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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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代理
业务监管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监管【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函﹝2004﹞269号【发文日期】2004-07-29【实施时间】2004-07-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不断加强国税机关对税务代理业务的监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针对全省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代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务代理业务监管的认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代理业务监管,关系着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秩序,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关系着国税机关的整体形象;同时,关系着税务代理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应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给予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全面理顺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做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实现国税机关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职税务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的有关规定,实现国税机关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彻底脱钩。
(一)对在职国税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以及原在税务代理机构担任法人代表、发起人或出资人、虽已返回国税机关但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立即进行清理,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相应的税务代理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于2004年8月底前将相关资料经市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需要报备的资料包括:1、工商管理部门变更手续复印件;2、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决议;3、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证明;4、修改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章程;5、变更后的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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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变更后的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其它相关资料。
(二)对在职国税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为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要督促其于2004年8月底前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并填写《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市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注册备案和缴销证件手续,按规定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对超出上述期限仍未按规定返回国税机关工作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职国税人员,一律按辞退处理;对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其所属在职国税人员继续从事税务代理、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未按规定变更其税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发起人或出资人身份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对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国税系统进行通报。
(四)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但尚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在职国税人员,可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经由市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备案手续。
三、切断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各项收入的取得与形成应合规、合法,并及时、全额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无偿占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财物,不得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应由国税机关承担的费用,严禁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要进一步明晰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产权关系,对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彻底清理:立即收回出借给税务代理机构的资金;限期归还借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资金;无偿使用税务代理机构车辆等固定资产或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有关费用的,要立即清退,并按规定予以补偿;与税务代理机构存在租赁关系的,要规范资产租赁协议,一律签订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租赁费用。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经济往来情况,将列为2004年度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内部审计监督的重点,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省局将视情况做出扣减经费等处理。
四、实行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分离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分离。对与国税机关在同一办公场所内办公的税务代理机构,要责令其于2004年8月底前搬离;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窗口的,应立即关闭。否则,将按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国税系统进行通报。
五、严禁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禁将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直接或变相转给税务代理机构行使;严禁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侵害纳税人权益。否则,将按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国税系统进行通报。
六、依法监督税务代理业务的规范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履行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培育职责,加大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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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代理机构发生合并、变更或注销等情形时,应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的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市国税局核实,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对达不到设所标准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由税务代理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经市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逾期仍达不到设所标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市国税局核实,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三)在受理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要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的,应按规定要求其补正或不予受理。
(四)要督促税务代理机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的规定,加快会计电算化的步伐,有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应于2004年底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条件暂不成熟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力争于2005年底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要督促税务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文书和业务程序;要督促其进一步强化对税务代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学习型事务所,促进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大对税务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税务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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