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和整改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青岛开发区采取七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
一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规定》的基本原则、隐患报告的具体规定、隐患查处、整改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集中学习;区安委办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等地进行现场宣传。同时,还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进行广泛宣传《规定》的重点内容。
三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四是建立事故隐患逐级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并逐级报告。
五是加强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监察力度。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台账,实行隐患跟踪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成立隐患整改小组,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定期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区安监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等行为的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并进行电视曝光。
六是实行挂牌督办和约见谈话、黄牌警示制度。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除挂牌督办外,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约见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有关执法职能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见其主要领导谈话。存在其它事故隐患的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对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指令的以及在整改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除由有关执法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外,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其门前悬挂黄牌,以警示相关方。
七是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月分析月总结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下月2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于5日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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