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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 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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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技术岗位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品保岗位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装置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装置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包装,采购岗位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装置或储运装置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记录。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装置或储运装置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桶、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铁锈、杂物或桶盖阀门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其它品种时必须刷洗干净,更换产品标志,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5.1.6 包装时,不允许掺杂批次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品,包装液体产品时,不允许一边包装一边进料。包装结束后,密封容器封盖,并进行单件包装产品的额定重量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包装物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品保岗位检验后,储运装置按品保岗位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化工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时,生产装置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易于识别。

5.2.7 最终产品入产品库后,产品库管理人员应按品保岗位出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

5.2.8 产品出厂时,品保随产品开据交付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

5.2.9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装置要作出特殊标记,同合格品严格加以区分,隔离存放。

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严格按标记要求进行,并妥善保管好产品标识记录,以保证在有可追溯要求时可以实现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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