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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4202199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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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4202199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代替ZB T36 001—86

1 适用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

或24V的汽车内,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

2.1 型式和分类

2.1.1 制成防护式,

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

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差不多参数

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

a.复位时刻: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

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

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

3.6 产品在分断情形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害。出厂试验时,承诺用电

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阻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畴

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担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

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3.15 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

4.2 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

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

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

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刻。

4.4 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

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

4.5 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

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

定要求。

4.6 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差不多技术条

件》第31条规定进行。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

a、3.6、3.9规定的要求。

4.7 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

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

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

4.8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平均升高到试验值

(产品作出厂试验时,承诺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9 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4.10 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

测量。

4.11 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

测量。

4.12 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承诺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

)。

4.13 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

4.14 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

为24±0.2V。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

环试验。试验期间承诺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刻应许多于4h。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

a.外观(本标准3.7、3.8、3.9);

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

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许多于10台)进行试验。

5.3 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刻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许多于一次。

5.4 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许多于

6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

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

验,耐久性试验;

b.另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按本标准3.5b、3.6、3.10、3.11、

3.12。

5.5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

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5.6 用户有权检查本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6.1 每个产品应标明: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

c.出厂日期或代号;

d.点烟器插头上应标有标称电压;

e.点烟器插头拉钮上应有图形标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车辆—操纵

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规定。

6.2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以免在运输中损害。产品随带之备

件应装在同一箱内;每个包装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

6.3 每个包装箱的外壁应有文字和标志:

a.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

b.收货单位名称和到站;

c.净重和毛重;

d.箱的长×宽×高尺寸(cm),体积(m3),并有“小心轻放”,“防止受

潮”等字样或标志。

6.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或标志有:

a.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b.产品使用说明书(承诺印在盒上)。

6.5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品和易燃品放在一

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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