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技术规范 标准化评分方法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1.1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GB50187-2012第3.0.7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GB50187-2012第3.0.12条) 10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周边环境情况。 1.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扣6分;2.厂址位于易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未采取措施不得分,但采取了防洪、排涝措施的,扣2分。 1.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窝风地段。2.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与周边的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或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未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1.2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1的规定(GB50016-2014第3.3.8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GB50016-2014第3.5.2条) 10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厂房、仓库及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1.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1.3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GB15577-2007第5.1条) 8 价报告。 现场检查: 目测或实测粉尘厂房与其它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查资料: 1.4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87-2012第5.6.2条) 4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平面布置情况。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扣4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1.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2.布置的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现场检查: 1.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3.5条、第3.3.9条) 6 检查厂房、仓库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终止评审。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 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
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3.乙、丙、《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100分)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6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2014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GB50016-2014第5.2.3条) 6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锅炉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 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7条);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016-2014第4.4.3.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1条);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GB50187-2012第5.6.5条);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GB50160-2008第6.2.2条、第6.2.12条)的规定;防火堤内的雨水排放阀应挂牌常关(GB50074-2014第13.2.2条);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应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积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GB50160-2008第6.3.8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现场检查: 1.8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GB50016-2014第4.3.5条) 检查液氧储罐4 周围是否有可燃物或地面为沥青路面。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扣4分。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火堤或围堰的设置情况;雨污切换阀是否挂牌常关。 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终止评审;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5.无防火堤(围堰)扣4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罐区无防火堤(围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GB50058-2014第5.3.5条);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室应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应封堵,并有防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GB50053-2013第6.2.2条、第6.2.4条、第6.2.6条) 10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的布置位置;配电室门的开启方向、数量及是否采取防护设施。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内扣4分;2.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设备层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扣2分;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扣1分;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扣2分;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扣1分; 6.配电室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一处扣1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扣2分; 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或车道宽度小于4.0m,一处不符合扣2分; 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3.消防车车道宽度小于4.0m。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一处不符合扣2分。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1.未分区扣4分。 2.防火分隔不符合一处扣2分。 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1.厂房和仓库的层数不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 3.仓库内的防火分隔墙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非正压室的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内。2.布置在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且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6.配电室的采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法》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标准。 现场检查: 1.厂内道路与1.10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GB50187-2012第6.4.17条)。消防车道路应呈环状布置,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GB50187-2012第6.4.11条) 10 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 2.消防车道路的环状布置情况。 3.消防车道宽度。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追究刑事责任。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1.11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GB50016-2014第3.2.2条、第3.2.7条) 6 现场检查: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1.12厂房和仓库的层数应满足GB50016-2014防火分区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分隔。(GB50016-2014第3.3.1条、第3.3.2条) 6 现场检查: 1.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是否用防火墙分隔。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1.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GB50016-2014第3.6.2条) 6 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玻璃窗、轻质屋面(墙)等设置情况。 1.未设置泄压设施扣6分; 2.泄压设施设置不符合一处扣2分。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设置的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1.14企业应保持安全疏散出口的畅通。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该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GB50016-2014第3.7.2条、第3.8.2条) 8 现场检查。 1.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不得分; 2.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安全出口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每一处扣5分。 1.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符合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除外)。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每座仓库安全出口少于2个。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 2.1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1、企业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的,终止评审; 2、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的设备和职业10 查现场、资料。 病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的,发现一种扣10分; 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产品、材料、产品,每发现一种扣5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使用或生产、进口应当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2.2安全设备设施: 1、使用或产生粉尘的设备设施及电气线路等应有相应防尘设备设施或措施;可燃性粉尘生产或加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爆设备设施措施或措施; 2、使用液氨的设备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泄漏和检测报警及其联动处理(含事故联动防爆排风机、水喷淋系统等)装置或措施; 3.使用或产生毒害的设备设施,应有符合相应类别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的措施; 4.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与可能引起人体机械伤害的,应根据风险分析选用和设计制造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应的机械安全设计和选择标准或规范; 5、防止直接触电的绝缘、安全间距、屏护等装置或措施(不含PE线),应符合相关要求; 6、使用辐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装置及措施;产生中高频电磁辐射设备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辐射装置或措施进行防护。