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官国外培训的实证考察关键词:法官培训国外培训法官教育培训制我国的一向被称之为一所“大学校”——系统作为流动的培训机构而著称:以大量的财力、人力支持着一个庞大的教育培训体系;每年有大量的在职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不断有经过各种教育培训的人员从流出,又不断有新人加入这种教育培训的行列。[i]近年来,国外培训成为这所学校最受欢迎的课程。2005年8月,笔者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访学。在威斯康星大学(以下简称威大)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笔者遇到了一些在此接受培训的来自国内的法官和公务员。基于此前对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关注,笔者对这些培训项目及其人员进行了一系列的访谈和调研。本文重点是对我国法官出国培训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同时兼对公务员培训乃至学者出访进行附带性的比较研究一、威大法学院培训项目概某直辖市高级人民的法官培训项目是与威大法学院建立的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包括不同形式的短期法官培训和组团考察,主要分为1、4个月法官培训项(1)人员及期限。首批两位法官于2005年8月到达,培训期间为4个月,大约相当于一个学期的课程。两位法官均为高院的庭长(或副庭长),中年,男性,此前均多次出国,曾经过英语培训,英语基础较好(2)经费。项目经费全部由中方自行承担,威大法学院则负责组织、安排,由一位兼职雇员(女、法学院毕业的留学生)负责有关事项。基本费用大致包括:培训费(学费)2400$,(强制性)健康保险800$,生活费,人均每月约1200$·4,往返旅费10000元。住宿由威大法学院安排,但费用由法官自己出。一共约合人民币近8万元,如果将先期培训、选拔费用和法官国内的工资算入,约相当于近10万元人民币。据培训法官所言,首批费用中部分来自某项基金资助,以后的费用则可能全部由自己承担(3)课程安排及内容。培训法官在学校注册的身份为“特殊学生”(specialstudent),但中心并没有为他们安排专门的课程,他们同国内另外一些留学生(其中有法学院正式的一年级学生,也有华东学院与威大法学院合办的双位学课程)一同参加几门专门为外国留学生所开的课程:1)美国法导论(IntroductiontoAmericanLaw);2)法律渊源(LegalSources),是美国法律渊源及法律依据和判例检索课;3)法律学术论文写作,主要是讲学术规范。4)专门为非英语国家学生开设的法律英语。他们无需参加辅导课和一些课外活动,一般需要完成作业、参加考试,但成绩对其无关紧要。[ii]其中课程1)是由教授一般性地介绍美国法律制度。其他课程都是由法学院的讲师或聘用人员担当,一些操作性的课程甚至由聘用的外国留学生辅导员(Tutor)担任。课程中有时会由从事兼职律师的教授(一般为兼职教授)进行实务介绍,中间也安排了几次参观、旁听诉讼等活动,对于直观地观察美国的司法确有帮助,但是并没有机会全方位地观察和比较州与联邦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实证性考察几近于无。我向两位法官详细地了解了他们的学习情况及收获,一位法官认为他们的主要收获是极大地提高了英语水平,即通过大量的练习和作业提高英语的听说写能力。除此之外,是对美国法律检索、学术规范和法学教育等有了一般的了解。法官告诉我,他们原来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些学术规范,例如如何引证、论证,引用与剽窃的区别等等,在这方面他们受益匪浅。然而,在培训中没有机会接触著名教授的专业课,法学院也没有对此进行介绍,以至于威大最有特色和享誉美国的法社会学、合同法等课程以及“威斯康星理念”和“行动中的法”等[iii],在这些课程中都无法体现2、法官集体培训项集体培训项目首批法官是从该市各级选拔出来的“外语好的年轻法官”,共20人。培训时间为3周。经费同样全部由中方出,威大法学院为他们举办了若干讲座,组织其参观了各种机构和。当我询问此行的目的时,回答说是为了了解美国的法律;对于为什么需要了解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法律的问题,回答是目前该市高院只与威大法学院建立了这种联系。根据威大主办者的粗略估算,这次培训除往返机票外,人均各项费用约为8000美元,如果将往返机票(约1万人民币)以及国内组织、培训和其他费用算入,总数可能约需15至20万元人民币。这个项目时间安排比较紧凑,几乎所有工作时间都安排了和各有关部门的讲座、参观和旁听审判等活动,重点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就项目本身而言,效益相对较高3、公务员培训项威大法学院承办的为该直辖市某区培训公务员的项目是在该区区长推动下形成的。该区长曾经是一位法学教授,后从政。任教期间,曾到威大法学院作过访问学者。担任区长之后,他提出了一个宏大的人才战略,与威大法学院建立了培训协议。该培训项目由区出钱,威大负责安排。这次已是第二批,共19人,成员是已经在该区工作6至7年的年轻公务员,来自该区各个党政部门,外语经过考试和集中培训,不设翻译。笔者也同这些参加培训的公务员进行了交流。整个培训为期3个月,安排是:(1)4周专门培训课程,主要是由各部门分别讲授该州的有关制度和法律;(2)两周到纽约、华盛顿等地参观;(3)实习,根据个人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部门进行为期1个月的观察见习。例如其中一位来自司法局的干部在县实习,分别到有关各个部门进行了实地了解,如公设律师、审判、管理等。其间不需要每天都去,也可以根据兴趣选听威大法学院的课程,但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听完一门课,也同样不可能接触到威大法学院最有特色的东西。(4)参观回国。此项目由于有外出参观的安排,实际支出要比法官培训更高,且人数较多,至少耗资近100万元人民币。在区一级的机构中,如此魄力的大规模的培训实不多见威大法学院和东亚法研究中心与我国及地区、日本、韩国等都有密切往来。此项目的负责人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司法援助项目十分热心,从其承担这些培训项目的初衷和效果看,确实颇具远见。