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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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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13 建质【201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 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4日 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 者1O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 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实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 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损失,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 接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 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下死亡,或者5O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O人以 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25 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 上报事故情况。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 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 生后3小时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 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 过2小时。 第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 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传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 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 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第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 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重 大、较大事故进行全国通报。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的要求,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工作。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 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 26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13 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 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吊销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 质等级、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 整顿、罚款等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实施吊销执业 资格注册证书或者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者暂扣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的处罚 权限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当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对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后15 El内,逐级将事故调查报告 (附具有关证据材料)、有关批复文件、 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报送至有处罚权限的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接收到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有关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 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实施处罚,并向报 送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处罚情况。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的处罚 权限在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发 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 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有关批复文 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转送至有处罚权限的其 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接收到材料的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依照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实施处 罚,并向转送材料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反馈处罚情况,同时抄报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市政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较大事 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一般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 第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 生事故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13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报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送事故简要信息、事故调查信息和事故处罚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总结分析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 向社会公布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接受 第二十条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 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事故报 告和查处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 后10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 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通过“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2年11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 监管司在昆明组织召开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连接试点工作会议,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 信息需求驱动、无偿共享为原则,采取先易后难、 平等交换的方式,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快 对已有监管信息的整合,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基本数据库,不宜 建、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9个连接试点省市 参加了会议。 要求地方重新开发新的监管信息系统; 六、建议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全国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互认机制。 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多征求地方意见,中 央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应包括建筑市场司管理的 业务信息,也应包含地方建筑市场监管的业务信 息,如各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三类人员、安 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等,均应该通过数据库在全 国范围内互通共享。 会议演示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市 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发放了 省版监管信息系统试用版本及数据接口标准。各省 市与会代表介绍本省市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情 况,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提 出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建议明确监管信息系统的定位及用途需 要,并尽快出台《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 法》,规范监管信息数据采集、传输、维护工作。 二、监管 息系统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 机构,为系统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人员、技术、资金 八、建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不但应考虑对建筑 市场主体监管需求,还要考虑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 信息服务,如对市场主体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证 书是否有效等,提供警示信息。 各连接试点省市与会代表对建筑市场监管司 保障,建议印发通知对连接试 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研究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各 种数据问题解决机制,如数据准确性、权威性、时 开发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给予肯定,也充分肯 定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互联共 享的必要性,表示将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加强交流 效性等,保证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业务相结合,确保日常业务离不 开系统,系统离不开日常业务,重点考虑相关的管 理建设。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以地方监管 合作,按时保质地完成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 接试点工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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