(《安全生产法》、GB/T33000-2016、GB4273-2016、GB/T17919-2008、GB/T 17919-2008、AQ7004-2007、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安监管四函[2013]28号、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3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应设置而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或管理不完善形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终止评审; 2、发现应配备安全设备设施而未配置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3、配备的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发现其他不符合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2.3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配备: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治法》)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应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发现一处扣3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发现一处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足、不符合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2.4消防设施、产品: 1、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按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及其指示标识,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室内外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消防水泵、稳压泵、高位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给排水及消防管网等系统的选配和布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3、符合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应安装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物内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防烟和排烟设施; 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消防要求; 7、根据建筑物情况设置相应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控制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以及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2014、GB50140-2005、GB50974-2014)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1、应设置但未设置相应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5分; 2、已设置但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或种类不符合实际实际需求的,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3分; 3、已按要求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发4、其他不符合项每发现一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未配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配置不足、不符合要求; 2、现场影响消防安全的其他情况。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的设备设施。 现一处扣2分;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2.5空调系统: 1、应确保空调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联动装置有效,可靠; 2、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需要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时,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GB50365-2005、GB50019-2015) 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终止评审; 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空调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及其联动装置配备不齐全、不完善、不能确保可靠有效; 3.空调系统及其附属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能正常运行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变配电系统: 1.电力变压器:(1)变压器的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及油质定期化验检测报告,且不漏油;(2)变压器的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3)变压器的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定期测试;(4)变压器器身上的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5)变压器运行过程中箱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6)应有符合规定的遮拦,遮栏高度不底于1.8米,遮栏网孔尺寸不大于40×40mm;(7)35KV及以上变压器进行吊装作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的;2.高、低压配电室:(1)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2)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母线应排列整齐,母线相序标志明显;(3)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电缆头外表面清洁;(4)断路器定期维修检测,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5)操纵机构有定期维修检验,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6)所有空气开关、刀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7)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无漏油现象;(8)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定期试验;(9)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清洁,定期检测;(10)有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11)高压配电柜柜前操作和柜后维护通道地面上敷有绝缘胶垫;3.自备柴油发电机:(1)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必须与公共市电间加装互锁联锁保护装置且安全可靠;2)自备柴油发电机应可靠的保护接地;(3)应建立自备柴油发电机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备柴油发电机做好运行、维护、保养等;(4)柴油发电机房间内设置柴油储存间的,其最大柴油储油量不超过2桶(180公斤/桶);(5)柴油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爆炸危险性场所电气防爆和防静电要求;(6)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底部四周应设置防止油品泄漏流散的设施;(7)柴油机正常工作时产生的烟气必须用管道引至室外。 (GB50053-2013、GB50058-2014、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变压器未定期检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2.变压器器身上的瓷瓶、套管及箱盖、散热器上积尘较多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等上积尘较多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4.高、低压配电柜内母线无相序标志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5.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或未定期检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6.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不合格 7.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8.柴油机工作时产生的烟气未排出室外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9.应执行工作票与操作票未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0分;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0.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35KV及以上变压器进行吊装作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的; 2、10KV及以上电力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检查、保养、维护维修的。 3、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发生事故给供电企业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L/T596-2005)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2.7电网接地系统: 1.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电阻值低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值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电阻值低于4Ω;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2.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3.接地装置检测点应悬挂带“统一编号、带接地符号”的标识牌,悬挂高度与检测点应在同一高度,尺寸大小以150×150mm为宜;(GB50056-2011、DL/T596-2005) 10 查现场: 依据设备数量按比例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设备设施进行评价 1.未进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检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2.接地装置检测点未悬挂带“统一编号、带接地符号”的标识牌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维修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接地装置损坏,电阻检测不合格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未及时维护、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2.8建构筑物防雷接地装置: 1.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2)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两端应与PE线相连;(3)在配电箱内应在电源进线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应不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粮、棉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 3.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4.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GB50057-2010) 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 2、未定期检查和检测的,扣1分; 3、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 4、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5、无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不得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未按标准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 2.防雷接地装置未验收投入使用的; 3.防雷接地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未进行维修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9高、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1、电气线路导线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电气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3、电气线路绝缘、屏护良好,导线接头无发热发红现象; 4、电气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电气线路导线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2.电气线路相序、相色不正确、标志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电力线路维护、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晰; 5、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障碍物。