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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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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思考

这些天,处理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业务,使我忍不住想说说自己的看法,希望可以帮助准备租赁厂房、商铺等有需要的人,能够增强维权意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慎重考虑如何维护和帮助处于弱势的小本经营商户的现实困境。

找我帮助的人他们都是商铺的承租者,经营着小吃店的、发廊的、药店的、百货等小本买卖,由于出租方与他们租赁的合同于今年5月底到期,但是直到8月份的租金出租方继续在收租,一直没有办理好续租事宜。前几天接到出租方的通知要求他们全部搬走。最长的签约租赁期也只有两年时间,而他们投资下去的装修费、设备设施就是一二十万元;有的是转让过来的,转让费加上其他费用怎么也是十来万元,经营时间一年都没有,如果这样搬迁真是血本无归。他们很难接受这样的结局。

了解到情况后,我问他们:怎么签的合同租赁时间这么少?他们有的说,当初租的时候老板说一年一年续签,公司不给一次签很长时间,还说法律规定最多签三年。这情况是很普遍的情况,否则很难找到地方。

看到他们的无奈和无助,我实在不知说什么好,因为实在是没有法律依据能够帮助到他们。可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这不得不引起我的思考。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我想首先是他们没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他们在开始租赁的时候,能够充分核算自己的投资预算,坚持必要的租赁时限,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如此被动;如果没有达到自己预算的合理租赁时间,无法控制投入和收益,就坚决不租。

二是他们这一群体的文化水平相对比较偏低,你不租其他人租,变成出租方的商铺不愁租。所以只能随大势所趋,盲目的进行租赁、盲目地投资,最后无法控制风险,只能被动的接受出租方的抬价或者排挤搬离,是死是活自己完全不能掌控。

由于他们本身的认知有限,导致他们处于维权的弱势,没有相关法律能够支持。

而他们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是极其有限,有的甚至靠借款来的,有的是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无疑给他们的家庭是非常沉重的打击,同时给社会也带来不少隐患,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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