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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来源:锐游网
2004年10月,历经一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财政部、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

因此,急需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进行规范管理。本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暂行办法》从“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等方面,对发、承包双方的工程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暂行办法》的特点

明确了一个核心:工程价款结算以合同约定为核心(第十一条) 实现了16个突破:本办法以政府部门文件的方式,对十六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行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应遵守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一些特殊问题单独做了规定

(一)工程价款结算以合同约定为核心

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因此,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二)暂行办法对以下十六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规定了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的范围,从合同签订起,就纳入工程价款结算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依法进行。

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十个事项进行约定(第七条) 。

明确规定了三种合同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因数(第八条)。

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时限、方式、方法等(第九条、第十条)。

2、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包含预付款支付、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第三条、第十二~十六条)。体现了由于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带来的工程价款结算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要求。强调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控制,而非竣工后的结算审查。

3、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发、承包人各自承担事项的时间期限以及超过期限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使工程价款结算有了明确的时间概念,保证合同履约的顺序进行。

工程发生变更时,提出、确认工程价款变更的时限(第九、十条);预付款支付时限(第十二条);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时限(第十三条);竣工结算的审查及支付时限(第十四条)

4、明确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比例范围,具体支付比例或数额由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一)、十三条(三)、十四条(四))。是工程价款的支付标准在工程实施中的不同阶段都有据可查。

5、明确规定了索赔是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五)),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依法履约,违约索赔。

6、明确规定了合同价款约定以外的零星项目应经发承包双方办理施工签证后施工以及未经签证就施工的责任(第十四条(六))。体现了项目施工应采用书面合同的法律要求,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

7、明确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及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第十五条)。有利于双方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对自身行为负责。

8、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第十四条),以便尽可能实现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审查同时办理、同时结束保证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9、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第十四条(二)2款)、第十八条)。对困扰工程建设领域多年,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竣工结算由谁审查有效的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有利于治理多头审查、一审再审的顽症。

10、明确规定了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二)、第十三条(三)3款)。使承包人能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对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意义重大。

11、明确规定了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第十八条)。充分保护了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有效促使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提高执业质量。

12、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不影响竣工结算办理,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按该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或停建工程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第十九条)。有效制约了发包人以质量争议为由拖欠工程竣工结算的行为。

13、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一条)。体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交换原则,有利于制止新的工程款拖欠。

14、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第二十二条),有利于遏制“黑白”合同的发生。

15、明确规定了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也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以有效保证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价款结算

16、明确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三)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行为

1、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第十条(一)).有利于遏制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大量超“概”的行为

2、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第十四条(二)2款)。体现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监管。

3、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执行本办法,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地方的特殊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抵触。

试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2 年 月 日上,有效期为 1 个月(以进入施工现场期限为准)。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 山西霍州市香江 广场项目 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交通费由甲方报销,工资计算日期以2012年5月15日开始计算,如开工时间拖延,员工待岗工资以试用期待遇工资照常发放,并入员工进入工地后当月工资表。 试用期满正式岗位工资暂定为 元,补助 元。 四、甲方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1.甲方的权力。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五、乙方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1.乙方的权力。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力; ·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力;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力; ·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力。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试用期满,如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试用期间乙方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伤害、伤亡事故都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 ·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7天、事假超过3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中间自行解除协议的公司不予发放劳动报酬。 七、乙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公司的要求;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统一安排组织体检,费用由甲方支付,身体达不到要求的,协议自动解除,如协议期满,甲方不予聘用的,由甲方报销工程所在地往返的交通费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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