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
1.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 禁止烟火;
g. 禁止用明火照明;
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油炸药。
3.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4.爆破警戒与信号
a.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b.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c.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境界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人员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炮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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