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含管理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总务处扎口管理、专人监督、校医监督指导、伙管部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2、凡在本校范围内的一切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3、学校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4、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营业之前均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到总务处备案后方可营业,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没有按照本管理制度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举、举报。
二、饮食安全管理责任
(一)学校总务处是学校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食品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指派专人每天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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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食品生产安全作为考核食堂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4、做好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的备案工作。
5、汇同校医室对食堂各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6、做好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二)校医务室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校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餐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医疗救治工作。
5、协助总务处开展学校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学校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食品安全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并张贴上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
2、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饭菜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的安全。
3、食品安全经营者发现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向学校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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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留样。
(5)落实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劝阻学生不买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三、食品安全管理
(一)食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身体健康,并获得健康证。
2、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规,按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便后、处理食品原料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洗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要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
(二)食品采购卫生管理:
1、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索取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建立食品、原材料索证档案和工作台帐;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质量。
2、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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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持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三)食品及容器的卫生管理:
1、食品服务经营单位从原料到加工食品应层层把关,保证安全质量。原料要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储存、加工烹调腐败、霉变、油脂酸败、早蛀及不洁净的食品。烹调前要拣净清洗(禽、兽、鱿要专池宰杀清洗)再加工。荤食一定要烧熟煮透。注意食品色、香、味和外观,讲究营养。一切食品不准滥用添加剂。
2、食具、容器质量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包装容器材料的卫生标准。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刷消毒要专用设备,做到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五保洁。
3、食品经营场所的室内外环境要经常保持清洁,无蝇无鼠、无蟑螂。收纳泔水、毛、骨残渣等容器要加盖,并每单元清除。下水道、排烟管要定期疏通、清理。
4、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做好记录。消毒后的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5、餐饮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有明显的标记,并做好登记记录。
(四)加工场所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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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加工场所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质清洁。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1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4、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5、每餐出售的食品必须做好留样200g,并保存48小时以上。 (五)食品贮存及运输卫生管理:
1、食品仓库要通风、干燥、避光、整洁;要有防水、防潮、防蝇、防鼠、防霉、防蛀设施,食物存放要加盖加罩、离墙、垫高,按种类分库存放,先进先出;杂物和食物、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要分开。用于保存食品的冷库(冰箱)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并标识明确。冷库(冰箱)应及时清除冻结物和洗刷干净,并做好洗净记录。
2、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恒温设备。
(六)食品销售和餐厅服务卫生管理:
1、销售食品过程中必须按照食品的贮存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2、餐厅应当保质整洁,并及时消毒。
3、当发现或被就餐者告知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撒换该食物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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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撒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任:学校校长 副主任:学校副校长
成员:总务处主任、副主任、年级主任、家委会委员、学生会主席
纪检、监督: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家长委员会、学生会人员若干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专员:食堂团长、副团长 (二)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 主任:学校校长 副主任:分管后勤副校长
委员:总务处主任、副主任、年级主任、家委会委员、学生会主席
食堂管理部:总务处主任、食堂团长、副团长
检查部:各年级主任、校医、教职工代表、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
宣传联络部:校团委书记、学生会宣传部长
市场调研部:总务处副主任、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会生活部长
联络员:各年级副主任、学生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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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教职工代表 采购小组:
组长:食堂管理部一楼二楼班组长
成员:食堂员工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 验收小组:
组长:食堂管理部保管人员
成员:食堂管理部一楼副班长、二楼副班长
监督小组:校纪检成员、工会经审委成员、二楼班组长、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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