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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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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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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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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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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提取的安全、维简资金交区域子公司,由区域子公司在内部结算中心分别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子公司财务代付。暂不具备与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的整合矿井,由整合矿井按照规定自行足额提取安全、维简、折旧资金,子公司及分公司监督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在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平调。年底决算后,安全、维简、折旧资金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专项资金。 (一)安全资金:根据*办字[*0*0]*44号文规定,直管矿井中突出矿井按原煤产量45元/吨提取,高沼矿井按原煤产量40元/吨提取,低沼矿井按原煤产量35元/吨提取。整合矿井安全资金提取标准按照*办字[*0*0]*44号文执行。

(二)维简资金:维简资金的提取标准,按“财建[*004]**9号文、豫财建[*004]90号文、*财字[*004]**号文”执行,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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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产量8.5元/吨提取(其中:井巷基金*.5元/吨、维简费6元/吨)。

(三)折旧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计提的折旧费,包括设备管理中心提取的租赁设备折旧费和各单位提取的非租赁设备、房屋折旧费等。

(四)大修资金:按规定租赁设备收取的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开发费:为加快企业自主创新,各分公司、子公司科研开发费使用标准按销售收入的3%计算。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上交上级财政,集团公司根据需求申请使用。

(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是指为满足各单位生产及生活需求,经集团公司同意利用企业利润或企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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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实施的矿、土、安工程或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

第七条 用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贷款、融资专项资金,由集团公司按程序申报,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并组织决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一)安全资金:主要用于矿井采区“一通三防”工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区域瓦斯治理工程、防治水工程;完善、改造矿井的“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机电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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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并结合安全规划项目,与国家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补助资金配套使用。

区域瓦斯治理工程单价,按照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测算后全额补贴。见附表*

(二)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生产补勘、综合利用、大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零星设备购置,以及生产、生活公用工程的建设等。

开拓工程按提取的*.5元/吨井巷基金足额用于开拓工程,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各矿的开拓工程量计划和审定的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各矿自行解决。开拓工程的单价,按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巷道测算后确定。见附表*

(三)折旧资金:折旧资金主要用于综采、综掘和提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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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供变电等系统及节能减排设备更新,以及零星建安工程投入。

(四)大修资金:原则上只安排租赁设备大修。 (五)科研开发费:用于科研开发,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围绕矿井安全生产,立足基层,依靠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力量,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善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安全、产品质量水平,提升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自主研发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项目投资效益。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主要用于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而进行的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按批准的范围审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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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补、贷款、融资的资金用于原申请的项目投资。

第四章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矿井中长期接替情况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安全、维简、折旧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

专项资金计划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和计划明细表,编制说明含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目前存在问题、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等。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按照当年提取专项资金总量的70%-80%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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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计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所编制的计划要科学、准确、合理,要有预见性、前瞻性,要对每个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时间、实施地点落实准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预算,避免频繁调整和追加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煤矿安全改造“十二五”规划内容,在保证矿井区域瓦斯治理工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重点安全项目投入的前提下,确保正常采掘接替的投入。

为保证职工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各单位要根据情况,重点安排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的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的同时,将需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上报审批。在计划下达前,未获得批复的项目,不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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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计划。

严格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论证与审批程序,工程项目都要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建立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采区设计方案、技术改造、系统升级等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并下达正式的、完整的设计方案审批意见,综合平衡后列入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如有安全生产急需,或上报的建议计划有漏项或变更的,在计划下达前,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调整或修改。

第十五条 区域子公司可参照本章制定整合矿井的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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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资金计划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各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建议计划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七条 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进行摸底、会审、汇总与综合平衡,经主管计划领导审核,交集团公司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各整合矿井专项资金计划由各整合矿井编制完成后报所属分公司审核,由区域子公司审定批准,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子公司制定具体的计划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 直管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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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实施;改制单位自筹资金计划,由改制单位研究形成决议,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计划实施。资源整合矿井自筹资金计划,由资源整合矿井董事会研究形成决议,所属分公司审核、报*公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自筹资金工程项目。

第六章 专项资金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计划实行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由规划发展部负责按程序下达各专项资金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若无特殊情况,在当年必须实施完毕。各主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进行督促落实、组织验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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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计划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整合矿井专项资金计划由区域子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将计划逐项分解,每项计划都要落实单位分管领导、落实实施部门、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完成时间,落实最终的验收、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

安全生产出现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急需专项资金解决的项目,或已列计划需调整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正规程序上报,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经集团公司主管计划领导批准,下达补充或调整计划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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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解决。

急需的抢险设施,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可先实施再补充调整计划。

每年十月份根据规划发展部下达的便函,并结合各单位安全生产急需,对年初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必须优化方案设计,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经招(议)标后,方可签订合同、报批开工。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标准。

