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文本
保甲 方 XX乙 方 签订日期 密 协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议
日
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件及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保密义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秘密信息的范围:
第一条 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任何原因或通过任何途径获悉或接触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经营信息和商业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战略举措、投融资策略、股权收购成交前相关信息、投资交易核心商业条款、土地成交底价及相关技术指标、全面预算数据、财务数据、营销策略及数据、公司内部控制指标、产品产业研发成果、人事管理信息、薪金待遇及佣金实施方案及其他与上述相关的技术、财务、管理、经营和商业信息等;
(b)甲方关联机构的商业秘密;关联机构指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关联关系指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c)其它按照法律或协议,甲方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二条 股价敏感信息,是指根据联交所(或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在某些重大事件未披露前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在披露后可能会影响股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担保、签订重大合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等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条 其他应保密的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保密信息呈现之形式及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光盘、电子邮件、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汇编文件等。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工作期间或甲、乙双方聘用关系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后,乙方都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信息,直到这些信息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六条 除非为了履行自己在甲方的职务或者应甲方要求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发表、复制、指使复制或许可复制或对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允许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并保证此类信息只能用于甲方的业务活动或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聘用关系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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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掌握的,所有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信息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按照甲方要求办妥有关交接手续。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露保密信息。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泄露或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第九条 乙方如发现甲方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脱密期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即甲方就乙方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因此,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保密费。
三、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之义务,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制度和严重失职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法立刻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乙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予第三方使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甲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等。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还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追究乙方及经乙方披露或许可使用上述秘密信息之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乙方在被甲方雇佣期间的行为不会违反乙方与其前任雇主或雇佣劳动单位(以下统称“前雇主”)之间签署的任何关于该等前雇主之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或相关约定。除非已得到乙方前雇主的书面授权或许可,乙方没有将前雇主的任何商业秘密带到甲方,并且不会使用到乙方在甲方的工作中。如因乙方违反本承诺,造成其前雇主对甲方提起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商誉等方面的损失。
四、其他:
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接受甲方聘用并签署本协议,不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
第十六条 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信息的义务,直至该信息进入公知领域。
第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表明甲、乙双方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仅依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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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合格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任何被裁定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未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程度或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因任何原因疏忽、延误了对某项权利的行使,或对另一方违约或侵权行为的追究,并不表示其已经放弃该项权利,也不表明其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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