(DL/T5220-2005)、GB50217-2007)、(GB50054-2011)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2.10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用电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2、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橡套电缆线,敷设方式符合安装要求; 3、配电箱内装有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总开关,每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空气开关; 4、临时用电设备PE线连接可靠; 5、严禁在有爆炸性危险场所使用临时用电线路; 6、临时用电线路不应跨越安全通道、可能存在损伤的场所。 (JGJ46-2005)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使用临时用电无审批手续,超期使用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2.使用双绞塑料线,敷设方式不符合安装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3.未使用带漏电保护功能开关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临时用电未使用漏电保护装置,跨越安全通道使用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行业标准再具有强制性) 《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2.11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1、箱(柜、板)符合高温、湖湿、酸碱盐腐蚀作业环境要求; 2、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3、箱(柜、板)体、箱门PE线连接可靠,保护接地与工作接地端子排标识清楚;4、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导体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5、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且电压标识清晰,并配有漏电保护器;6、保护装置齐全,开关与导线负载匹配合理,开关标明控制对象;7、外露带电部分屏护防护完好;8、落地配电箱室内加装高度不低于50mm的底座,室外加装高度不低于200mm的底座,悬挂配电箱箱底不高于1200mm;9、配电箱应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统一编号、确定责任人、警示标识标记齐全,醒目;10、开展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并保留检查记录。(GB50171-2012)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动力(照明)配电箱不符合高温、湖湿、酸碱盐腐蚀作业环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2、动力(照明)配电箱箱体、箱门PE线未连接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3、插座接线不正确、电压未标识,未配漏电保护器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不符合高温、潮湿、酸碱盐腐蚀作业环境要求的; 2、动力(照明)配电箱内自动控制开关损坏未及时维护、更换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2.12工作场所照明: 1、易燃易爆及火灾危险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 2、在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作业场所,使用固定式照明灯电源不得大于36伏; 3、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灯,其电源不得大于24伏; 4、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 5、厂房内各工位工作面照度应满足工作要求。 (GB50034-2013) 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进行照度测量的,本项目不得分; 2.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3.照明灯具选型与作业场所不相适应的,每发现一处不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5.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工作场所照明灯及灯具损坏,照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未及时维修、符合项扣1分;4.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更换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3手持式电动工具: 1、必须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不同类别的手持式电动工具; 2、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单位应有专职人员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电阻值检测,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 3、电源线必须用橡套电缆线,插头无破损,导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导线中间无接头及破损;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防护罩、防护盖及手柄应无破损,无松动; 4、潮湿环境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GB∕T3787-2006) 2.14电焊机: 1. 电焊机的电源线应符合GB50055-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第4.0.1条的规定; 2。电焊机电源线的载流量应符合GB50055-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第4.0.3条的规定; 3.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焊机外壳接PE线且有接地标志,连接可靠并统一编号; 4.焊机一、二次绕组间,一、二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每半年检测一次; 5.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安全通道使用; 6.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长度不超过30米,接头不超过3个; 7.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8.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2.15移动电气设备: 1、移动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 2、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线采用单相三芯或三相五芯多股橡套电缆线,无中间接头,不跨越安全通道,电缆绝缘层无破损,插头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6米; 3、移动电气设备的PE线连接可靠并统一编号; 4、移动电气设备的防护罩、遮拦、屏护、防护盖应无破损、无松动; 5、移动电气设备的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6、应经常对移动电气设备的插头、导线、开关、外壳破损等进行检查。 (GB∕T13869-2008)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检测绝缘电阻值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2.一次侧电源线超长及破损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 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检测绝缘电阻值的,扣1分; 2.一次侧电源线超长的,扣1分; 3.其它1项不符合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电焊机的外壳未接保护地线、一次电源线绝缘老化、电源线破损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2.手持式电动工具未进行绝缘电阻值检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电源线未使用橡套电缆线,插头破损, 导线破损及超长,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2.16锅炉与辅机: 1、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且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锅炉应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含锅炉日常运行、锅炉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登记等); 3、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自动控制及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4、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参数过高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装置;且应安装机械抽排风装置; 5、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排放试验; 6、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压力表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7、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水质处理应能达到锅炉用软水指标要求; 8、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9、锅炉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GB50041-2008、JB∕T10354-2002)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使用的,本项目不得分; 2.未按周期定期检验的,本项目不得分; 3.安全阀、压力表未按周期定期检验的,本项目不得分; 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且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锅炉未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含锅炉日常运行、锅炉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登记等); 3.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自动控制及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2.17空压机: 1、空压机的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2、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3、空压机的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防护板必须关闭; 4、电气设备符合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 5、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安全距离; 6、空压机房应加强通风、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GB50029-2014)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的,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空压机的皮带传动装置无防护罩的,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18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2、安全附件: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工作状态合理,记录齐全; 3、支承(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4、压力容器无超压;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定期巡回检查; 5 、压力容器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压力容器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压力容器运行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未办理注册使用登记的,本项不得分; 2. 未按周期定期检验的,本项目不得分; 3.安全阀、压力表未按周期定期检验的,本项目不得分; 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未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投入使用的; 2.未按周期定期进行检验的; 3.安全阀、压力表未按周期定期检验的; 4、压力容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维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故障和事故记录。(TSGR0004-2012)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
