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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乱象”法律治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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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乱象”法律治理之我见

作者:王元凤

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于2012年8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当前我国旅游市场乱象和投诉处理难题,提出相应的管理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我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有望实现有法可依,旅游市场乱象有望得到改善。 关键词:旅游乱象 法律治理 旅游法 一、迅猛发展的我国旅游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式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旅游乱象”迭出,极大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权利,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迫在眉睫。

二、旅游法(草案)中“旅游乱象”法律治理及缺陷 (一)强迫购物惹众议

目前,旅游中强迫购物现象严重。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确实可以规范市场,减少投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会遇到执行方面的困难。例如,旅游者去泰国普吉岛会有一些玩水的项目,如果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让游客自己选择,游客没有选择,结果到了当地又主动提出增加此项目,但合同里没有约定,该如何执行就变得困难。不到指定场所购物,有些前往购物中心的线路其实不算购物点,如普吉岛的Shopping mall是当地一大特色,如果将来在行程上作为推荐线路安排,可能会被当成购物点投诉。如果完全摒除了购物点,游客想要买当地的特色产品,旅行社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一个面对现实、更具智慧、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零负团费”猫腻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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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网上团购低价游“陷阱”是近年来旅游市场上的一大顽疾,团费低于成本价,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通过后期让游客购物来弥补利润。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但对于所有跟团旅游的消费者来说,“零负团费”、“强迫购物”都是常见的现象。香港、泰国、日本等地区的出境游,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然而,如果把“零负团费”现象全部扫出旅游市场,旅游团费必将增加,旅行社不能打“价格战”,价格太高招揽不到客人,违规则被处罚,一些中小旅行社将面临破产的危机。 (三)旅行社违约现象严重

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利益的驱使,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旅行社违约屡见不鲜,“‘十佳导游’擅增购物点,九寨沟‘纯玩团’成‘购物团’”事件及其他旅行社严重违约行为引起了社会的极度不满。旅游法(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对旅行社违约现象的法律治理,靠单独的旅游基本法来规制是不够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疏而不漏的法律网来根除旅行社违约恶疾。

(四)景区门票涨价引起旅游者强烈不满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每年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针对此种现象,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高低,草案很难作出界定和限制,旅游消费者反映门票价格高,但按照价格法来讲,是合法的,而且经过听证,如果要抑制门票涨价,应当是通过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来实现门票价格的低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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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法(草案)对“旅游乱象”法律治理的意义

(一)旅游法(草案)规定“旅游乱象”的法律治理,提升了法律层次、完善了旅游法律制度。目前,支撑旅游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独制定部分规章,虽然,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先后制定了旅游的地方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和规章从法律体系层次来看,比法律都要低。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旅游法(草案)规定“旅游乱象”的法律治理,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转变旅游经济发展方式、增加劳动就业,优化就业结构,增加旅游接待地居民收入,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旅游法(草案)规定“旅游乱象”的法律治理,对促进国际交往、协调国内外旅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和境外居民入境旅游日趋频繁,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国际法准则通过国内法加以确认,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衔接。 参考文献:

[1]高春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2,(4). [2]万国华.论我国旅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6,(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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