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及北京市基层人民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 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
一审管辖案件:
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审管辖案件:
对北京知识产权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
再审管辖案件:
对北京知识产权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申请再审的除外)
规定详解:
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
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类似于中级人民;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所在地的高级人民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二、 该规定关于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
一审管辖案件
第一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
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第二类: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4. 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第三类: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高院审理本市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二审管辖案件
对基层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再审管辖案件
对基层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申请再审的除外)
规定详解:
1.北京知识产权一审管辖案件的确定
该规定针对北京知识产权一审管辖案件做了三类区分:
(1) 第一类案件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鉴于该类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较为复杂的,在满足案件受理标的额的情况下,该案件只能由北京知识产权进行一审,不能由基层一审。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知识产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4日法[2014]338号)第三条,知识产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北京知识产权对第一类案件有管辖权同以上规定相衔接。
(2) 第二类案件是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类型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大小和当事人住所地的不同可以分别由北京市基层人民和北京知识产权一审,但我们认为,该规定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着区别:首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知识产权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管辖外,由基层人民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而北京高院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将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赋予北京知识产权和北京市基层人民一审管辖权,与最高院
关于“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的规定不同;其次,根据最高院已有的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只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而对于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管辖权,因此北京高院赋予北京知识产权第二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与最高院在该问题上的观点不一致。
(3) 第三类案件是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北京高院对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使了管辖权,那么北京知识产权则无权对该案进行管辖。
2.北京知识产权二审管辖案件的确定
北京知识产权二审管辖案件制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所在市的基层人民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审理。因此,北京知识产权对基层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有管辖权。
3.北京知识产权再审管辖案件的确定
北京知识产权再审管辖案件制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该条款推定对知识产权所在市的基层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基层人民或者知识产权申请再审,因此北京知识产权对于基层生效的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有再审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基层申请再审,则排除北京知识产权对该案的再审管辖权。
三、 该规定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
一审管辖范围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除外)、商标(涉驰名商标认定除外)、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侵犯技术秘密除外)、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案件
1.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2. 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规定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知识产权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管辖外,由基层人民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因《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知识产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和(三)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知识产权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北京市基层人民只能就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除外)、商标(涉驰名商标认定除外)、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侵犯技术秘密除外)、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
附:北京基层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分布
东辖:东城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西城:管辖西城区、大兴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丰台:管辖丰台区、房山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石景山:管辖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朝阳:管辖朝阳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海淀:管辖海淀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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