2.19工业管道: 1、管道敷设安装、布置及其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腐蚀性液体的管道,不宜布置在转动设备的上方; 3、通过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不得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厂房内、室内的吊顶内和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 4、埋地钢管道的外表面应制作防腐层,敷层完整无破损; 5、地上管道外表面防腐,一般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大气环境的腐蚀; 6、管道上涂漆颜色及介质流向标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和有关标准执行; 7、压力管道应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 8、压力管道应按周期进行检验; 9、在运行中可能超压的管道系统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装置可采用安全阀、爆破片或二者的组合使用; 10、应有全厂工业管道管网走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 11、工业管道中介质为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应设置防静电积聚接地的可靠措施。 (GB50316-2000、GB50235-2010)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压力管道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本项不得分; 2、压力管道应按周期进行检验的,本项不得分; 3.管道上涂漆颜色错误及介质流向无标志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1压力管道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的; 2、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未按周期定期检验的; 3、压力管道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维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0工业气瓶: 1、气瓶储存仓库内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安全标志完善; 2、气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瓶体外观无缺陷及腐蚀;瓶体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气瓶安全附件齐全; 3、仓库内各种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间距合理;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4、气瓶上所使用的压力表未定期校验; 5、工作场地临时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TSGR0006-2014) 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气瓶储存仓库内无防倾倒措施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2.气瓶超出检验周期使用;瓶体外观锈蚀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2分; 3.气瓶安全附件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2分; 5、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气瓶未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瓶体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及腐蚀严重仍然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
4.气瓶上所使用的压力表未定期校验的,3、气瓶安全附件不齐全的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2.21砂轮机: 1、砂轮机安装符合要求、砂轮机设置符合规定; 2、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挡板可调、可靠; 3、砂轮的安装符合要求,砂轮无裂纹和破损等缺陷;砂轮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的砂轮出厂储存一年后应再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托架符合要求、牢固可靠、及时调整位置(砂轮与托架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超过3mm); 5、砂轮卡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6、应有有效的吸尘器; 7、PE线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GB4764-2009、GB2494-2003)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砂轮机安装不符合要求、部件不齐全、不可靠; 2.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未及时调整或更换; 3、PE线连接不可靠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2.22装配线: 1、防护罩(网)、板、限位、制动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控制台和装配线上(20m内)应设醒目急停开关,开线、停线、急停有明显的指示信号; 2、吊具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绳股挤出、裂纹和补焊或超过规定的断丝等现象; 3、风动工具应定置定位,防护罩齐全,开关动作灵敏可靠,锁紧部分无松动; 4、运转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 5、过桥的扶手稳固,踏脚高度合理,平台防滑可靠; 6、地沟入口盖板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无障碍物,无积水、积油现象; 7、金属结构装配线应设置独立的PE线。 (GB14784-2013)、GB17957-2000、GB4053.1-2009、GB4053.2-2009、GB4053.3-2009)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未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指示信号或设置不当; 2.吊具缺陷; 3.风动工具未定置、防护装置缺失或不完好; 4.小车定位不当、夹紧不牢、性能可靠、料架(箱、斗)结构不合理或放置不平稳; 5.过桥的扶手、踏脚、平台不完好; 6.地沟入口盖板不完好、变形,沟内有杂物、积水、积油等; 7.金属结构装配线应未设置独立的PE线或设置不当。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2.23输送(运输)机: 1、带式输送机:(1)各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牢固可靠;(2)可能触及的部位应防止机械伤害(如卷入、割伤)等措施;(3)当输送机架空穿越人行通道时,应在人行通道上方的承载分支输送带下装设接料板;当传动滚筒位于回程分支且承载分支输送带距传动滚筒顶部在2m以上时,应在输送带承载分支与传动滚筒间装设接料板; 2、悬挂输送机:(1)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牢固可靠;(2)所有起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接近。操作岗位升降段和转弯处的紧急停止开关,在输送长度上每20m内至少一个设置一个紧急停止开关;(3)输送机安全色及照明应符合规定;(4)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3.接地(零)线安全可靠。 (GB14784-2013、GB11341-2008、GB4053.1-2009、GB4053.2-2009、GB50256-2014、GB3836.15-2000)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缺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整、未使用、缺失的扣2分; 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未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或不可靠的扣2分; 3.接地(零)线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5.其他不符合项,每发现一处扣1分。 1.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整、未使用、缺失; 3.接地(零)线不符合要求; 4.启动和停止装置无明显标志;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未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或不可靠;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4.启动和停止装置无明显标志的扣2分; 5.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不齐全、完好或性能不可靠。 2.24起重机械: 1、钢丝绳断丝(断股)、锈蚀、磨损、变形等应不超过报废标准要求; 2、滑轮与护罩应无缺损,转动灵活,符合相应的规定; 3、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或超过磨损标准等缺陷,紧固装置应完好可靠; 4、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5、起重机械应装设符合要求的电源切断、总断路器、动力电源接触器、紧急停止开关; 6、起重机电气保护应有符合要求的滑线指示灯、电动机保护、电源线路保护、零位保护、失压保护、超速保护、接地与防雷措施等; 7、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如起升限位、卷扬限位、防撞装置、止挡器); 8、各类吊索具定置管理,状态良好。 9.简易升降平台的结构及附件、配套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等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GB6067.1-2010、LD48-93)、GB12602-2009、GB/T5972-2009、GB28755-2012)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相应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发现以上问题终止评审; 2、发现《GB/T5972-2006》附录E《钢丝绳可能出现缺陷典型示例》之一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3、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吊运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及附属设施等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2、起重设备各构件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应的要求的; 4、电气部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各类吊索具未定置的; 6、简易提升装置及液压平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
3、吊钩(不含钢丝绳)等吊索具、取物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2.2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统一牌照置于车辆的显著位置,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2、制动装置、手动控制装置、各种限位装置性能可靠,轮胎无损伤且能满足相应的场地要求; 3、电气和控制系统、后视镜完好,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性能良好; 4、叉车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性能可靠; 5、操作者在正常操作位置可触及部件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 6、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的坐驾平衡式叉车和坐驾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具有约束装置(如安全带)、系统或护栏; 7、在爆炸作业场所使用的防爆车辆应具有相应的防爆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GB10827.1-2014、TSGN0001-2017、GB20800.1-2006、GB20800.1-2006、GB/T27544-2011)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在爆炸作业场所使用的车辆不具备相应(气体、蒸汽、粉尘等)的防爆功能、机械防爆功能、车辆接触或可能接触及载荷的工作装置的任一表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材料的,发现一处扣15分; 2、其他不符合项的,发现一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爆炸作业场所使用的车辆无相应的防爆措施; 2.车辆电气、控制、制动、信号等各系统不齐全、不完好、防护装置缺失或设置不当等不符合相应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2.26金属切削加工设备: 1、机床应设置一个或数个紧急停止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牢固可靠; 2、设备切削长料有防弯装置; 3、电气系统应符合规定。辅助照明应为安全电压;机床PE线完好可靠; 4、工作时产生有害气体或大量烟雾、油雾的机床,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和/或设置有效的排气、吸雾装置;产生大量粉尘的机床,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或设置有效的吸尘装置;若使用易燃冷却液、油液或加工易燃材料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操作位置一般应设脚踏板,其宽度不小于600mm,长度应根据操作者操作时的活动范围确定,高度应于操作者的身长相适应。(GB15760-2004、JB7441-95)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1.未设置急停开关或设置不当;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设置不当;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2.电气系统不符合要求、辅助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PE线不完好;加工长料无防弯装置; 3.