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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最新政策解读(杨永兵)汇总

来源:锐游网
水土保持最新政策解读

起源:新一届中央政府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政策1:中央、省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逐步下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在审批制的基础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制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一届政府推进改革后,各级发布了新的目录。

中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

山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

今年7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又提出,要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另据国家发改委消息,中国今年将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05月13日 16: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通过目录对比可以发现,水利、交通、铁路、公路、核电、火电等行业都逐步下放相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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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留意最新目录,有的市也出台市级目录,划分市、县政府审批事权

2、投资目录改变,相应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验收权限。现在中央和省级立项的项目,凡是立项权下放的,同步下放审批、检查、验收等权限。

政策2:取消资质认定和验收技术评估、监测、方案编制中介服务

2015年10月11日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序中介服务 涉及的审批事 审批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 处理决定 实施机构 号 事项名称 项项目名称 部门 设定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27 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令第16号,水利2005年7月8部 日予以修改)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独立法人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注:审批工作平且具有 2

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具有从事项目水土生产建设28 项目水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中要求申请水利部 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生产建设29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中要求申请部 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注:审批工作生产建设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保持监测 验收审批 事业单位 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省级贯彻国务院文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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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字〔2015〕278号)

清理两项: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关于监测:此前公布中介服务清单时,未列为中介服务项目,此处也无从“清理”。

资质认定取消后的后续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2015年11月20日

要点:1、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2、由学会实行自律管理3、自愿申请,不强制进行水平评价4、仅是能力参考,不和能否从事这两项工作挂钩

中国水保学会已开展水平评价,山东水土保持学会正在积极组织开展。

注意事项:

1、向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宣传好政策 2、积极申请相关经费,包括方案审查、验收技术评估。

政策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规(5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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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2014年12月10日)

前置审批由30多项减少为两项半: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此前环评是立项的前置,水保是环评的前置,相当于是立项的前置。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2016年5月19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一项单独前置审批予以保留(减少为42项)。

3、省审批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10号)。

与2010年发布的老办法相比,一是完善了方案评审流程控制。《办法》从方案提交、受理材料要求、分类处理方式、召开技术评审会、参会代表及专家组成员、不通过技术评审的条件、评审结论等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进一步严格了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把关和编制质量控制。二是制定了违规处理办法。《办法》就违反审批管理权限、不正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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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申请审批等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三是依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细化了对方案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办法。总得来说程序规定得更具体,编制质量要求更高。

4、水利部正在编制“方案报告书示范文本”,此前已征求各省意见。文本(草稿)主要是针对2015年12月20日深圳滑坡事故,增加了对弃土场选址的要求。出台后将下发各地供参考。

5、水利部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在水利部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公布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全文)、方案批文。以后将很少发生督察项目时手头没有方案的尴尬。

省级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很早就可以通过省水利厅政务内网发送各市水利局办公室。

注意事项:

1、上报方案的时间为开工前,可以在初步设计之后。优点:时间越靠后,水保措施越符合实际,我们十分关注的取、弃土场等位置都很明确。缺点:立项或批复初步设计后,再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否定主体工程位置、走向等比较困难

2、留意最新示范文本

3、留意下载涉及我省的水保方案等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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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4: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2016年3月24日)

要点:

一是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6种情形的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二是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3种情形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三是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对新设小的弃渣场,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渣场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四是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其他变化纳入水土保持验收管理。

五是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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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六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注意事项:

市、县审批的方案可参照执行,也可不参照执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本级方案规定。

政策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3个文件)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2015年11月20日)

文件要点:

(1)规范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格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要求,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材料。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仅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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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设施自验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相对此前,减少了技术评估报告(改由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写)、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合并到自验报告中)。

该通知还附有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的示范文本。

(3)协同下放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核准权限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步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权限。对2014年10月31日前已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费核准权限下放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照核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相应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5】第39号,2015年3月2日)

要点:

(1)申请受理。水保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格式审查,填写《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受理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2)公示。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上对受理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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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申请进行公示,受理反馈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验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召开验收会议。分为现场检查、查阅资料、预备会议和验收会议4个主要环节。

其中现场检查一般不超过一天,查阅资料原则上不少于半天,验收会议一般为半天。预备会议研究确定不能通过验收的,可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撤回验收申请。

3、《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水保监便字【2016】第20号,2016年3月2日)。

