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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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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扩大内需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和县(市、区)发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市和县(市、区)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发改部门转发投资计划文件时间每个环节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有关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

门办理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手续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在项目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每级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须体现招标内容。招标内容应当对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作出说明。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本行业项目单位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九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审批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依据。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招投标、施工、监理、财务、竣工验收等文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

第十八条 建立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凡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挂出公示牌。公示牌由市发改委统一编号、统一样式。

第十九条 建立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发改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到位及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发改部门。各县(市、区)须按时上报市发改委。

第二十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由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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