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要点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主要相关内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当今社会,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然而,在不同国家,由于立法习惯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公司的概念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法的发展,公司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1.法系的公司概念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日本和我国地区为代表。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公司为法人”。我国地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缺少明确的定义。地区在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这一规定表明了公司需依法登记的特点,但却不是有关公司的完整定义。3.我国的公司概念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的盈利性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营利。所谓营业,首先以营利为目的;其次必须具有内容的确定性,即从事何种营业活动;再次营业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2.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在于具有的人格,的组织机构,的财产和的民事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必定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且能的承担民事责任。3.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是对各种法人的共同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在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发起人及发起人组织、设立活动的基本要求、股东认股与缴纳出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设立登记等。只有依据这些规定而设立才能取得公司资格。这反映了公司法具有的强行法性质,即任何公司都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和从事活动。与此相反,其他有些法人组织一般只根据民法的规定即可成立,而具体程序、组织机构及活动一般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司设立过程、存续期间和终止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和关系包括设立人之间及设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和关系包括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管理机构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股东、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公司与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终止过程中的行为和关系除上述关系外,还包括股东与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与第三人等的行为和关系。(二)公司法的特征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一种主体法或组织法,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或行为发的特点和内容。各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机构等内部关系,也规定了公司的某些直接的商业经营或交易活动。主要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及进行股票的交易活动。此种规定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股票债券上市和买卖的方式和规则等。公司法所以具有行为法的特点,是由于这些商业活动与公司的重要组织特点密切联系,或是说是公司这种组织特有的活动内容,需要在公司法种对此作出规定。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法的强制性是必须依照法律、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性质。许多法律中,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如民法中的规定中许多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作出约定。公司法规范中许多是强制性规范,这些规范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其原因在于公司不仅涉及股东间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或债权人的利益。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和规则法定化和强制化。在我国1993年颁布《公司法》中,大量强制性规范,比其他国家公司立法体现出了更强的国家干预主义,这与我国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任务是有关的。作为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公司法,同时要有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设定的出发点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供示范性的公司运行规则。公司法应更多赋予公司内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参与章程制定及会议决议等形式实现自治。新《公司法》中就出现了大量的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任意性规范。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由空间。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法律规范有判例法和成文法之分,公司法规范主要表现为成文法的形式。无论在采取成文法形式的法国家,还是采取判例法形式的英美法国家,公司法基本都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法对公司的类型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对于公司的法律人格、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会计、公司变更与清算等予以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同时,公司法作为主体法,应具有基本的明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以成文法的形式可以避免判例法的分散和易变。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也具有国际法的特点。从各国公司法的内容看,共同性是很明显的,即有关公司的概念与类型、公司的设立与注册登记程序、公司的所应营事业、公司的名称与注册登记程序、公司的资本与股份、股东大会的组成与职权、董事会等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大同小异。三、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因此,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如下: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建事务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的机构,他对内执行公司设立中的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与设立有关的活动。待公司设立完成并依法成立后,发起人转为公司股东,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倘若公司不能成立,通常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2、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再设立阶段的行为能力是收到的,即只能从事与设立有关的活动,具体而言,就是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活动。发起人在此范围内的活动,属于设立行为,超过此范围的活动,就不属于设立行为而应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