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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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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研究

作者:义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9期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潜移默化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伴随而来的是网络侵权事件,成为广大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直到2014年10月10日,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施行,再一次的将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推上了热点话题,人们由于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承担看法存在差异,所以对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尽管当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支持,理论界的研究基础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难以更加全面的为网络隐私侵权事件解决对策。由此,本文主要就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展开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 网络隐私 侵权 法律 责任承担 网络用户

作者简介:义瑛,邵阳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84 据权威数据调查显示,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截止到2014年末,计算机上网用户已经超过7亿,2015年有望突破到8亿。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还会面临网络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造成个人私密信息泄露,为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可以更加集中的反映计算机网络双面性。计算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始终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学术界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文献大量涌现,很多学术专家和作者融合一些主管学术观点,对网上信息侵权问题展开了更加系统的归纳,进一步挖掘出计算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存在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后续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案例简介

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已经基本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有便利,同时也有困扰,由于网络自身信息搜索的便捷性,可能带来层出不穷的安全隐患,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案例是发生在2004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创办的“菁华论坛”中一位名叫“咖啡伴侣”的网友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关于漳平一家小吃店卫生不合格的问题,并且将小吃店的住址和店主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文章中主要是描述小吃店所提供的食物均是由地沟油加工而成,将店主的个人信息、照片、住址一家电话信息全部公布在论坛上,帖子一经发出后获得了上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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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为小吃店主个人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随后,原告龙某将论坛管理者林某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网络隐私权,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论坛上发布声明,消除对龙某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小吃店名誉,并赔偿损失5000元人民币 。后经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判决该网站管理者林某在菁华论坛主页上公开发表声明道歉,但是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赔偿5000元损失这一问题不予以承认,主要是由于龙某并未出具造成自身小吃店具体损失的证据,所以龙某提出的经济赔偿并未被采纳。 二、本案的争议问题

本案所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所以其中存在着几点争议有待进一步分析:

(一) 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也就是网络论坛发帖人,主要是指针对网络上某人、某事进行网络评论的用户,在他人隐私受到侵害时,论坛帖子发起人则充当着言论发布者和传播者角色,通过查找大量素材和消息作为论坛帖子发布提供支持,但是在法律实务中,由于网络隐私侵权的问题呈现多样化和复杂性的特点,所以发起人可能是一个人,也有可能是多个人,所以在民法上关于发起人网络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在论坛帖子传播过程中,发起人发布的帖子对于最终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所期待的作用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故此,从上述案件中可以发现,焦点问题在于如何能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被网络用户披露,解决网络用户和他人之间的矛盾,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基于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规定和完善网络发起人侵权责任问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进一步明确发起人和跟帖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 。

有很多群众认为网络论坛发帖人只是起到了一种过渡作用,对于这种牵头作用法律判决上不应该要求由其全部承担,其他的跟帖者也应该对此种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发布帖子的行为是一种造成损害后果的最原始阶段,所以说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归结为论坛发帖人。帖子一经发布后,是在跟帖者的不断传播下,才造成信息的更广泛的传播,带来不良的后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充分明确一点就是网络论坛帖子发起人,应该了解到帖子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对发帖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一定认知能力,但同时这里也有一个免责事由,就是在帖子发布后,论坛发帖人有义务提醒后续的跟帖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就是不要将帖子中所出现的私密信息传播和公布。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这种免责事由只是一种理论设想,在实际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网络论坛不过是为人肉搜索提供一个平台而已,是网友关于某个人、某件事进行热议、发泄心中情感的平台,经过网络论坛的信息公开和推广,从而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所以说,如果论坛发帖者作出警示,那么也就违背了网络论坛发帖的原则,在实际案例中不可能发生的,而且论坛贴者多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情况下对某件事、某个人的信息公开,以此来满足大多数网友的好奇和关注,迎合网络舆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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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帖参与者的责任

论坛跟帖者也叫参与者,是网络论坛发起人发布帖子之后,对其进行转帖和评论,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传播范围的人,跟帖人呈现一种人数多而复杂的特点,所以很多跟帖者在网络上发布一些言论,或是进行转发,导致个人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隐私被侵权程度进一步加剧。对于隐私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跟帖人只是在发起人发布帖子后简单的进行评论,并未进行转帖的行为,这类跟帖人只是单纯的同意发起人的发帖行为,或是表达自身的旁观态度,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跟帖者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如果是跟帖者对论坛发起人发布的帖子转载后,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跟帖人搜索并转发信息是论坛已经公布过的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被所有人同意发布的信息,所以,既然此类信息之前已经被论坛发帖者公布,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隐私已经不再具备原有的私密性特点,逐渐演化成为一种公开的信息,所以此类情况下的跟帖者是被看作是一种善意的行为。此外,由于发帖行为导致的恶劣后果同跟帖者也不再具有联系,所以并不应该此种跟帖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2.跟帖者身份是通过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电脑专家,在操作网络方面具有极其高超的技术能力,运用自身所掌握的网络手段,通过不正当渠道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跟帖人的行为会变得十分复杂,一般情况下,这种非法手段来获得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很难恢复到原状,并且存在着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主观意识,无论是对网络环境还是社会环境都将带来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对被侵权者,除了带来精神伤害外,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时就需要跟帖者同论坛发帖者共同承担责任,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公平 。 (三)网络论坛管理者责任

网络论坛的管理者在网络环境中只是承担一种管理者的身份,在论坛中的责任应该远远小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上则是强调那些专门具备网络技能的人,而网络论坛管理者在网络环境中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网络信息起到一个基本审核功能,如果对于这种传播个人信息的帖子没有及时删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网络隐私侵权法律责任。发帖人是网络隐私侵权的责任主体,由于网络环境自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网络论坛发帖人多事由网名发帖形式出现,对于网络论坛发帖人,只有通过登录论坛的IP地址因素,才能找到最终的侵权人,如果并未造成过大损失,网络论坛管理者就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情况下,则是由于网络论坛管理者监督不力导致的,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案网络用户法律责任承担

(一)发起人承担网络隐私侵权主要法律责任

本案中,网名为“咖啡伴侣”的网友作为论坛发帖人,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将其个人信息公布在论坛上,造成了小吃店主个人信息泄露,带来了严重的生活困扰。由于发帖人是在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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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帖子将小吃店主私人信息泄露,所以根据网络隐私侵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通过IP地址查找到最终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发起人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 (二)跟帖人承担次要连带责任

网络论坛跟帖者在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跟帖人是在发帖人发出帖子后,处于社会公众的好奇和道德正义原因盲目的跟帖,造成了小吃店主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传播,对于这些个人信息,跟帖者之前并未在网络上披露过,但是跟帖人所发布的信息为小吃店主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故此,跟帖者应该在自己造成损害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次要连带责任。

(三)论坛管理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论坛管理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争议最大,对于此类情况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严格区分相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网络论坛管理者责任划分中,如果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侵权带来的不良后果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是对受害人道义上的补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服务同时,相应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用户的个人信息。故此,应该进一步强化网民的上网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该根据主体不同进一步区分侵权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切身利益。 注释:

唐龙.从微博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商.2014,22(2).278-279.

段腾湘.网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研究——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云南大学.2013. 王一然.论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沈阳师范大学.2015. 周玲.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安徽大学.2011. 肖仕龙.论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重庆大学.2011.

江虹.论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隐私侵权责任.长沙大学学报.2014,21(3).66-67,70.

刘琬淇.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的视角.北京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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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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