首先,是扩大了威大在中国的影响,与中国一些地方和机关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使这个地处偏远的大学在中国的经济中心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并联络了一些跻身于界高层的校友。同时以该地区为中心,威大法学院不断开发出一些新的项目,例如与华东学院联合办学,每年接受部分研究生学生到威大法学院学习一年,可同时获得两校的硕士学位(LLM)。美国的其他大学虽然在这方面和做法各有不同,但近些年来,都在做着同样的努力。据说这些培训项目的主要目的并非赚钱,但毕竟学费对学校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且决无亏本可言,所以这个项目也使威大法学院获得了很好的效益,因而得到了大学当局的支持二、问题与比较分1、出国培训考察的投入与政众所周知,教育培训的传统最初是出于实际需要——1980年代法律人才匮乏、法官主要来源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学历低,不得不通过自身的力量和法律院校完成基础法律教育和专门性职业培训。这种教育的效果是显著的,曾使一大批非职业人员成长为的骨干法官。然而,随着这一任务基本完成,的教育机构转化为继续教育,以提高法官素质的理由继续发展。[iv]但是在职人员通过各种普通教育机构提升学历学位的“教育”则始终持续。由于在司法改革中把提高法官的职业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教育培训的投入不断增加,国家为此设立了专项开支,各地的培训经费逐年都有较大的增长。通常以法官的学历、学位、乃至出国培训或国外归来的留学生的比例作为其人才素质的重要指标,并把法官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水平作为法官素质的一个标志。[v]从大规模的法官培训、出国考察,到目前发展为有计划的长期国外培训,都是出于的司法和发展战略。在各地办案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法官(据说不低于三分之一)在以各种方式“上学”,从“专升本”、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直至出国留学和培训。例如这一则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刑一庭法官助理的崔岩,意外地收到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他心中忐忑地拿着通知书找到刑一庭庭长朱军。“当时我们庭受理的案子超过了历史最高件数,上至庭长下至合议庭法官都铆足了劲办案”,崔岩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没抱太多希望。但一个星期后,崔岩得到通知,院里同意并且支持他去美国读书。近年来,在、市高院的组织下,海淀多名优秀法官参加外国高级法官研修班学习。两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分别获得了瑞典和美国的法律硕士学位。海淀在人才培养上敢于下大手笔,舍得花大力气。[vi除少数自费留学,但在保留编制的外,多数出国培训是由即国家出钱的,国家对的财政投入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于此处。在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下,这部分支出是名正言顺且非常正当的。需要注意的是,的培训费用是不能转作他用的,既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官的经济收入,也不能转化为办案经费,而其效益历来也没有人、也无法进行认真的考察——只要钱花出去了,必然会有效果,心照不宣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待遇——部分是领导的特权,部分是对某些法官的奖励。[vii2、效果与效益分就出国考察和培训对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的作用而言,自然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必须明确何谓法官素质,笔者在一篇专论中已经谈及,法官素质决不是指学历或学位,而应是其职业道德(法官的良知)、法律专门知识、能力和经验以及其他学识的综合。[viii]那么,能否对出国培训在提高这些素质方面的效果做出评估呢首先,出国考察和培训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不能说决无作用,或许会增加他们对该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等等,但至少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如学识与学位与道德无关一样。近年来因、徇私枉法落马的院长们经常出国的绝非少数,但并没有因此减少他们的贪欲,甚至没有使他们学会小心滥用权力的风险。应该警惕的倒是国外的物质生活和法官的高待遇是否会扰乱他们忍受清贫的耐力,增加他们愤世嫉俗的心境其次,出国培训对于法律技术知识和经验有何直接作用,没有一个法官能够讲清楚。当然或许有许多潜在的积极作用,而且必然会因人而异。[ix]海淀模范法官宋鱼水多次谈及她出国培训的经历:“参加系统组织的到荷兰4个月的法律专业培训,使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比较学习和贴近了解使我不再盲目地崇拜和效仿西方,不再抱着与专家学者相同的视角来审视西方文化和中国现实的鸿沟,开始了适应本土文化审判模式的积极探索。可以说,这是我法律人生的第三次飞跃。”仔细品味这段话的含义,恰恰是对法官出国培训的一种反讽,如果我们的学者和不盲目崇洋,何需让法官到国外去感受中外差异,又何必花钱走这样的弯路?[x]而如果没有宋雨水这样的悟性,食洋不化,岂不是适得其反,反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增设了一层屏障?此外,法官不同于涉外律师,并不需为外国当事人提供服务——此事关乎国家主权和尊严,因此英语及其他外语本身并非中国法官的业务要求——即使审理涉外案件,法官也不必须用外语审案和阅读法律文件;即使需要了解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与实践,也不必非到外国或境外去了解;即使需要部分专业人员,也无须所有的法官都掌握外语,直接从外语专业人才和归国人员中招收,不仅经济、而且水准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