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锐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论美国的法官独立——以《联邦党人文集》为视角

论美国的法官独立——以《联邦党人文集》为视角

来源:锐游网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3.s1.031

增刊   2013年6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inaUniversitofGeosciences(SocialSciencesEdition      y Su.pJun.2013

论美国的法官独立

———以《联邦党人文集》为视角

章 成

摘 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独立有助于三权分立制衡,保证司法独立,有助于正确的解释法律与维护宪法权威。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应当继续任职,不因其他非法定原因罢免。应当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与薪俸保障制度,确保其独立地开展司法工作。实践中法官独立思想得到了坚决地落实与发展,确保了法官的独立地位,有效维护了司法的稳定与公正。

关键词:法官独立;任职终身制;薪俸保障;行为不当)作者简介:章成,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D97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3S10169040130325--- 收稿日期:2--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而法官独立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美国联邦党人认为法官独立是保卫宪法与维护人权的重要途径,因此十分重视法官的独立性,并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联邦党人文集》出发,对其中的法究。本文试从《

官独立思想略作探索,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联邦党人的法官独立思想。

协调三权,保证司法独立。联邦党人认为,1.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也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

[()1]P391

”小。与行政权及立法权相比,“行政部门不

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

一、法官独立的基本内涵及作用

(一)法官独立的基本内涵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司法公正这一现代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的重要标准。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在政治层面上,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第二,在制度层面上,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第三,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法官不仅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法官之间也是彼此独立的。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独立的司法需由独立的法官去实现,没有独立的法官,就没有最终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二)法官独立的作用与必要性

联邦党人认为,法官独立有助于三权分立制衡,有助于正确地解释法律,也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作为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确立和保障法官独立极具必要性。

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拥有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而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

[()1]P391

,而且司法部门执行其作出的判只有判断”

断还需要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机关为分立之三权中最弱的一权,不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提并论。司法权绝无可能成功地反对立法权、行政权,反而应当寻求自保,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侵犯。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软弱的司法权不会受到侵犯,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反之,司法部门与行政或立法二者任一方面一经联合,软弱的司法权必然招致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侵犯、威胁与

[()1]P391

”则无自由之可言。因此联邦党影响,如此“

人认为,司法权必须独立,作为司法独立最高形态的法官独立也急需得到保障,“必须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否则别无他法增强司法权的坚定性与独立性。司法人员任职固定是宪法不可或缺的条款,并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

[()1]P392

”只有司法人员任职固定,法官的独立地柱。

位得到巩固,才能保证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彼此

—169—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分立并相互制衡,保证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不会受到侵犯。

2.

正确解释法律,保障人民权利。联邦党人认为良好的宪法应当是限权宪法,是“为立法机关

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1](P392)如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

律等。独立的法院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对立法机关的限制必须通过法院执行,法院作为宪法裁决人,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而具体行使该权力的是法官,对于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法官有权宣布其无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经常存在整体或部分上的矛盾或冲突,当法官面临互相矛盾或冲突的立法,且均无撤销或失效的规定时,有责任予以澄清。如能从法理上设法调和,则应予以调和;如不能调和,便要从中选用一种。如果相互冲突的立法具有同等效力,应以能表达最后意志的为准,即“后法优于前法”

[2](P110

);如果相互冲突的

立法有基本法与派生法之分,其效力有高下之别,

则所应遵循的规律恰好相反,较早制定的上位法之效力要高于稍后制定的下位法,即“上位法优于下

位法”

[2](P109

);个别法案如违背宪法而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然应当以宪法为准,法官应遵循宪法

进行裁决,这是法官在解决立法冲突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然而实践中客观地行使法律解释权,准

确地协调立法冲突并非易事,因此,“

法官的独立实为其执行上述艰巨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1](P394

)联邦党人认为,法官独立是确保正当、有效行使法

律解释权的必要条件,是防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侵害人民的自由民众权利的有效保障。

3.

抵制不良倾向,维护宪法权威。联邦党人认为,偶发的不良倾向会使社会遭受创伤,“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

害。”[1](P394)而法官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是:“现行宪法与人民幸福发生抵触时,人民有权修改或废除之,除非人民通过庄严与权威的立法手续废除或修改现行宪法,宪法对人民整体及个别部分均同样有其约束力。在未进行变动以前,人民的代表不论其所代表的是虚假的或真正的民意,

均无权采取违宪的行动。”[1](P394)因此,只要宪法没

有做出修改或废止,即使大部选民被违宪倾向所蒙

蔽,人民的代表也不能违宪行事,法院也不能因此而参与违宪行动。相反,在立法机关因多数派的舆论怂恿而侵犯宪法时,法官应该尽到保卫宪法的责

—170—

任,保护宪法不受此种偶发不良倾向的影响。有时偶发的不良倾向不仅仅限于对宪法的侵犯,还会涉及某些伤害个别阶层人民权利的不公正或带偏见的法案。此种情况下,独立的刚正不阿的法官在限制与消除该不良法案的危害方面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官不仅能够减少已通过的此类法案的危害,而且可以牵制立法机关通过类似的新法案,“立法机关如预见其不良企图将为法院甄别,即不得不对其

