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8 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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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FOB概念:
01,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可完成交货;
02,这是指买方必须从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03,本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04,如果当事各方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二、卖方的基本义务:
0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02,自负费用和风险,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由当局签发的核准书,并在适当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0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04,自负费用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已经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三、买方基本义务:
01,负责按合同支付价款;
0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0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由其他当局签发的核准书,并在适当的地方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0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0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四、采用FOB术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01,“装上船”和“越过船舷”转移风险:
(01)《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规定FOB术语的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其交货点(Point of shipment)为船舷(Ship's rail),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02)《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作为惯例,其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当事人双方按实际需要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做出不同于惯例解释的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卖方同意买方向其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则该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船舱”(Ship's hold)。卖方就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的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02,船货衔接:
(01)按FOB术语达成的合同,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装货地点、交货时羊通知卖方,而卖方则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舷;
(02)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衔接不好,就有可能产生船等货或货等船的情形,可以造成空舱费、滞期费和额外的存仓、保险费用以及延迟结算货款的利息等损失;
03,装货费用的负担:
(01)装货费用包括装船费和与装船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
(02)如果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按惯例班轮公司管装管卸,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在FOB条件下,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装货费用实际上就由买方负担;
(03)如果使用程租船运输货物,由于在程租船合同中对装运费用应由何方负担,要由租船人和船方商定,实际业务中可有多种订法,因此,有必要先在买卖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据以在租船合同中做相应规定;
(04)至于在FOB合同中规定装货费用由买方还是由卖方负担的除可用文字表示外,也可用在FOB术语后加列词句或缩写,即所谓FOB术语的变形(Variants)来表示,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
A,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货物的装船费和理舱费; B,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货物的装船费和平舱费; C,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指卖方负担装船费和理舱和平舱费用;
D,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FOB Berth Terms),指用程租船运输货物时,但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由运费承担方(买方)负担;
E,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不负担从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
以上这些FOB的变形,都是针对装货费用的附加说明,不涉及风险划分界限的改变,买卖双方风险划分还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实践中一般均按此理解,但是,迄今为止,尚无权威解释,《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导言中特别强调指出:《通则》对在术语基础上的任何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当使用此类附加语时,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
0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别解释:
(0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02)只有在买方提出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到达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也由买方负担;
(03)我国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商人洽谈进出口业务时,如对方商人坚持采用该《定义修正本》解释而又需使用FOB术语,则除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船)”一词外,还应争取由对方出口商负责取得出口证件,并支付出口税捐和费用,同时在买卖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FOB(Free on Board),一个耳熟能详的贸易术语,你又是如何理解她的?
我是这样理解和分析的,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其中国内费用包括: 01,加工整理费用; 02,包装费用;
03,保管费用:仓租、火险等; 0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05,证件费用: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 0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0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0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0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FOB贸易术语只适用于通过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来进行的国际贸易。内销就没有FOB之说了,但内销价格有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之分,其中的税是指产品交易中的增值税及服务行业中的营业税。从营销渠道来看,可分为: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经销价、代理价等。
它是属于F组贸易术语,以下是F组贸易术语的详细情况: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
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
另外FOB只适用通过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进行的出口贸易。
象征性交货:FOB,CIF,CFR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 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FOB术语变形:
0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0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0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 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0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 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01,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
02,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03,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04,CIF价= CFR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05,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06,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投保加成:
按照国际惯例,投保加成通常为10%,保险费用随着投保加成的提高而高涨。当投保加成达到30%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这是为了防止个别货主故意灭损货物,骗取高额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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