产生有害气体或烟雾、油雾的机床未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或排气、吸雾装置;产生粉尘的击穿无有效的封闭或吸尘装置;使用易燃无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操作位置威慑脚踏板或设置不当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7专用设备设施: 1、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可靠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超标排放有害物质,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可接触部分应设计成无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设备设施应设置相应的隔离、封闭、限位、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配备相应的防护罩、盖、栏等装置,设置有关的连锁、急停、控制等装置,且应性能可靠、安装牢固; 3、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4、危险作业点有足够的退避空间;登高梯台和平台应符合“工业梯台”要求; 5、应有足够的照度、避免频闪和眩光;设备内需经常观察的部位,应配备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6、电气设备应具有(防止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保护人们免受电击的能力;电气装置外罩及PE线应完好可靠; 7、设备设施应考虑检维修的安全性和方便性; 8、专用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GB5083-1999、GB5226.1-2008、GB50169-2016) 4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发现存在“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隐患之一的,终止评审; 2、同一台设备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设备设施无相应的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设置不当; 2.局部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用电设施无相应的防止直接或间接触电的屏护、绝缘、安全距离等措施,电气装置外罩及PE线不完好; 3.不符合相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8工业梯台: 1、直梯: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宜设(超过7米时应设)护笼,护笼、护笼条尺寸等符合标准规定;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2、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等均符合标准规定;踏步高宽适当;扶手高度不低于1050mm(基准面低于2m时,扶手高度不低于900mm;超过20m时,扶手高度不低于1200mm)、中间横杆与上下构件间隙不大于500mm; 3、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应小于5米,梯宽不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应设工业梯台而未设置或已设置的梯台各构件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小于300毫米;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梯子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撑杆设在梯梁中点处,并能锁固;符合其他技术要求。 4、走台和平台:栏杆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5.以上工业梯台的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各构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GB4053.1-2009、GB4053.2-2009、GB7059.3-86、GB4053.3-2009) 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2.29爆炸性环璄电气防爆: 1、在爆炸性危险性环境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爆炸性危险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方严禁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3、在爆炸性危险环璄内应设置机械抽风设备,其进风口与排风口应设计在分别相对的墙上;室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备并宜与机械抽风设备实现电气联动; 4、在进入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时应有导除人体静电的措施;且接地电阻合格并定期检测; 5、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使用应使用用防静电材料制作的工具; 6、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地面应为不发火地面; 7、工作人员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作业应着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 8、易燃易爆液体运输车辆进入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进行装、卸作业时应按规定先进行车辆静电导除作业;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应具有导除易燃易爆液体运输车辆静电的设施; 9、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应对爆炸性气体和易挥发为易然易爆气体的桶装或瓶装液体的采取“密封”措施。(GB50058-2014、GB4273-2016)。 15 1、爆炸性环境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终止评审;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爆炸性环境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2、未对爆炸性危险性环境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安全装置检测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按爆炸性环璄危险区域不同,验证电气设备电气防爆的符合性。 2、应在相应爆炸性危险场所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而未设置但构不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扣15分; 3、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4. 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2.30静电危险场所防静电:1、对静电危险作业场所采取的防静电设施和措施进行定期检查;2、所有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防静电工作帽、服和鞋、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标志等;3、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地面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4、静电危险作业场所的装饰装修、静电导除装置、静电工作接地电阻每组不大于100Ω;5、静电危险作业场所使用各种15 查现场: 1.静电危险作业场所未采取防静电措施的,本项目不得分; 2.静电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静电导除装置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工作人员未配发防静电工作帽、服和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而未设置相应的消除静电设施或设置的静电消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静电作业场所防护用品及其标识不完善的; 3、未定期检查静电危险场所相应设施或未认真履行检查规定的; 4、静电作业场所静电消除装置未定期检验并保留检验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按照静电场所危险程度不同,验证防止和消除静电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工作台时,应满足相应的防静电规定;6、对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安装的静电导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报告。(GB50944-2013)、GB12158-2006)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31设备设施验收、运行: 1、正常运行时,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点检、巡检; 2、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及其动力管线,不准带“病”操作;设备设施运行时,应随时观察,按规定记录运行情况;本班次作业完成后,需交接班的做好交接班工作,不需交接班的在停机、并将开关及工件器具复位后且复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岗。按规定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3、安全、消防、职业防护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等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或检验,确保其性能可靠,运行正常。(GB/T33000-201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2.32设备设施建设、运行、检维修: 1、按照“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质量、定进度”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2、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符合相关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做好维护、保养、检测等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3、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检维修方案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有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GB/T33000-2016、《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0 查现场、核查资料。 1、现场发现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检维修的、违章作业的、有不安全行为的或不能按“五定”要求提供支撑性材料的,发现一处不符合扣3分; 2、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的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无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方案、检维修时无人监护、检修后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扣10分; 3、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未定期聘请有资质单位定期维保的,各种仪器仪表未定期检测的,每台(套)设备或仪器仪表扣5分; 4、发现其它不符合项扣1分/项。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 3、设备安全防护性能不完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查现场及现场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2.33设备设施停用及重新启用、拆除与报废: 1、设备停用1个月以上的,应断开电源及动力管线;停用1个月以上重新启用的,在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发生意外; 2、需拆除设备的,应有相应拆除方案,并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安全拆除;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GB33000-2016、《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现场检查: 对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现场3.1企业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0 GB/T33000-2016第5.5.1.1条、第5.5.1.2条、第5.5.1.3条)。 设置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查资料: 查上述作业环境的辨识是否全面; 现场询问: 抽查现场作业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查资料与询问相结合: 1.班组达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2.班组级的教育培训是否有记录; 10 3.组员的安全操作及隐患排4.主要岗位不少于3人,辅助岗位不少于1人,岗位抽查不少于3个岗位。 现场检查与询问相结合: 1.岗位安全职责的掌握及熟练情况; 2.岗位操作规程的掌握及熟3.3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GB/T33000-2016第5.4.2.3条) 5 练情况; 3.岗位的安全风险及应急处置的掌握情况; 4.主要岗位不少于3人,辅助岗位不少于1人,岗位抽查不少于3个岗位。 20 查现场、核查资料。 