二、从国际少年司法原则及我国少年司法模式来看,社区将成为少年缓刑犯最理想的矫治场所。

目前,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另外,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对少年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对待少年犯不是追求刑罚,而是为了保护矫治,从而应尽量选择替代刑措施。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少年司法同样要坚持社会化原则,因为对少年犯的矫治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必须建立起以家庭教育为源头,学校教育为核心,社会教育为保障的综合教育矫治机制。

当前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有:1.法庭模式;2.福利医疗模式;3.社区模式,而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则可以称为“社会。司法”模式。其特点是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到最小限度。这种模式要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软硬件的建设上都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而我国对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规定得极其不够,根据对少年犯的处罚原则,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的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等等,需要对少年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适用范围扩大的情况下,由于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侦查工作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内部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执行缓刑的考察工作,往往是对判处缓刑的犯罪人放任不管,使其流于形式。尤其对于少年缓刑犯来说,若是不及时对其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他自身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认为缓刑和没判刑没有区别,从而产生再次犯罪的心理。

在生活节奏加快,人口流动性大的现代社会,社区是了解一定区域内家庭情况的最基本的单位,而且在我国还有社区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且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社区组织以保护和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少年缓刑犯一般通过法庭的审查,认定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同时,少年犯可以在社区组织的帮助下,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与社会发展同步。而社区里多数是由工作在各行各业的人组成的,因此通过身边人的言传身教,由众多群众的眼睛对其进行监督,可以形成一种表面看起来宽松而实际却很严格的监管氛围。另外,由社区组织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少年犯的改造情况,并及时备案,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将少年犯的矫治工作由单纯的司法矫治向开放型矫治模式发展,引进社会各界人才发挥矫治功能,方能最终达到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从国外的先进做法来看,社区矫治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少年缓刑犯的再社会化。

《北京规则》第十八条列举了一些对少年犯的处理办法: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英美、德国、日本、北欧等国在贯彻该规则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做法,目前我国对少年缓刑的适用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基本没有区别,有的少年缓刑犯的比例还不如成年人的比例大,没能充分发挥缓刑在少年案件处理中的特殊作用,因此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二是少年犯属未定型阶段,他们仍可能从进一步犯罪行为中解脱出来,所以在对少年犯的处置上不能运用单一的刑事处罚,而应因事制宜、因人制宜。 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和牙科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设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设施使违法犯罪的少年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另外,伊利诺伊州还成立了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所,即对受监禁的少年以各种形式将他们的矫治场所置于社会之中。例如有社会上自愿者自发的、由自愿者照顾违法少年的举动,让违法少年寄养在他们家中,他们向违法少年提供 关怀和指导,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创造一切条件。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少年,由社会各方力量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

奥地利和德国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调解,其宗旨是使青少年远离法庭。英国则实行保护管束制度,即将少年犯释放在自由社会上,规定若干遵守事项,并有保护管束人员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

上述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让少年犯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在重新走入社会时,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受我国生产力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我们必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缓刑犯的矫治制度。任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发挥矫治少年缓刑犯的做法都是可取的。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应是形式的、表象的,而是要对其从行为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多方面加以完善,不能满足于不再违法犯罪,而是要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这需要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家通力合作,需要一大批有爱心、有耐心的志愿者加入到矫治者的队伍中来。。

四、从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进程来看,让少年犯回归社会已经成为改革的趋势和主流。

我国向来重视少年司法工作,尤其是近年来,理论界对于建立少年法院的呼声是越来越高。我国在处理少年案件时所采取的一些刑事性质的措施,例如缓刑、免予起诉、管制等等,与国外的“寄养制度”、“委托人制度”、“监护照管制度”、“居住性处遇中心制度”等等也有类似之处,主要目的都是将少年放于社会大环境中进行矫治。但其主要区别是国外的这些措施仅适用于少年犯,而我国则不仅适用于少年犯,而且适用于成年犯,甚至更侧重于适用成年犯。在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及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一些经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值得推广。如暂缓判决、监管令等,下面加以简单介绍。

暂缓判决即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少年,可暂时延缓对其的判决。而对可直接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前科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的被告人、没有监管条件的被告人等则不适用暂缓判决。暂缓判决不等于对少年犯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考察的方式来决定最终是否要对其进行刑事判决。考察工作由法院审判人员、特邀陪审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共同执行,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以便彻底地认清被考察人的思想及行为情况。。在考察期间,要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其进步行为,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心理,同时要让被考察人清楚地知道暂缓判决的法律意义和考察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暂缓判决不同于缓刑,在考察期满后,如果被考察对象已经悔改,那么便不再对其进行刑事判决,也就是说视其为没有刑事前科。

监管令制度也是预防和矫治少年犯罪的一种新的探索。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符合条件的少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发出的,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监管令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一般条款是要求少年缓刑犯普遍遵守的有关规定,例如不得旷课、吸烟、酗酒等。特殊条款是结合犯罪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制定的对某一少年缓刑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正是这些可喜的探索和成功的经验,更加能够证明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社会问题,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可能孤立进行,必须是由社会各界联手进行。

五、从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缓刑社区化已经成为少年缓刑犯矫治的发展方向。

相比其他刑罚措施,缓刑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化、缓和化和合理化,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帮助少年犯重归社会,同时也能够减少国家的费用,具有巨大的经济性。因此许多国家都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我国刑法也将缓刑作为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加以明确。

目前我国对少年缓刑犯的执行大多流于形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建立中国少年缓刑中心。但由于单一部门往往难以执行得力,而多家部门联合又容易相互推诿,再加上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经费问题无法解决,此类缓刑教育机构只能是作为一种辅的矫治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而不适于普遍推广。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实现缓刑社区化。社区作为少年缓刑犯日常生活的场所,在同一社区中生活的人对有过前科劣迹的少年犯平时的各种行为都是有所了解的。由社区组织牵头,在小范围内对个别少年缓刑犯加以矫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为在社区内,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极少数的,而少年缓刑犯就更是少之又少。少年缓刑犯一般都是因为平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家庭教育不够,一时冲动而失足,真正具有犯罪恶意的极少,因此由社区中大多数人对这一小部分少年缓刑犯进行帮教,比起监禁刑中由少数管教人员对多数少年犯的帮教更具有针对性。同时,对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的教育方式也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让少年缓刑犯体会到社区生活的和协和家庭生活的温馨。

在缓刑社区化的过程中,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具体来讲,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及组织形式加以确定,使其中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对社区中少年缓刑犯的跟踪考察工作。对其要赋予一定的干预权,即在监护人对少年缓刑犯有放任、虐待、禁止其接受义务教育等行为时,有权先行对监护人加以警告,如仍不奏效,则告知法庭,进而由司法权进行干预。同时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对法庭负有报告义务,对少年缓刑犯负有教育、管教、帮教和制止其再度发生不良行为的义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