要点:对技术评估单位提出具体评估要求。其中汲取深圳2015年12月20日滑坡教训,对弃渣场、取土场检查作出专门规定。

对弃渣场:现场逐个复核弃渣场选址情况。弃渣场50万方或最大堆渣高度20米,查阅稳定性评估报告。

对取土场:现场逐个复核取土场选址情况。对未按方案布置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取土场,复核选址合理性。

注意事项:

1、市、县验收应相对从简,可不做技术评估,但可参考相关要求。

2、部批项目验收申请没有要求监理报告,并不代表不需要开展监理或不需要监理内容,而是将监理的内容合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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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自验报告中。

政策6:省批项目收费和验收权限更改(已报省政府,尚未批复)

收费权限变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除跨设区市的)、水利部和省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验收权限变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除跨设区市的),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变更原因:一是贯彻中央简政放权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把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权力下发给地方。跨市项目收费和验收分市管理不方便,所以没有下放。二是下放权力的同时,还下放资金使用权,当地遭破坏就补偿当地,体现生态补偿的原旨。三是各地情况不一样,不宜一刀切,省级下放的补偿费征收权限由市或县承接由各地自行确定。四是考虑到水土保持行政验收的严肃性和复杂性,省级验收的权限仅下放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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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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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变更已于7月上报省政府,目前尚未审批。 2、各市可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3、下放是大势所趋,市级是否也要考虑下放? 政策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2016年2月2日)及我省贯彻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水保函字〔20 16 〕5号,2016年5月4日)》

要点:

1、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坚决纠正“只查不批”“不批不查”等行政不作为和监管不到位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运用书面检查、随机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中,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应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20%,县级要对辖区内部批项目全面检查。

2、检查程序实现规范化。各级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项目清单、采取的检查方式和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前明确通知、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意见,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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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可循。

3、全面清理违规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要求,抓紧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梳理工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取缔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查审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等行为,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登记、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区域性、行业性职业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水土保持中介服务。

4、完善和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中可推广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5、开展集中大检查。2016主汛期前,各级对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重点对大型弃渣场、高陡边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检查,排除隐患。

6、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1、必须纠正“不是我审批、我不管”的思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要对中央、省审批的项目开展全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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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

2、根据中央关于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省以上一般不执行处罚权。目前,水保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罚的权力种类中,省级只保留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的处罚权。希望各市、县切实履行好职责,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省里将大力支持。

政策8:重点行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针对我省公路等行业水土保持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省里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1、自2015年6月起,公路项目在领取水保方案批文时,必须做出缴纳补偿费、接受各级水利部门检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履行法定责任的书面承诺。

2、2015年底,省水利厅向省交通厅发函《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依法做好交通行业水土保持工作的函》(鲁水保字〔2015〕38号),要求交通厅积极配合,督促公路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法定义务。

3、连续3年组织各地全面开展监督检查。今年6月,省厅印发《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鲁水保 函字 〔20 16 〕6号)》,对30个公路、铁路、水利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4、对部分项目采取限期缴纳补偿费、限制审批等措施。 从结果看,铁路行业监管效果较好,相继有几条大型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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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项目缴纳补偿费或开展验收。公路、水利项目也有部分项目缴纳补偿费。因为我们的积极努力,也引起了省政府的积极关注。今年7月底,我厅收到省政府《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调度会会议纪要》【2016】55号。会议纪要指出,“关于高速公路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今后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在全面贯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推进《会议纪要》落实。

政策9: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1)提速。中央将水利项目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总理亲自过问。从去年开始,水利部每月由一名副部长主持,召开中央水利投资项目进展调度会。水利部给水保项目的要求是,黄河以南地区要完成当年投资的90%.

(2)资金要求更加严格。现在针对重点工程的审计、稽查越来越频繁,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十多年前已实施完毕的水保项目,也被列为审计内容,严格程度可见一斑。

(3)水利部新发一个关于验收的文件。今年7月13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加强水保项目验收管理。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验收组织形式、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它5章共24条。《指导意见》明确,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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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非关键和非重点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法人验收必须由法人负责组织。

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主持,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

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并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

注意事项:

1、有中央投资的重点项目要高度重视,加快进度 2、加强验收工作。未验收的项目要抓紧验收,参照水利部最新规定执行。

最后,推荐大家掌握了解最新政策的小提示: 1、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

2、水土保持微信公众号:我们的水土保持 3、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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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水利网水土保持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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