不良企图有所节制。”[1](P395

)因此,当社会受到偶发

的不良倾向影响时,法官独立能够保证社会免于创伤,保证宪法不受此种不良倾向侵犯。

二、法官独立的保障路径

(一)行为正当继续履职

“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

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

”[1](P390

)联邦党人认为将“行为正当”作为法官的任职条件是现代政府最可贵的革新,“行为正当应继续履职”不仅是君主政体下限制君主专制的最好利器,在共和政体下,同样是限制代议机关超越授权、抵制代议机关施加压力、维护限权宪法核心精神的最好保证。“行为正当继续履职”是保证司法稳定与法官公正审判的得力措施。

(二)任期终身制

联邦党人认为,尊重宪法授权与人权是司法所必须具备的品质,此种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

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1](P395

)因此在

联邦党人看来,短期任职的法官难以保证司法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法官任职终身制可以消除上述弊端。法官经由行政机关提名,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之后,由行政机关进行任命。除法官有违反法律的情形外,经过任命的法官不再受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约,只要法官行为正当,便应当继续行使司法职权。任职终身制能够巩固法官的独立地位,抵制来自立法、行政或其他部门的压力,为法官坚守和尊重宪法、保护人权的司法品质提供保障,有助于维护司法的

——以《章 成:论美国的法官独立—联邦党人文集》为视角

稳定性与公正性。另外,司法工作本身的特点也要求法官终身任职。“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

优点的必然现象。为防止法庭武断,必有严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由此易见,由人类天生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例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

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1](P395)因此,只有社会上的少数人能够经过长期研究从而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至于正直的品质与法律知识两者兼备进而能选

择为法官的人才则更加稀少。所以法官不应参照行政与立法部门的任期制,应该实行任职终身制,长期任职的法官才能确保经过长期钻研获得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才能坚守尊重宪法、保护人权的司法品质,塑造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保证司法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三)薪俸保障

联邦党人认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

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

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1](P396)如果规定司法机关的财政资金由立法机关进行调整控制,将司法人员的财源置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那么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司法权不独立

则法官独立更无从谈起。因此,联邦党人在宪法草案中规定,合众国法官“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

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

[1](P397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薪俸制度,而且薪俸定期领取,防止立法

机关予以推托。然而由于货币价值与社会状况的上下波动,在宪法中规定法官薪俸的固定数额显然不可行。法官就任时确定的薪俸,“

在今日看来之厚俸,过半个世纪则可能变为微薄不堪”

[1](P397

),所以,法官的薪俸需由立法机关按照经济情况的变化加以改变。立法机关变动法官薪俸应当有所限制,不能予以削减,而只能增加,如此“则法官始得确保其生活,不虞其景况的变化而影响其任务的执

行”

[1](P397

),法官的薪俸保障与法官任职终身制相结合,为联邦法官独立执法提供了物质与制度支持。(四)不因非法定原因罢免凡权力都具有侵犯性,缺乏监督的权力极易遭到滥用而导致腐败,因此,独立的法官也应当接受监督,以保证其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如何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联邦党人诉诸于一条弹劾的规定:“法官的行为不检得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加以审判;如判定有罪,可予以撤职,不得再行叙

用。”[1](P397

)此为宪法中有关罢免法官的唯一规定,与维护司法独立的精神一致,法官如果被发现有触

犯法律的行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除此项规定外,不得因其他非法定原因罢免法官的职务,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

是否存在其他事由可以罢免法官,如法官无能。联邦党人认为此规定没有意义,“不但不能取得良好

效果,反有可能为人所滥用。”[1](P398

)由于衡量人的智

力实无妙法可循。认定法官有无能力,必将给发泄个人与党派的恩怨提供可乘之机,对发扬正义与公益毫无益处。唯一的例外情况为“

法官神经错乱”,此时,虽无法律规定,亦可宣告法官失去工作能力。另外,能否以年龄作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标准,联邦党人对此也予以反对。他们认为,人的思维鉴别能力可以维持很久,因高龄而智力衰退者甚少。况且法官长期辛勤服务后却因年龄而解职,将失去赖以生活的薪俸,因此以年龄作为限制实无必要。

三、法官独立的司法实践

(一)实践中对法官独立思想的落实

从联邦法官受弹劾的历史看,到目前仅有13名法官受到国会弹劾,其中有7人最终被罢免。如1990年法官Hasting被证实收受贿赂十五美元,

被国会依法剥夺了法官资格。在过去的200多年中仅有7名法官被罢免,说明了弹劾法官具有相当的困难,联邦党人的法官独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

了坚决地落实与维护[

3](P131

)。重温美国总统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历史,我们发现,总统们对其任命联邦法官的期望,经常被证明是一厢情愿。如西奥多·罗斯福对大法官霍姆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

