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28号】2015年4月20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奥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X集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一审民事裁定,向某人民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一)基本事实
一审在审理原审原告奥X集团与原审被告奥X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审被告奥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审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但目前,原审被告奥X公司诉请中的人民尚无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审人民作为奥X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奥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直接适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理过程
二审人民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问题在于:一审人民是否就上诉审双方当事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有管辖权。
二审认为,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故裁定奥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
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专家评议
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在商标侵权打假案件中同样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管辖权是依法对特定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与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同,要注意管辖权之权力的“力”字,因为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基本权力之一。
就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原则而言,包含着管辖恒定、专门管辖等规则。但商标侵权打假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相比较,品盾打假精英网黄雪芬律师认为,又有其特殊性。就这些特殊之处,最高人民已关于人民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解释,也即自2014年5月1日其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诸如商标侵权打假中经常出现的驰名商标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在该解释中也已列明。
管辖制度的存在是符合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等的需要的。在商标侵权打假中,相关当事人也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选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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