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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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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胜利油田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有效配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销售工作,支持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油田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油田在职职工发放的低息专项贷款。受托银行为贷款人,得到贷款的职工为借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在油田辖区内由油田统一建设、定价、销售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胜利油田购房条件并购买胜利油田住房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前在中心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签订购房合同或预购房合同,并已缴付不低于所购房款20%的首付款;

(四)具有稳定职业与合法收入,信用良好,没有未尽债务或担保责任,并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有受托银行认可的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胜利油田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或有与中心签有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意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作为贷款反担保;

(六)中心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最高限额为借款人所购住房价款的80%。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为1-10年, 且贷款期末时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八条 贷款利率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目前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3.6%,5年以上4.05%。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有以下担保方式可供选择: (一)公积金保证担保或保证金保证担保。该担保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胜利油田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承担贷款连带责任。

1、保证人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其中,选用公积金保证担保,保证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所有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须达到贷款额的30%以上;选用保证金保证担保,保证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个保证人在保证期间须在受托银行有贷款额10%以上的存款或国库券,并将存款单或国库券、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冻结证明交受托银行保管。

2、借款人夫妇双方、借款人之间不能互作保证。

3、保证人与受托银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提供保证的全部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4、保证人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质押担保。该担保是指借款人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受托银行占有,受托银行以该项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 1、借款人用经受托银行认可并附有开户行鉴定证明及冻结证明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单或国库券设定质押。

2、出质人应将质押物及附属文件交受托银行,并签订质押合同。受托银行负责对质押物及附属文件的妥善保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

付之日起生效。

3、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和的80%。

4、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还款;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调换到期权利凭证。 5、质押权的行使根据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担保机构保证担保。该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作为贷款反担保。 当借款人逾期三个月未能还款时,担保机构代为偿付逾期或剩余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下同),同时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

第十条 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或保险费)。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核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条款偿还本息,担保机构代为履行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后向借款人追偿未果;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

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担保机构代为履行清偿所欠贷款本息的。

第十二条 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和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初审

(一)贷款的初审机构为借款人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 (二)借款人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3.经售房单位盖章确认的所购住房核价通知书及复印件四份; 4.购房(或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5.申请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夫妇两人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6.经单位公积金管理员签章的最新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7.其他需审查的有关资料。

(三)初审机构负责审查借款人、保证人或出质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四)初审合格后,初审机构于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资料报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中心受理

中心接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贷款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中心对采用公积金或保证金保证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的申请人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对采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贷款的申请人签发《担保意见书》,由该申请人与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手续,或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委托手续及签订《抵押合同》后,中心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

贷款申请人(连同配偶、保证人或质押人)持《贷款发放通知书》及相关申请资料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采用保险公司保证担保的还要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合同》),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申请人应在收到《贷款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手续办理完毕。由于申请人原因,超过15个工作日未办理贷款手续的,《贷款发放通知书》失效,贷款人应重新办理借款申请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有一次性还款和分期等额还款两种方法。 (一)一次性还款。即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此种贷款期限为一年。

(二)分期等额偿还。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按月分期等额或按年分期等额还款方式,借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仅限按月分期等额还款方式。 公式如下:R=P×(1+I)n×I/[(1+I)n-1]

其中:R为每期还款金额,P为贷款本金,I为期利率,n为总还款期数。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采用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对于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借款人直接持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即受托银行在借款人于受托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此种方式,借款人须事先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此种还款方式适用于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八条 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

整。采用担保机构保证贷款方式的,提前归还贷款后按规定计退部分担保费用(或保险费)。

第十九条 借款人夫妇允许每年提取一次与年还款额相当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归还贷款。一次性提前全部归还贷款的,允许提取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账户余额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剩余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转账划至借款人还款账户。选用公积金保证担保,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不能提取使用。

第二十条 借款期间因故需退房的,必须书面告知中心;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还必须办理相关的解除担保手续。并要求借款人于退房之日起一月内将贷款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全部还清,逾期每月收取贷款额1%违约金;因故调换所购住房的,须经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须经中心同意,与受托银行或担保方办理相应变更或解除手续。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随即终止,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违约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贷款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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