反政府”的裁决结果非常不满,并申明对霍姆斯的任命是“犯了任内最大的错误”

。威尔逊总统也愤怒地发现其任命的麦克雷诺兹法官几乎反对他支持的所有事情。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包括首席法官沃伦·伯格在内的四名最高法院法官,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全体一致通过,裁决尼克松总统应交出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所要的录音带,尼克松被迫交出录音带并辞职。无论是罗斯福或威尔逊的愤怒与不满,还是尼克松的无奈,都反映了法官独立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的事实。法官虽然由行政机关提名,经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后最终由行政机关进行任命,但是取得任命后便享有独立地位,不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一个人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那些试图通过任命法官影响法

院的权力,便在做出任命之时烟消云散了。

”[4](P423

)另外,美国的司法机构与其他机构在维护法官

—171—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独立方面不遗余力。美国司法协会(AJS)专门设

立了司法独立问题中心,积极宣传法官独立的重要Racinssociationfentralo o C I-g A

wav.Fitzerald一案中,依阿华州最高法院通过对g

州宪法的解释,认为立法机构不应针对某类土地制定特殊税率。该裁决引起了某些州议员的不满,有议员为此呼吁选举人赶走四名大法官。AJS的副主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想看到我们的法官由席说:“

于惧怕公众的意见和受到失去工作的威胁,而不敢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如果他们屈从于政治的压力作出不同的裁决,我将首先说他们没有资格担当司法职位。我请求依州公民抵制任何罢免只

[()3]P133

”是在履行宪法赋予职责的法官的企图。

制裁的标准。1司法行为与资980年国会通过的《格丧失法案》之6B规定:任何人认为法官实施了有偏见的行为,都可以向上诉法院的书记官提交书面投诉。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进行审查后,如有滥用投诉权等情形,则驳回投诉;反之则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呈送司法理事会,司法理事会若认为法官确有不当行为,可予以私下或公开责备、申斥,不予分派案件,要求主动退休,提请国

()3]P130

。因此,联邦宪法对法官会启动弹劾程序等[

性。在

行为有犯罪与行为不当两种禁止性规定。

然而,除犯罪与行为不当两种法定标准外,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罢免法官的职务,以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不受侵犯。如法官的实质性裁判行为不得司法行为与资格丧失法案》成为罢免法官的依据。《

之3A规定:如果直接针对实体判决或程序裁决的

()3]P130

。法官实质性问题进行投诉,则应予以驳回[

(二)法官独立思想的发展趋向

联邦党人认为,法官的行为不检是罢免法官的唯一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因其他非法定原因罢免法官的职务,以确保法官的独立性不受侵犯。伴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针对法官行为的要求更加具体,对法官独立的巩固措施也逐步细化。

1972年美国制定了模范司法行为准则,确立

了“行为不当”这一标准,它是全美评价法官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主要依据。模范司法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职务行为方面,法官不得为党派利益与社会舆论所左右,法官的言行不得表露出偏见;除法律规定,或为调解、和解之目的并经当事人同意,法官不得单方接触当事人、律师;对可能的回避事由有义务主动披露,即使其认为该事由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非职务行为方面,法官所有职务外行为都要避免对其公正性的潜在侵害。除法律规定,或参加修改法律的活动外,不得参加立法、行政机关的会议,也不得与该机构人员商谈相关事务;法官因职务外活动所获得的补偿应当合理,并应当详细报告。

除了模范司法行为准则,联邦宪法中也有两条总有关法官行为的条文,首先是第2条第4款:“统、副总统及所有的文职官员若犯叛国、贿赂、重

[()3]P130

,即行为构成犯罪、轻罪,须依弹劾去职”

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裁判,并不因裁判行为本身受到追究。该规定植根于联邦党人与美国社会对法官独立的高度重视,如果允许根据法官的裁判行为弹劾法官,法官独立将无从得到保障,法官将不得不屈从于政党和舆论的压力,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在此前的12个月中,联邦法院共收到715项投诉,其中直接针对法官的实体、程序裁决的有264项,这些投诉全部

()3]P130

,有效地维护了法官的独立地被直接驳回[

位,维护了司法的稳定与公正。

四、结 语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与核心内容。法官独立有助于协调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分立制衡,保证司法权免受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侵犯。法官独立也有助于正确的解释法律与维护宪法权威。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应当继续任职,不因其他非法定原因而罢免,应当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与薪俸保障制度,确保法官独立地开展司法工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独立思想得到了坚决落实与发展,从而确保了法官独立地位的巩固,进而有效地维护了其司法的稳定与公正。

罪是弹劾法官的标准之一。其次是第3条第1款:“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层级法院的法官任职时必,即行为不当也是法官被罢免或受到须行为良好”

参考文献: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M].1980.[]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M].2007.

[]严仁群.——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法学评论,3J.2004,6.

[]封丽霞.——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解读[]()责任编辑 周振新)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中外法学,4J.2005,4.(—17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