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锐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第6.6.3条的

关于《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第6.6.3条的

来源:锐游网


关于《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第6.6.3条的

意见和建议

作为一名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就《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第6.6.3条谈谈个人的看法。

1. 该条文在其条文解释中提到,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①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储罐物料量;②在装置区或储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③当地的最大降雨量。本人认为该条文解释存在不妥之处,原因是:

⑴. 对储罐火灾的特性认识有误区,导致收集池设计依据的前提条件错误。

我们知道易燃易爆储罐火灾分可控火灾与不可控的极端火灾,储罐一旦破损,物料泄露,并发生火灾这就属于不可控的极端火灾。面对不可控的极端灾难事故,建造事故池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所有采取的安全措施都不可能也不是针对极端事故的,否则成本是极大的,人类生产活动将难以进行。也不符合国家关于防范措施应遵循“有效、适当、可行”的原则。

人力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极端事故,这也是人类生产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爆炸原油泄露,是不是今后也要设事故池呢?概率很小的10级或更高的地震发生了,是不是今后房屋都要按抗10级或以上的地震设计呢?印度西部拉贾斯坦邦10.29油库火灾,石油和天然气德奥拉抵达后说,除了等待,“别无他法”。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成本和概率、发展和环保是辨正统一的关系,我们需要做的是科学分析与决策。

⑵. 依据该条文,事故液的收集工况大致如下:

a. 某储罐破损物料泄露,同时发生火灾,因可燃液体火灾的特性,火灾将不可避免

地迅速蔓延至整个防火堤内。

b. 所幸的是,在熊熊大火的包围中,该堤内的其它储罐、消防设施、防火堤、管道、

管件等没有受损,消防设施投入工作,即喷淋冷却水和喷射泡沫救火(补充一下,储罐消防设计不是以储罐破损爆炸物料泄漏为前提的)。

c. 为防止物料和消防水溢出防火堤,现场人员克服大火干扰及时打开防火堤外的排

水阀,将物料或消防水通过地下排水管排入事故池。且在收集过程中没有出现地下流淌火(黄岛8.12、大连7.16油库火灾就不能幸免地出现了大量的地下管道流淌火),检查井、雨水口也没有出现冒顶(因堤内液面标高通常高于地面标高),没有导致火灾蔓延。

d. 在火灾发生的同时,天公作美,下了当地最大的降雨,而收集管道不仅接纳了同

时排入的大量雨水,还没有对火灾罐区的事故液收集造成影响。

从上述工况分析可以看出,收集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甚至是不可能的因素,那么必然导致这种收集是不可行的,甚至是完全失败的。更严重的问题是在收集过程中,可能因为地下流淌火的出现导致火灾蔓延,适得其反。

2. 建造事故池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事故液排出厂区污染环境,为达此目的,本人认为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

⑴. 防止地面或明沟流出的措施:在厂区所有通往厂外的道路、出口或明沟处准备足量的沙袋,一旦出现流出的情况用准备的沙袋封堵。

⑵. 防止地下管沟流出的措施:在厂区所有通往厂外的地下管沟上设置闸门,一旦事故发生关闭闸门,防止事故液外流。

⑶. 库区主体围墙的下部一定高度设计为具有防漏功能。

只要认真做好上述措施,管住事故液可能流出厂区的地上和地下出口,就能有效的阻止事故液流出厂外污染环境,而所需的费用是很低的。另外的好处是无需建造事故池,因为我们知道在化工场所应少建或者不建地下构筑物,即使建了也应该采取一定的防护安全措施,但事故池恰恰是一个很大的地下构筑物,一旦管理不善产生的后果是难以预测的。

3. “吉林松花江事故”后,全国上下几乎大大小小化工厂都必建和补建“事故池”。搞得业主和从业人员无所适从,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厘清这一问题。最后,因本人的知识和认知有限,不对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