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专项工程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对*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5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必须进行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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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严格工程现场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设备、物资采购,要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议)标。主要生产设备采购实行准入制。

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求,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的设备,每季度末,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下季度设备采购明细计划和设备具体使用地点,设备管理部门拿出设备调剂意见,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采购部门下达季度设备采购计划。

按设备类型凡能够形成批量(三台套以上)的设备,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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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招标采购。各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参数,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进行招(议)标。

各单位进行招(议)标的设备,一律按照标准配置拟定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提高配置标准和增加备品备件。若变更配置标准或设备型号,需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并下达变更计划后,方可实施。

*公司根据采购计划和技术参数向招(议)标管理部门提供招(议)标计划,由招(议)标部门组织招(议)标。

*公司每月底要通报专项资金招标采购完成情况。

各单位根据厂家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签订技术协议,技术协议要与招标文件一致。*公司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技术协议,签订商务合同,确定到货日期。

设备到货一周内,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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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需跨年度施工的工程;经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已签定合同、当年未到货的设备,计划结转下年度。凡专项资金计划已完成的,必须进入当年决算。

第七章 专项资金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计划内的工程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预(结)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办字[*006]*56号)及《*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规字[*008]49号)执行。

工程开工前,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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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方案审查及施工图会审,然后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编制概、预算;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必须对编制的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严格的初审并签章,再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

除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因素外,审定后工程结算不得超过下达的概算指标。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结算审核程序。

各单位实施的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和概算指标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超计划改造、装修,否则,超出部分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结)算必须由持有效资质的预算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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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编制,并加盖造价员资质章及单位公章报审。

第二十八条 地方材料(砖、瓦、灰、砂、石、水泥等)按当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价格执行;钢材、木材、安装材料等参照《*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价;没有发布价格的材料及大宗装饰材料,由建设单位按审定的规格及标准进行市场调查,参与调研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执行;矿建专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集团公司报邯郸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工程无方案审批、无施工图会审纪要、无中标通知书、无施工合同、无监理或质监认证手续、无竣工验收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工程,不予结算。

第三十条 对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将不定期地聘请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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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概算、预算及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凡计划内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初验和系统试运行工作。提前*-*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物工程的核实,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安全规程、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要求,并对项目费用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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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进度和进行资金拔付,投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单项工程,要组织阶段或分月验收。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单项工程时,各项目单位应提供集团公司批复的技术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记录、生产单位初验记录、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审定预(结)算等有关资料。准备工作没有完成,集团公司不予验收。

内部施工工程必须有审定的预(结)算。

科技推广项目和新产品试制项目,验收标准以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专项工程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没有达到设计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对工程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或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标准后,集团公司要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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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验收后,必须出具各方签字的验收结算单,交财务部门及时入帐,并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三十八条 设备按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后,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出具设备分配单,方可出库使用。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设立专项资金计划工程和设备完成情况台帐,按工程和设备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登记。

第四十条 区域子公司下达的各专项资金计划,由各子公司参照本章制定相应流程组织验收。

第九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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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月度专项货币资金计划编制。每月底,各单位根据工程进展和设备物资订货情况,编制下月货币资金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汇总、综合平衡后,提交下月度专项货币资金计划,经主管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计划拨付货币资金的办法,由规划发展部负责下达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对各专项资金开据资金拨付单。

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实施单位办理。

第四十四条 规划发展部依据各单位每月上报的专项资金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出具资金拨付单。工程及设备款凭规划发展部出具的资金拨付单进行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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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预算、合同、进度等程序办理。

预付款的拨付。项目单位持计划、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方案审批手续、技术协议等证件,由规划发展部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出具工程(设备)预付款资金拨付单。

进度款的拨付。项目单位持符合规定的工程月度验收单等证件,由规划发展部按合同约定开具工程进度或设备款资金拨付单。工程有预付款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结算款的拨付。工程竣工或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持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或设备到货验收单、批准的工程结算、发票等证件,由规划发展部开具工程或设备剩余款拨付单。工程或设备质保金由供应或财务部门按规定足额扣除,到期后再由供应或财务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

工程和设备已进入年终专项资金结算,可根据专项资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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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跨年度拨付剩余资金。

财务部门依据规划发展部的拨款单支付货币资金。 第四十五条 没有纳入当月货币资金计划的,不支付工程及设备款。已列入当月资金计划,各单位不及时持有效手续办理拨款单的,本年度内不再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拨款时间定于每月中旬,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十六条 区域子公司专项资金拨付,由各子公司参照本章制定的拨付办法。

第十章专项资金统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按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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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固定格式及时报送专项资金统计报表,每月*号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监测月报表,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专项资金完成情况详细报表,报表要求附简要文字说明,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未按时上报专项资金统计报表的,将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统计报表经审核后,将做为按进度拨付资金和年终决算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坚持“严把计划(设计、合同)关、严把验收关、严格按预算、严格按投资统计核算规范”的原则,确保数据质量,防止数出多门、随意更改。