1、停用1个月以上的设备设施未在上级控制开关(或阀门)处断开动力的扣2分;停用1个月以上设备设施重新启用前未进行全面检查或带“病”作业的,发现一处扣5分;停用1个月以上未挂牌的,扣1分; 2、发现设备设施应报废未报废的,发现一处扣10分(特种设备扣20分);发现挂牌报废设备设施未拆除动力管线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需拆除的报废设备设施不能提供相应拆除方案,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或有其他不符合项,发现一处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设备报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未对生产作业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本项不得分;分析有缺失的,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5分; 2.现场缺少控制措施的,或控制无针对性的,每查出一处扣5分; 3.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1.企业未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 2.企业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有遗漏、缺失。 3.企业对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必要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无针对性。 4.作业人员不清楚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1.未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本小项不得分;2.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次数不足,每少1次扣2分;开展达标活动的内容及要求不明确的,每次扣2分;3.无相关培训记录的,每缺少1次扣5分;4.组员不能掌握安全不够熟练的,每人次扣1分。 1.企业未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或开展班组达标活动少于每季度1次。2.企业开展达标活动的内容及要求不明确(敷衍凑次数)。3.班组应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无相关培训记录。4.从业人员不能掌握安全操作和隐患排查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作业安全与环境(160分) 3.2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明确达标的内容和要求。(GB/T33000-2016第5.4.2.3条)各班组应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训练组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和隐患排查技能。(GB/T33000-2016第5.4.2.3条) 查是否熟练; 操作和隐患排查技能的,每人次扣2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1.本岗位的相关内容不能掌握的,每个单项每人次扣2分; 2.本岗位的相关内容不能熟练掌握的,每人次扣1人。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业人员完全不能掌握,或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3.4企业厂区大门处限速,厂内道路限速、限高、禁行标志醒目、合理,车行道应有行车指引标牌;企业人、车共用的道路应完善地面标识,实现人、车分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GB2893-2008,GB2894-2008) 5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企业厂区大门、道路未设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禁行标志。 2.人、车共用的道路未设置人、车分流的地面标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3.5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10 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GB/T12801-2008第6.8.2条、第6.8.3条)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未设置醒目标志。 2.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未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和沟、坑、池的盖板应规范、可靠。(GB2893-2008,GB2894-2008) 5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设置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1.从业人员不清楚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3.7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设置的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有针对性,醒目、清晰。(GB2893-2008,GB2894-2008) 10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现场检查。 现场询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抽查,不少于3人。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岗位无风险告知牌或安全警示标识的,扣2分。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2.存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未设置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生产经营性场所的沟、坑、池的盖板设置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对进行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2.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业监护。 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落实。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现场检查: 3.8对下列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应有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GB30871-2014,GB/T33000-2016第5.4.2.1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临时用电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设备检修作业; (5)高处作业; (6)吊装作业; (7)破土作业; (8)盲板抽堵作业; (9)其他危险作业。 30 特殊作业现场是否有安全专人,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查资料: 1.是否根据企业需求,建立所需的特殊作业许可证(作业票); 2.留底的特殊作业许可证(作业票)填现场询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抽查,不少于3人。 1.根据企业需求,应该制订特殊作业许可证(作业票)而未制订的,每缺少一类扣5分; 2.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落实作业审批的,未对其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的,终止评审; 3.对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以外的其它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的,每次扣10分; 4.许可手续不完备的,危险性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未许可证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5.特殊作业现场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6.特殊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戒线。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9企业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GB/T33000-2016第5.4.2.2条)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GB11651-2008第5.4条) 20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有无作业人员存在不安全行为,存在“三违”行为的;2.现场检查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1.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5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2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2.现场查证,每发现一次“三违”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3.现场查证,每发现一次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每发现一次不符合岗位需求的,扣2分;因企业未采购或未及时发放的,每次扣5分。 1.企业未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进行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前,未进行作业前分析、辨识,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写是否规范; 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作业的,作业用品; 查资料: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进行风险辨识,有无针对措施; 现场询问: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抽查,不少于3人。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杜绝。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3.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5.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或使用不正确。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3.10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GB/T33000-2016第5.4.2.1条) 1.物品的定置(如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返修品等);2.工卡、量具的定置(如工具、量具、胎具、容器、工艺文件、图纸等);3.废弃物的定置(如废品、杂物等);4.安全、职业病的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具的定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3.11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墙距和垛距符合规范要求(GB15603-1995第6.2条);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GB15603-1995第6.3条)。 10 现场检查: 1.危化品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符2.危化品堆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未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不能露天存放的危化品而露天存放扣5分; 分。 1.库房危险化学品未按照相应规范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墙距和垛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采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0 现场检查。 1.物品存放未实行定置摆放的、随意挪动的、有阻碍物影响正常取用的、占道存放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物品存放存在危险禁忌的,每一处扣5分,未设置醒目的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每一处扣2分。 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要求实行定置管理。 1.物品的定置; 2.工卡、量具的定置; 3.废弃物的定置; 4.安全、职业病的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具的定置。 合规范要求。 2.危化品堆码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1.液体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未设置或配备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 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查资料: 1.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2.抽排风系统保持常开或定时开启记录。 现场检查: 1.液体危化品使用、储存区3.1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场所:1.液体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要有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GB50074-2014第13.4.1条)2.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采用密闭、负压(抽排风)等措施,抽排风系统应保持常开或定时开启状态;(GB/T12801-2008第5.3.1条)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GBZ1-2010第6.1.5.2条)3.在具有化学灼伤危险和液体毒性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HG20571-2014第5.1.6条、第5.6.5条) 15 的拦截和收集设施;2.有毒有害危害较大场所的通风设施设置情况;现场测试抽排风系统的完好性;3.事故通风装置的设置情况;事故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事故通风装置与泄漏报警装置的联锁情况;现场测试报警装置及与通风装置联锁的完好性。4.喷淋洗眼器设置位置或服务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1.未设置拦截和收集设施的扣5分,设置的拦截和收集设施不完善的扣2分; 2.未采取密闭、负压(抽排风)等措施扣5分。未按规定开启一次或现场测试不合格扣2分; 3.未设置通风装置或事故报警装置扣5分。事故报警装置测试不合格扣3分。事故通风装置与泄漏报警装置未联锁扣2分; 4.有毒有害场所未设置喷淋洗眼器,每一处扣5分;设置喷淋洗眼器位置、数量或服务半径大于15m的,每一处扣2分。 3.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采取密闭、负压(抽排风)等措施,但抽排风系统未保持常开或定时开启状态。4.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5.设置的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失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未采用密闭、负压(抽排风)等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6.在具有化学灼伤危险和液体毒性危害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7.洗眼器、淋洗器的服务半径大于15m。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4.1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法定代表人、新改扩项目、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安监总局令第48号)。 5 1、未申报或主要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变更查资料: 的,本要素不得分; 申报回执或申未按照规定申报 2、危害因子申报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报表 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4.2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对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将检测结果公示并存入档案;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GBZ158-2003)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设置公示栏,公示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中毒应急措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治20 查资料: 1、劳动合同内职业危害告知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价及检测1、未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本要素不得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未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和公示。 2、未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未定期检测或结果未公示的本要素不得分; 情况; 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 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查资料: 1、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害4.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20 因素的检测报1、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告. 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存档的,2、查从事有毒一次扣1分。 有害人员花名2、从事有毒有害人员一人次未未按照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未按照规册及个人检测查体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扣2定对职业病危害场所进行检测。 档案。现场询分。 3、问: 未进行有毒有害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本要1、现场抽查询素不得分。 问不少于5名从事有毒有害人员的查体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报告; 3、未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的,本要素不现场询问: 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1、不少于3名员工职业危害因子及检测结2、查现场公示栏和告知卡。 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2分、 4、1人次员工对职业危害因子及检测结果4职业健康 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三条、安监总局令4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果知晓情况。 不掌握扣1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查资料: 4.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将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结果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5 1、职业卫生档1、监护档案资料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 案建立情况; 2、1人次未建立监护档案扣1分。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监护档案。 2、查个人职业3、有新增职业病患者本要素不得分; 卫生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4、未建立监护档案本要素不得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5机构和职责(80分) 5.1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评议、协调和决策企业中重大安全健康问题;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应有具体工作内容,并形成闭环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2.1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二十二条) 10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文件;2.会议记录;3.会议决议执行的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会议决议执行完成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查资料: 1.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1.未设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2.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3.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查资料: 1.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10 网络的文件;2.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图;3.人员名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1.未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 查资料: 1.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建立文件;2.安全技术管理制度;5 3.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和各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职责;4.技术体系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资料。 1.未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扣5分;2.未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扣5分;制度不符合要求,扣2分;3.未建立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和各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职责的,扣5分;缺少一个管理部门或技术人员安全职责或与其所在岗位职责不符合,扣2分;4.技术体系运行过程中无相关记录资料扣5分;资料不全扣2分。 2.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未履行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未设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的,扣35分;2.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本小项不得分;3.召开会次数不够的,每少一次扣2分;4.会议决议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2分。 5.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10 或管理人员配备文件;2.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文件。 相关管理人员,终止评审;2.考试不合格现场检查: 者,每人次扣2分;3.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抽查人数不低于3人。 安全工程师,扣2分。 5.3企业应建立从管理部门到基层单位(车间、班组)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网络,编制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各级机构要配备负责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2.1条) 1.未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网络,扣10分;2.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网络中每缺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未明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项扣2分;3.当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的,一人次扣2分。
5.4企业应根据《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各级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安全技术人员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管等工作程序。(《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渝安监发〔2015〕20号)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查资料: 1.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文件及内容;2.5.5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加强对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20 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1.未建立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终止评审;2.缺少一个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或安全、职业卫生责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实考核情况。 任制内容与部门或岗位安全职责不符合询问: 的,一项扣2分;3.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安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职责,询问人数不少于3人。 全职责,扣10分;4.有关人员不了解本部门及各自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每人次扣2分;5.未落实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考核,扣5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查资料: 1.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目标和工作计划;2.各级组织的目标责任书;3.目标责任书的5.6企业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并将企业年度安全、职业卫生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10 考核与奖惩记1.未制定年度安全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2.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行下列职责: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1.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3.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无资金投入计划、无项目扣5分;2.