专项资金进度统计报表的编审:

(一)、坚持实行专项资金统计报表附件备案制。各单位要严格报表手续,与报表有关的基础资料要整理、收集齐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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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统计报表有关的批件,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验收凭据、发票等,除本单位计划统计部门自行登记、复印存档外,另将复印件随同进度统计报表,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

凡未纳入集团公司年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各类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必须将经批准的单项批件复印上报,方可作为计划内项目纳入进度统计报表。

(二)、建安工程,必须及时报批预(结)算(属当月图纸到或新开工程除外),并将工程合同、开工报告、验收凭据等复印件上报备案;

(三)、设备购置,必须将设备调拨单、到货验收凭据等复印件上报备案,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复印件上报备案;

(四)、费用性项目,各单位必须将有关批件、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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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费用核算凭据复印件上报备案;

否则,一律不得纳入进度统计报表,年终不予决算。 (五)、各单位自筹建设或维修、村庄搬迁、安全技措等项目,也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进度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

(六)、各单位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投资年度决算报表,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一章 专项资金结(决)算

第四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终结(决)算工作,由规划发展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结(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集团公司计划、统计、财务、预算、招(议)标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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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

依据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当年下发的各专项资金计划及调整计划等批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

开拓延伸工程按成巷合格进尺和计划补贴单价进行决算,总金额按所提取的井巷基金进行控制。超计划工程进尺必须经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共同确认方可列入决算。

计划内零星建安工程竣工项目,按审批结算列入决算;未竣工项目,按验收进度列入当年决算。

计划内未发生、计划外工程和设备,均不得列入决算。 大型或成套装备,在年底前已签订合同但手续不完善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预决算,相关部门配合办理手续。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报表附件备案审查制,完善决算报表手续。对不符合集团公司专项资金报表附件备案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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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列入决算。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及附件。

安全、维简、折旧、大修等决算报表按统一的格式分类上报。按资金渠道、报表项目顺序,分类装订复印件。

属工程类的,需提供方案和设计批复、计划、预算、结算,招(议)标手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验证后留复印件。

属设备物资采购类的,需提供计划、招(议)标手续、合同、到货验收单、发票(或由*公司提供的设备调拨单)、设备管理部门的分配单。验证后留复印件。

设计、科研等其它项目,需提供合同、验收单、发票、投资效益评价单等附件,科研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验证后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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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只对各项目单位进行,所有工程、设备及大修的决算附件,由各项目单位收集整理提供。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各专项资金报决数,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由规划发展部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决算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部门作为财务决算的依据。各单位专项资金进入财务决算情况必须与统计报表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条 所有单项工程,当月验收完成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十五天内结算完毕。所有设备购置,设备到货一周内,由*公司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完成后,*公司必须在十五天内结算完毕。设备到货结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年终决算前已经进入结算的,在决算报表中注明结算日期。已经结算完毕的,年终决算时不再重复提供附件。

每年**月中旬第一个工作日开始集中进行专项资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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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达各单位的自筹计划,在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之外另行列报,比照专项资金决算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区域子公司年终专项资金计划的决算,参照本章制定相应的决算办法。

第十二章 专项资金奖罚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考核范围,考核权重占经营考核总分的*0%。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经营风险抵押金*%,并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一)、没有完成重点工程的,指列入集团公司重点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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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开拓、瓦斯区域治理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的日期、工程量、工作量、质量等要求完成的。

(二)、搞计划外工程的,凡未列入专项资金计划、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增补计划,或已下达计划但没有设计方案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均属计划外工程。

(三)、没有对项目进行科学的经济、技术评价,造成专项资金投资损失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内容或变更已批复设计方案和标准的;

(五)、擅自变更设备采购标准或搭车购置备品备件的; (六)、工程结算未经批准超预算*0%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经营考核总分中扣分,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所占分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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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按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扣5分;

(二)、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专项资金的,扣3分; (三)、根据单位上报建议计划,与集团公司审核下达计划相比,准确率达不到80%以上的,扣*分;

(四)、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每上报一份请示,扣*分;年度调整计划下达后,每上报一份请示,扣3分;

(五)、没有正当理由,专项资金计划与决算比完成率达不到90%的,扣*分;

(六)、没有正当理由,当年完成的工程、设备不进行决算的,每项扣*分;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当月投资完成额统计上报准确率低于90%的,每次(件)扣*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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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审办资金计划。

第六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随意变更施工设计方案,造成工程超支的,对责任单位按工程项目金额的*0%-*0%进行罚款,对责任人按工程项目金额的*%-5%进行罚款。

第六十一条 区域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由规划发展部开具罚款单,对该单位未完成区域瓦斯治理工程计划剩余工作量进行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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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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