未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资金使用台账扣5分;台帐内容与规定要求不符,一项扣2分;3.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不符,一项扣2分;4.现场核查项目的执行情况,一项未完成扣2分,一项无效果扣2分。 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查资料: 5.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5 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凭证。 1.未参加工伤保险,扣5分; 2.漏缴工伤保险每缺一人扣1分。 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查资料: 5.9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5条) 3 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资料。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 现场检查: 安全文化开展情况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计划扣10分;2.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录。 目标责任书扣10分。每缺一个组织的目标询问:主要负责任书,扣3分;3.目标责任书内容与本责人及各级组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扣3分;4.未织负责人是否落实安全、职业卫生目标考核奖惩,扣3了解各自安全分;5.有关人员不了解本组织的安全、职生产、职业卫业卫生目标,1人次扣1分;6.目标未完生目标,询问成,每项扣3分。 人数不少于3人。 现场检查: 抽查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抽查数量不少于2项。 查资料: 1. 财务预算和年度计划台帐;2.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台账。 5.7企业应制定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5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是否符合;2.项目的完成及执行情况。 5.10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6条)
查资料: 1.制定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安全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并建立6.1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应全面、有效、适用,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1条) 10 全面、适用、有效清单; 2.文件领导签批,实施工作计划、方案; 3.下发和组织1.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或未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扣10分;2.未建立清单,文件没有签批或没有发放和学习的记录,每项扣2分;3.清单不全面、不适用和有效的,每个扣1分;4.发放和学习记录未涵盖所获取清单的内容,扣2分;5.抽取管理人员询问学习情况,不能回答者一人 2 查资料: 未开展本项工作的不得分,企业每使用一相关信息化管理的资料 项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得1分,得分总计不超过本项得分。 6制度与操作规程(40) 扣2分。 学习的记录。 询问: 现场抽问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情况不少于3人。 6.2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工作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三同时”管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含特种设备安全、建(构)物安全、电气安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14)危险作业(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临时用电、带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8)相关方管理制度;(19)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21)安全标准化自评制度等。 安全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查资料: 6.3.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3条) 10 1.岗位操作规程;2.文件发放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岗位是否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规程,抽查岗位不少于5个。 1.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扣10分;2.“四新”项目未编制操作规程扣10份;3.操作规程内容一项不符合扣2分;4.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一项扣5分。 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20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发放记录。 询问: 现场抽问有关人员对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不少于3人。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终止评审;2.未按规定更新或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的,扣10分;3.管理制度缺项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每项扣2分;4.未发放到岗位或岗位使用失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岗位扣2分;5.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每人次扣2分;6.未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扣20分;7.企业有重大危险源但未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扣20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台帐与档案管理 7.1企业应建立全员、新员工、转岗、复工、“四新”、特种作业、班组长以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员签到册、培训内容、培训图片、考试试卷、培训效果评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查资料: 1、培训计划、签到册、考试试卷、培训内容、培训图片、培训效果评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的终止评审; 2、无教育培训档案的本要素不得分,缺一项资料扣5分; 3、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查资料: 1、设备设施台账。 7.2企业建立健全各类设备设施台账。(GB/T33000-2016,5.4.1.3). 5 现场抽查: 1、未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本要素不得分; 1、抽查不少于2、台账与实际不符的一台扣1分; 5台设备设施与台账的符合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7.3企业需建立健全含行车、叉车、锅炉及其附件、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电梯等强检设备合格证、技术资料、注册资料、定期检测或校验报告的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15 查资料: 1、强检设备或安全附件超过拥有量半数未查合格证、注定期检测的,终止评审。一台(含安全附册申请表、检件)未检测的扣10分, 2、未建立强检设测报告等资备台账扣5分。 料。 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未对特种设备定期开展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查资料: 1、查企业是否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台7.4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15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本要素不得账; 分; 2、隐患治2、隐患治理是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或隐患未形成闭环。 理1处未形成闭环扣5分; 否形成闭环; 3,现场1处隐患与台账不符扣5分。 现场抽查: 1、不少于2处隐患治理与台账的符合性。 查资料: 1、伤亡事故登记台账、事故调查处理报7.5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伤亡人员登记台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片等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5 告、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片等资1、事故档案资料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 未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整改措施没有落实的1处扣2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种作业人员1人次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的等资料; 扣10分; 现场询问: 4、现场抽查一人次不掌握安全生产和职业1、抽查各类人卫生知识的扣2分。 员不少于10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掌握情况;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料。 现场抽查: 1、不少于1个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查资料: 1、查预案体系编制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备案回执、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预案修订记录、7.6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及演练、评估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0 应急物资台账、应急队伍1、未编制应急预案体系文本的本要素不得分; 2、综合应急预案未经评审备案的扣1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应急档案其它资料缺一项扣1分; 未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或未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名单等; 4、员工1人次不掌握逃生或应急处置技能现场抽查: 的扣1分; 1、抽查不少于5、应急物资与台账不符1处扣1分; 3人应急处置技能(演示)、紧急逃生技能的掌握情况。 2、查现场应急物资与台账的符合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查资料: 7.7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监总局90号令)。 10 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设计资料。 1、建设项目无“三同时”资料的本要素不得分,任缺一项资料扣2分; 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未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或未按照预案进行演练“三同时” 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查资料: 1、查合格相关7.8建立合格相关方台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GB/T33000-2016,5.4.2.4条) 5 方清单, 1、未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台账的本要素不2、查相关方资质审查资料、隐患排查台账、技术交底得分; 2、资料不全的每项扣2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
资料。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1.主要负责人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评;(GB/T33000-2016,5.8.1)
查资料: 8.2.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GB/T33000-2016,5.8.1) 2 1.自评报告的文件; 2.自评通报; 3.绩效考核资料。 8.3.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GB/T33000-2016,5.8.1) 询问: 5 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自评情况是否清楚 1.未开展自评的本要素不得分;评定周期少于每年一次的,本要素不得分; 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本要素不得分;3.无评定报告的,本要素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4.自评结果未通报的,扣2分;5.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6.未纳入年度考评的,扣5分。
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标准化重新评定 评定报告未向下传达
8 未按照要求对安全生产化体系运行进行自评 8持续改进 8.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GB/T33000-2016,5.8.2条)
5 安全标准化未纳入年终安全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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